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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非统筹支出

发布时间:2022-06-07 04:33:06

『壹』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有哪些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1、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2、其他统筹外费用为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3、退休后留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1)退休人员非统筹支出扩展阅读

退职人员是指对那些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提高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退职是解决那些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提出退出工作岗位人员的一种养老制度。

退职标准

(1)身体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岁数未到退休年龄。男的不满50周岁;女的不满45周岁。

(3)工龄未到退休年限。参加工作不满10年,或连续工龄不满10年。

办理退职,须具备以上3项条件,才能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或劳资部门批准。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一次性发给一定经济补偿金的,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贰』 养老金中哪些钱是由统筹内支付哪些钱是由统筹外支付

可能不少退休人员不分明,我们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其实一局部是在统筹内支付的,一局部是在统筹外支付的。

所以,在计算之前,我们需求先理解一下什么是统筹内和统筹外?统筹内外的钱都是怎样来的?养老金中哪些钱是由统筹内支付?哪些钱是由统筹外支付?

所谓统筹内外,主要是针对职工养老保险账户来说的,依据国度社保政策,职工养老保险资金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而统筹账户就是题主所称的统筹内,个人账户相对统筹内当然就是统筹外了。换句话说,统筹内就是指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统筹外就是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当然,以上只是举的一个简单的例子,主要是为了尽快理解大致计算根据和过程。实践上,根底养老金公式中的均匀缴费指数计算就是十分复杂的,也不是本文一句话两句话可以说分明。再者,关于哪些参与工作比拟早的退休“中人”享用的过渡性养老金,也是统筹内支付的,其计算也同样复杂,在此也不展开讨论了。

『叁』 退休金“未统筹”和“统筹”的含义

所谓统筹和非统筹,是因为原来职工的退休费,是归属各个单位自己发给内,当时的退容休费结构,都是各个企业自行决定的,很多没有经过当地政府规定核定,因此,在后来进入社保统筹时,社保部门核定退休费的时候,把没有通过审核的部分,被剔出来,不予进入统筹,由各个单位自行决定,凡是经过社保部门认可通过的,全部社保部门承担,因此就出现了统筹和非统筹的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未进统筹的费用和人员原来越少,逐渐消失。

『肆』 现在企业退休人员要归社区管理,那么在企业享受的采暖费,和非统筹等还有效吗

无论企业退休人员归哪里管,企业均有权决定是否支付你说的费用。

『伍』 社保机构经常提到的统筹内退休金和统筹外退休金指的是什么

统筹内养老金,是属于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养老金,统筹内的退休金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物价补贴合国家支付的其他补贴。

统筹外养老金,是指不属于社保部门支付的养老金,在养老金实行统筹之前,全部由各个单位或者企业自行统筹发放,实行社会统筹后,社保部门要重新核定职工的退休费,核定到统筹项目之内的,就属于统筹内支付.

没有核定进来的,社保部门不予承认和发放,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的待遇不至于降低,没有进统筹的,全部由单位自行承担,所以也造成了统筹外的养老金.

(5)退休人员非统筹支出扩展阅读:

一、有关法律规定

(一)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主要包括。

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包括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

(二) 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出台后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调整发生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二、计提方法

由退休金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根据上年实际支付的各项退休费用总额与年末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总额,换算成一个比例,作为统筹退休金率。

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通知所有参加统筹的单位,按照批准的统筹退休金率乘以本单位年末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总额,在“其它支出'或以营业外支出”项下提取退休金。提取后的交拨办法有两种,

1.全额缴拨法:企业将本单位提取的退休金如数全额上交统筹单位。本单位需要领取的退休费用,由统筹单位如数拨给,各清各帐。

2.差额缴拨法:企业按照统筹退休金率提取的退休金,比本单位实际需要开支退休费用的多余部分上交统筹单位,不足部分由统筹单位专项拨付,互相抵帐。统筹单位掌握的退休金,当年结余应当抵充下年的提取数,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足部分可在下年度补提。

『陆』 退休人员出院医保为什么显示暂缓统筹支付

如果你自己没有缴过费,那应该是你的养老保险关系还在单位户头没有转出,转出自行缴费后就不显示了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柒』 退休人员出院医保结算显示暂缓统筹支付是什么原因

医药费承担比例上,有个人应会部分,还有统筹金应支付部分(统筹金即医保基金报销的部分)。
“暂缓支付统筹金额”字样即告知参保人,(由于某种原因)暂缓支付统筹金额的报销部分,须本人先自行支付,等“某种原因”消除后再行报销。这是一种行政告知行为。

设置起付标准,主要是避免小病滥住院、门诊费用挤占统筹基金,以及确保统筹基金有足够的“保大病”支付能力。?设置最高支付限额,既可使绝大多数病人(99.6)都在“封顶”之内,能够获得统筹基 金给付,又可避免极少数人过多使用统筹基金,影响绝大多数职工医疗费用的给付。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捌』 上海非统筹养老金每月都有吗

应该不是的!

『玖』 企业税前列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算不算逃税

财企〔2009〕242号文件明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企业核算时可列入企业职工福利费。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中,却未明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否可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予以税前列支。相关法规在内容上的不一致,给税务机关征管和企业核算均带来了不便。2013年9月,某市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时发现,某公司2012年度支付离退休(未参加社会统筹)人员医药费、房屋补贴2700万元。检查人员认为,该项支出直接支付给离退休人员,应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该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75万元。此外,检查人员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该公司的列支行为已构成偷税,应追缴企业所得税675万元,同时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340万元。但企业对此有异议,认为:“我公司并非故意不缴税款或少缴税款,不属于偷税行为,不应被处以罚款。”案件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定性时,检查人员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一些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行为构成偷税。其一,企业“有能力”知道该项支出需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所谓‘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该企业离退休人员已经离开生产经营岗位,不再参与企业当期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企业当期常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任何效益,其福利性支出当然不属于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正常支出,应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不予扣除。对此,企业应该知晓,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账目处理。其二,企业明知税法相关规定,但仍以列支“福利费”的方式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列入支出成本,对该项支出予以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其行为显然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另外一些检查人员则认为,该公司行为不构成偷税。其一,企业确属少缴税款,但是否处罚应慎重。企业未充分理解税法规定的基本内涵,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列入税前扣除项目,人为减少了计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直接构成少缴税款行为。但对其少缴税款行为是否实施处罚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考察,慎重定性,不能仅以“有能力”知道等进行主观推定。其二,企业行为不属虚假纳税申报。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编造虚假申报事项、不据实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根据该规定,企业所支付医药费、房补的离退休人员未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应属于职工福利费项目,企业会计核算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至于该部分费用支出是否予以税前扣除,应依据税法规定而非财务管理规定来确定。但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予以税前扣除,只是一个概括性描述。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但其对于何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则未作明确。于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项目又进一步作了列举式规定,其第三款第三项规定:“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这项政策仍未提及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项目。在税法未作明确的情况下,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时因没有明确依据,只能依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作财务处理,按规定记账,并据此办理纳税申报,且账表相符,没有编造虚假计税事项,因此不属于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其三,企业并非主观故意少缴税款。是否主观故意是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是否为偷逃税款行为的重要依据。由于该项支出,税法及相关规定均未明确规定其不属于税前扣除项目,也没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已对企业进行了税前告知。在税务机关没有明确告知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之前,纳税人无法判定是否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否为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因此该企业税前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导致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性质。应对税法进行完善和增补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可以分为主动申报和被动申报两种方式。纳税人主动自觉申报缴纳税款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前提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必须明确具体,若有违犯,则纳税人承担违法责任。被动申报,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其前提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只作原则性、概括性或方法性规定,具体应纳税事项由税务机关根据个案情况判断后确定,并要求纳税人申报缴纳相应税款。从本案案情看,该纳税事项由税务机关对税法中“概括性规定”判定后确认,属于被动申报事项,应当由税务机关明确告知后,企业才可作税前调整。税收法定原则的精髓在于税收上的“法律明定”性,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坚决遵守;法律规定不明确,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执行性决定。而在没有做出决定前,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履行尚未决定事项的义务。因此被动申报纳税人不应承担未主动申报的法律责任,其相应纳税事项不应受到处罚。基于以上原因,本着尊崇税法和对纳税人负责的精神,某市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过深入研究,最终审核认为,该项少缴税款,既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缴纳,也没有证据表明企业已从税务机关获知该项业务应当缴纳税款的“明示”证据,企业是因缺乏明确法定计税依据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造成少缴税款。该企业按财务规定记账,纳税申报据实、合法。在纳税申报上,企业既未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也不存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等其他法定偷税手段,并且不具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主观故意行为,故不构成偷税。某市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因此对该企业做出了补缴税款,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笔者认为,结合案件中呈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应考虑对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完善和增补,如在相关条款中增补内容,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其他统筹外费用等支出予以定性,明确税务处理方式,以便企业在账务处理和申报时有所依据,减少涉税风险。同时,税务机关应结合近年来各地区征管实践,进一步细化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尽可能减少法规中“等、其他”等不确定性表述,对应征税事项进行明确。对于法规中不能一次全面列举的项目和事项,在法规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补充规定,使税法规定更符合实际税收环境,增强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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