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黑龙江省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或遗属补助是多少黑龙江企业职工工伤死亡遗
黑龙江省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丧葬费为4000元,抚恤金:企业离休人员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加本人离休金60%的40个月;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支付6000元抚恤金。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53号》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仍由原规定渠道支付。
都是那个军队的?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的意见
(黑劳社函[2006]124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省龙煤集团公司 ,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5 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6]59号)规定,从 2006 年7月1日起,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 2006年6月30日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参照养老保险金2005 年、 2006年调整标准,合并计算增加伤残津贴分别为:1 级伤残人员增加155元;2级伤残人员增140元;3级伤残人员增加l25元;4级伤残人员增加110元;5 级伤残人员增加95元;6级伤残人员增加80元。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至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未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护理费标准的,要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水平变化等情况,适当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要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有护理依赖伤残职工的护理待遇。
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调整办法,将增发的伤残津贴于2006年底前兑现。
四、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将制定出台的调整办法及在贯彻实施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报送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01日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离休普通员工去世抚恤金和丧葬费怎么规定? - :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抚恤金和丧葬费怎么规定 - :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依据是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一,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电话费;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住房租金补贴和生活补贴之后剩下的部分、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
黑龙江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 - :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我省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提高到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到6000元. 为落实省委关于改善民生的决定,减轻离退休人员过世后的家庭负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离退休人员总体状况和家庭收入开展了调研,综合物价上涨等因素,提出了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这是历年调整中幅度最大的一次. (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2019年黑龙江省退休因病去世城镇职工能拿多少丧葬费? - : 1.黑龙江省2019年丧葬费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及工资怎么给? - : 黑龙江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及工资都混到一起给就给1万元钱.也不爱死后丧葬费给开多少月工资那个给.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职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多少 - : 十个月的工资的丧葬费以及一千元的丧葬补贴,符合条件的遗属每月可领三百元左右的抚恤金,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关于黑龙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丧葬费的标准 - : 1、抚恤金:2011年8月1日以后去世的,就执行最新的抚恤政策,即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退休费.注意40个月的是基本退休费,不是全额退休费,须扣除其他生活补贴等2、丧葬费:10个月的基本退休费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职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多少 - : 按规定可领取20个月的抚恤金乖3个月的丧葬费!
关于黑龙江省退休工人死亡丧葬费最新补贴办法 - : 您好,您好,依据黑人保发[2010]53号《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次一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黑龙江省离退休干部抚恤金补偿时间 - : 建国前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标准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标准为基本工资的20个月;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20个月的60%.
㈡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
法律分析:我国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㈢ 企业退休死亡补助标准
企业退休死亡补助标准有2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安葬费8000元左右。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㈣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2021年最新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2021年最新标准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二、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3、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
4、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㈤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有哪些待遇
退休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㈥ 企业退休职工正常死亡后的待遇
法律分析: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普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