1. 哈尔滨市流动人员社会保障办法(1998修正)
第一条为完善流动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维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合理流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事关系在市、区、县(市)人才交流机构的流动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员,是指到区街、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
(四)当年军队转业干部。第四条本办法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流动人员到用人单位流动,由保管人事档案的市、区、县(市)人才交流机构发给《流动人员手册》。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员,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经人才交流机构鉴证。《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才交流机构统一印制。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保险机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流动人员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第八条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员,每年应当按流动人员两个月的档案工资及各项补贴,向市或县(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第九条《聘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流动人员在待业期间,由市或县(市)人才交流机构发给待业救济金。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流动人员待业后,市或县(市)人才交流机构应当向保险机构投保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
投保所需费用,在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流动人员档案工资及各项补贴的百分之二十,流动人员应当按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三,逐月向市或县(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在税前列支。流动人员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员工资中扣缴。第十三条流动人员退休外,由市或县(市)人才交流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流动人员退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流动人员在退休前调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转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第十五条流动人员的人事关系转入人才交流机构后,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流动人员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转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第十六条对少缴、漏缴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市、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并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冒领待业救济金和退休养老保险金的,除全部追回外,并按冒领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法律分析: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 流动社保人员什么年龄才领取退休社保
摘要 累计缴满15年(180个月),达到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职工50岁、女性干部55岁)的,同在一个参保城市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可在参保地按月领取养老金
4. 社会流动人员退休后死亡后是否享受2O个月工资补偿,由企业转入人才交流中心是否享死亡补偿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5. 流动人员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交费本,按何退休
按照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
流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且在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按单位文件规定以及个人庄户补偿金确定退休金。
国家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是使用养老保险基金作为退休待遇支付来源了。可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仍然会维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不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由国务院统一推动实施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国家统一规定为20%,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大部分都是财政拨款)。个人缴费比例是8%,全部进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未来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除此之外,国家还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个人缴纳缴费基数的4%,用人单位负担8%,统一划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如果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以实时记账,但职工退休或者转移职业年金拨款做实。相应记账要按照省级部门统一规定的记账利率,计算记账利息。
6. 武汉流动人员社保退休金
这个问题涉及到你的户籍所在地和你在武汉的参保时长等,建议你参考如下内政策:
国务院办公容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需要注意什么事情
退休是人生一件大事,事关后半生的生活质量和幸福,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逐渐完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可以在工作地参保,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保。这些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事情。
三、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提前一个月办理,最好不要等到退休那个月再去办理,那样会很被动的。
1、如果是在职职工,并且在工作地办理退休手续,那么退休手续由工作单位专门负责社保方面事务的工作人员办理,参保人配合办理即可;
2、如果离开当前的工作单位,回到上一个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需要个人去社保局办理手续;
3、个人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提前一个月办理,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近期1寸彩色照片,以及转移社保的缴费记录凭证等,去社保局窗口办理退休手续。社保局会审核参保人的档案和证件材料,审核合格后,给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
4、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就可以安心领取退休工资啦。
8. 流动社保人员什么年龄才领取退休社保
根据《国务院来办公厅关于进一源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9. 在异地交养老保险到退休时候享受异地的待遇吗
你在异地缴纳,合计缴纳满15年以上,并且在异地到达退休年龄以及缴纳满10年以上回,可以在异地办理退休,享受答异地退休费待遇,如果不满10年,是不能办理退休的,只能转回到你缴费满10年的社保部门办理退休,如果各地都不满10年,只能转移到你户口所在地办理退休
10. 哈劳社发2005年196号文件关于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若个问题的通知
摘要 为进一步实施《哈尔滨市流动人员社会保障办法》,不断完善和规范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人才市场化建设,确保人才合理流动,保障流动人员退休后基本生活,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