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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人员退休违纪行为

发布时间:2022-06-08 04:14:31

Ⅰ 请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是什么

更正下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此规定的福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居然如下: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二)记过;

(三)记大过;(四)撤职;

(五)留用察看;(六)开除。

第七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职级。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给予其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

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职务可撤的,应当给予其记大过处分,降低相应职级及相关待遇。

给国家、集团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管理人员,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或者二年。因违法犯罪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最长可至五年。

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条对受开除处分的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一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企业给予的待遇。

管理人员在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可以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违规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违规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十三条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责任的承担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领导班子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是在违纪违规行为决定或者实施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除外。

第十四条一人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一个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1)集体企业人员退休违纪行为扩展阅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警告、记过处分,但是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组织处理,免予处分。对违纪违规管理人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四)本规定另有规定的。

Ⅱ 退休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如何处理

退休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根据不同情节需要给予不同的处理,总的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退休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一样要受到处理。退休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没有涉嫌犯罪,应当给予处分的,不再做出处分决定,但是如果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需要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如果是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的,那么也需要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Ⅲ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违纪应由哪个部门查处

如果关系没有转走的话,应由原所在单位的纪委部门查处。

Ⅳ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什么给予政务处分但是什么对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回给予政务处分,但答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

(4)集体企业人员退休违纪行为扩展阅读:

政务处分作出主体

从主体来看,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对象也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

适用对象

行政处分只限于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处分。但是政务处分是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只要违法违纪应当受到惩戒和制裁的话,都应该适用政务处分。

Ⅳ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国务院令

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发布),已经国务院第319号令废止。

《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77号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业经全国省长会议讨论修改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你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发〔1986〕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采取自上而下、先党内后党外、先骨干后群众的步骤,层层组织传达、学习四个规定,深入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按照统一的宣传提纲和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工作,防止各行其是。几个《规定》见报的时间,要同有关部门联系。
二、认真做好改革的准备工作。要在七八九三个月抓紧研究落实有关的各项配套>策和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搞好干部培训。要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并充实和加强劳动业务公司。
考虑到北京、天津等地的具体情况,这两个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三、废止“子女顶替”制度。“子女顶替”制度实行多年,弊病甚多,必须废止。考虑到部分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的实际情况,在贯彻执行中允许适当灵活一些,即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录用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户、粮关系同时迁回农村;未被录用的,仍应留在农村劳动。
“内招”职工子女的办法也必须废止。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等四个行业是否继续“内招”职工子女,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今后招用工人,应当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执行。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五、劳动制度的改革,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各地准备和贯彻实施四个规定的情况,应分别在今年九月中旬和十二月中旬向国务院报告,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随时报告。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

国务院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
第319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法规目录
序号:5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Ⅵ 退休党员有哪些常见违法违纪问题

失犯罪被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

可以不予开除

,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该条因涉及相关公职人员的“饭碗”备受关注。如何理解“案件情况特殊”以及“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具体程序,是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的前提。

全面精准把握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

《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公职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处理的标准不尽相同,不同的对象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处理。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以保留公职

1988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意味着只要被判处刑罚,不论是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罚金等较轻刑罚,也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

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处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均规定,其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均给予开除处分。

四、对国有企业人员的处理。

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相关解答意见规定,对企业职工,包括其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以及宣告缓刑的,一般可不予开除。该条例于2008年被废止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被判处刑罚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人员被判处刑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企业内部惩戒规定处理,并非一律解除合同。

从给予被判处刑罚的公职人员纪律处理的历史沿革看,呈现三个明显特点:一是从分类处理到统一标准。此前,对公务员的纪律处理严于非公务员,对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行政机关任命的公职人员的纪律处理,严于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从表述上统一了标准和尺度。二是保留公职程序日益严格,《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明确需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三是保留公职的条件日趋务实合理,从“有条件保留公职”到“一律开除公职”,再到“原则上开除、特殊情况可保留公职”,体现了对政务处分更加审慎的立法态度,确保处理结果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

此外,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政务处分法》确立保留公职情形,实现与保留党籍情形的衔接,有利于党纪政务处分的平衡。

过失犯罪后保留公职建议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必须是过失犯罪。

相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不少过失犯罪系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造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特别是对有受害人的过失犯罪来说,在犯罪人员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后,也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有效减轻社会危害性。

二、必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相比,此类刑罚属传统观念中的“轻刑”,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条件保留公职可以释放较好的执法效果。

Ⅶ 劳动合同法对退休干部违纪有什么规定

《劳来动合同法》只适用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的法律,因此,该法并没有“对退休干部违纪”的规定。
再有,制定“企业规定”不能有悖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句话,“企业规定”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如果真有什么冲突,应该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至于“退休干部违纪”的问题,你可以向当地县级纪检委(监察局)反映。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职工退休,单位领导用公款请吃饭欢送职工,违反了什么规定

退休职工退休,单位领导用公款请吃饭送职工,只要不超标,还是政策允许的,但超标的话,就违反"八项规定"了。

Ⅸ 公务员退休后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9)集体企业人员退休违纪行为扩展阅读:

广安市纪委对外公布:两名已退休4年的民警,因任内严重违纪受到了降低退休待遇等处分。

据介绍,陈和平,阴明,均为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退休干部,分别于2010年6月和2010年10月退休。经查,陈和平与阴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两人行为均已构成严重违纪。

对于陈和平的处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广安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因其已退休,不再给予处分,按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降低其退休待遇。

对于阴明的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广安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阴明开除党籍处分,并按规定降低其退休待遇。

Ⅹ 乡镇供销社(集体企业)主任(已退休,非党员)属于监察对象吗纪委监委可以对其进行处分吗

已经退休的人员,原职务已被免去,所以,不是监察对象。纪检委不能对他们做出处分决定。
他们在职时或者离职后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在职时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依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果构成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依法管辖。
2. 退休后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法律和以及其他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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