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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干部提前退休企业可以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2-06-08 06:52:36

⑴ 在一个企业工作30年以上刚好年龄50岁公司是否可以辞退,是女干部可否有赔偿

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五十岁,女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五十五岁,如果企业为你办理退休手续,就没有赔偿,如果企业解除你的合同而且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劳动法,应该赔偿你12个月的工资,你到当地社保局登记失业以后,可以享受最多两年的失业保险金。

⑵ 女职工到了50岁退休年龄,企业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女性员工到50岁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⑶ 办理提前退休,单位给予哪些补偿

办理提前退休,但养老金会相应减少,等到退休年龄的时候,再恢复

严格按照内国家规定计发因容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人员,将适当减发其基本养老待遇,职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同时,不再执行有关文件规定的“补齐”政策,其基本养老金据实发给,但对低于我市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的,按照我市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发给。

需要去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鉴定,鉴定完以后,会出个鉴定报告,到时去办理提前退休就可以了
详细过程可以咨询当地社保

⑷ 女职工到了50岁退休年龄,企业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1、女职工到了50岁退休年纪,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法律依据:《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问题的复函》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你委《有关劳动者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未获得养老保险待遇退出劳动岗位是否需经济补偿的请求》(东劳仲委[200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终止。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在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⑸ 到退休年龄公司辞退要赔偿吗

办理退休手续自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补偿的问题。除非是你临近退休而被公司辞退,此时必须补偿。

⑹ 50岁以上的女土公司让提前退休有补偿吗

摘要 1你好,有补偿的

⑺ 现在企业要改制买断,可我是去年底因病提前退休了,请问我有补偿金吗谢谢!

第一,你的工伤必须经过工伤认定,认定之后,需要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停工留薪期间是内12个月,如果特殊情况,伤势容严重的,需要经过设区一级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12个月,也就是说,最多两年时间,因此你必须经过伤残鉴定,达到等级的,给予补偿,伤残达到1到4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直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第二,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期限,又达不到1到4级的,应该上班,却不去上班,会按照旷工对待,依法和你解除合同,
你如果是女性,工人是50周岁退休,干部是55周岁退休,你要是买断,也是如此办理,

⑻ 提前退休可以拿到退休金

提前退休可以拿到退休金,但是会减发。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55周岁、女45周岁)提前退休,要相应减发养老保险待遇,除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以外的基本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2%。

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特殊工种:从事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达到规定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病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企业中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女职工身份应以50周岁前最后一个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岗位认定,属于生产岗位的,应认定为工人,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应认定为干部。

⑼ 合资企业要求女干部50岁退休是否合理是否应该经补偿

可能各地政策会有不同,企业员工都是按照企业人员50岁办理退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退休管理部门,如果不是必须退休,你可以拒绝。如单位以此解雇你,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⑽ 公司女干部50岁没犯任何错误辞退有补偿吗

通常公司应当支付补偿金,支付多少,要看具体情况: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辞退员工作出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条款分别对应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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