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伤9级伤残,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工伤退休后的待遇,是和没有工伤人员待遇一样的。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
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20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❷ 退休人员因病一级残疾有什么待遇
退休后,评残一级,由社保中心每月增发发重度残疾护理补助助。在申请残疾证时,办理领取手续。
❸ 工伤四级伤残退休后的工资怎么算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一)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本人,不发给按缴费年限计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金。
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本通知下发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再重新核定。之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的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及支付渠道不变。
七、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因工伤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包括其中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时的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人工资确定;如本人工资低于死亡前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的,按照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确定;如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❹ 工伤退休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工伤退休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❺ 工伤职工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工伤职工退休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除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❻ 关于适当调整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辽劳社发[2008]6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工作指导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6年l2月31目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饬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增加:一级伤残l90二元,二级伤残l80元,三级伤残170元,四级伤残l60元。
(二)彩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l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0元。
(四)各市可根据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关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上述待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支付渠道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其他
(一)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各市已于2008年对“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的,本次可不再进行调整。
(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从未对“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的,本次应考虑适当加大待遇调整的增长幅度。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今后省劳动保障厅将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对“三项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此次待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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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营口市)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及各分局、建筑企业养老统筹办、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09]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额,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50元、二级140元、三级130元、四级12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90元。
4、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全市“三项待遇”最低保障标准
为保障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及工亡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制定全市伤残待遇最低保障标准为: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为880元/月、820元/月、760元/月、700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400元/月、其他亲属350元/月;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5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00元/月。
四、支付渠道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
此次工伤待遇调整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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