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废止子女接班的文件,有哪些
在就业压力减轻的形势下,劳动就业体制的改革开始深入到国有企业内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项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招用工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废止子女顶替等制度。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企业不得因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这标志着实行达30年的“铁饭碗”的劳资关系的改变。
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77号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屯《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业经全国省长会议讨论修改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你们银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发〔1986〕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三、废止“子女顶替”制度。“子女顶替”制度实行多年,弊病甚多,必须废止。考虑到部分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的实际情况,在贯彻执行中允许适当灵活一些,即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录用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户、粮关系同时迁回农村;未被录用的,仍应留在农村劳动。
“内招”职工子女的办法也必须废止。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等四个行业是否继续“内招”职工子女,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
❷ 我是1986年10月参加工作应该几几年退休
这样说来你已工作34年了,工种是瓦工,工龄10年,你今年是53岁,问55周岁专能退休吗,你53岁是周岁的话。你属的工种是瓦工,按照规定55岁是可以退休的,你应该在2022年可以退休,不过的交费工龄只有10年,按规定要交满15年才能正常退休,这样你还缺5年,你应该继续交5年养老金才能退休,这样你就要到2025年才能退休。
❸ 职工退休子女接班政策始于哪年结束于哪年,是哪个文件开始这一政策的,又是哪一文件取消这一政策的
子女接班,是根据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开始执行的,其中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自从我们国家颁布劳动法实行合同制以后,就终止了子女接班的规定,
❹ 国家规定那年退休不能接班
退休子女接班就是职工退休、退职,子女顶替参加工作,又称接班顶替,是我国历史上一项行之多年的劳动就业制度。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公平、竞争、择优就业观念的深入人心,这一历史性的就业制度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项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招用工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废止子女顶替等制度。《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企业不得因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1990年12月8日,原劳动部发出《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指出搞内招、顶替,不仅违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利于企业选用合格人才,影响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和人员结构的合理化,而且会形成企业内部亲缘关系复杂,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对违反招工原则搞内招、顶替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至此,退休子女接班顶替这种社会现象基本消失。
❺ 1986年接班时,因岁数小没上班在学校上学,1992年才上班,这个期间退休时算工龄吗
工龄是从正式上班这一天算,也就是从92年算起,上学期间不是工作时期,不能算工龄的。
❻ 1986年10月接班到2001年工作15年,转为灵活就业又交18年。今年50能退休吗
灵活就业的女性要55退休。你按女职工退休50岁就能办理。
❼ 中国接班的制度从哪一年开始,又是哪一年取消的
1953年-1986年。
最早对子女顶替问题作出规定的时间与文件:1953年1月26日政务院劳动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草案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
”这项规定中的子女顶替就业,只适用于因公死亡或因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这是当时党和国家关心职工生活,加强对职工的社会保障而规定的一项劳动福利措施。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项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实施子女顶替政策,确实在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就业容量。但是子女顶替所引起的这种就业机会是以“一顶一”或子承父业的“世袭”形式出现的,就业机会只为退休职工子女提供,对全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却是不均等的,使不少青年失去了平等选择职业的机会。
这就挫伤了一部分青年的积极性。符合顶替条件的高呼“爸妈万岁!”不能顶替的情绪低沉。他们认为,表现好还不如父母好,造成人心浮动。
❽ 1941年参加革命1956年复员转业到地方,1986年因为子女接班退休变成工人,现在还属于老干部吗
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应该属于老干部.子女顶职是历史问题,跟当时国情有关.不应抹去参加革命功绩.对于革命的老同志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都是关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