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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离退休和在职人员补助

发布时间:2022-06-03 09:53:16

Ⅰ 青海省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死亡的安置及家属的抚恤金

程序:
1、职工去世后,经办人核实职工个人工资及相关信息,核算丧葬费、抚恤金版及遗属生权活困难补助标准。
2、经办人约请职工遗属、所在单位负责人,介绍费用标准核算情况,并征求相关意见。
3、经办人拟草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文件,并请去世职工遗属阅签,文件经副处长审核后处长签发(文件一式8份),文件交财务处、所在单位、去世职工遗属,同时存入去世职工个人人事档案。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事项,每年年底通过适当方式调查了解后确定下一年度的标准等。
5、其他有关事项本程序中未明确的,按人事工作相关程序办理。
丧葬费,抚恤金各是10个月的工资,这是法律规定的.住房补贴不清楚,我想没有除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以为.

Ⅱ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问题

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2)青海省离退休和在职人员补助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注意事项:

对于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此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的不同存在差异。

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今后要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

Ⅲ 青海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缓解企业退休费用负担不均的问题,切实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中央和省属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不分企业隶属关系,均应参加当地退休费统筹(经国家批准参加系统统筹的中央企业除外)。
劳改企业和农、林、牧埸(企业)暂不列入州、地、市统筹范围。第三条在以县(市)为单位征集统筹退休养老基金的基础上,实行州、地、市为单位的统筹,逐步过渡到全省统筹。第四条各州、地、市、县设立退休费用统筹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休养老基金的统筹工作。统筹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
各州,地、市、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统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体改、审计、银行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各级统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退休养老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审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
(三)编制年度退休养老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四)对基金提取比例的调整提出意见,经统筹委员会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负责个人缴费档案记载工作;
(六)管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第六条统筹项目暂定为:
(一)离休退休费、长期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二)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规定增发的生活补助费(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一至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三)副食品价格补贴(青政〔1979〕46号文件规定的一般地区5元,纯牧业区8元);
(四)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青财字〔1988〕268号文件规定的10元);
(五)价格补贴(〔1985〕青财综字第52号文件规定的7元三角8分);
(六)职工冬季取暖补贴(〔1986〕青革生计字第126号和青劳人薪字〔1983〕第250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七)高原地区临时补贴(青政〔1983〕137号文件规定的8、15、27元高原地区临时补贴);
(八)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国发〔1985〕52号和青劳人险字〔1988〕第242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九)粮油提价补贴(6元)。
凡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各项费用,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原单位支付。第七条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以薪养老、循环调剂”的原则筹集。固定职工的退休养老统筹基金每月按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缴纳比例由州、地(市)统筹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凡参加统筹的单位,应预交一个月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第九条统筹基金的上缴拨付应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企业每月上缴的金额,应于当月10日前上缴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并编报企业当月应发退休人员费用名册和用款计划,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后拨给。第十条企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在所得税前提取,营业外项下列支。退休养老基金不征税和附加费。第十一条对拒不参加统筹或有能力缴纳而不按时缴纳统筹基金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日收取应缴款额的千分之三滞纳金,滞纳金并入退休养老基金。不缴滞纳金和统筹基金的,劳动人事部门视其情况可暂停其劳动业务,待其缴纳后,方可恢复其劳动业务。
对缴纳统筹养老基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在征得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并签订缓缴合同后,可以分期、分步缴纳。第十二条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收款(收付双方免签协议书),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第十三条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应人武部转入退休养老基金。

Ⅳ 青海企业职工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政策,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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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参考:
一)职工退休养老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一)职工退休养老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一)职工退休养老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一)职工退休养老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Ⅳ 关于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组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4月11日

希望能帮到你哦。

Ⅵ 青海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去世,丧葬费、抚恤金的标准,谁知道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我省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现仍按政务院五十年代初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的,其标准是按供养人口多少一次性发给死者6—12个月本人工资。这一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城乡人民实际消费水平的需要。为做好职工死亡后的善后工作,保证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对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实行生活困难补助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发给遗属一次性救济费1000元。

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居住在县城以上的,父母或配偶每人每月发35元,子女每人每月发25元;居住在农村的,父母或配偶每人每月发30元,子女每人每月发20元。供养直系亲属如系孤身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5元。

上述人员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月合计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原月标准工资。

三、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直系亲属,直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如有人员增减和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从改变供养条件之下月起,增发、减发或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经费开支:国有企业职工遗属的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

Ⅶ 青海省西宁市全国先进个人退休后待遇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30

Ⅷ 企业退休人员有津贴补贴吗

企业退休人员一般都有一定的补贴或津贴,但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标准也有很大差异。补贴一般是指一种收入补贴形式,用以补偿员工或居民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费和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劳动中最常见的工资收入形式是地下采矿津贴、高温津贴、岛屿津贴、困难和偏远地区津贴、医疗保健津贴等。生活费用补贴,虽然价格补贴被称为补贴,但它实际上是补贴的性质。

在北方省市,不能忘记的待遇是冬季取暖补贴。目前,宁夏是全国冬季供暖补贴最高的地区,2019年冬季供暖补贴标准为3996元。青海省冬季供暖补贴标准为3900元。山西是3360元,陕西是2360元,山东是1700元,甘肃是1750元,天津520元(冬季供暖补贴335元,每人每年集中供暖补贴185元)。河北省张家口、承德坝上地区1560元,张家口、承德秦皇岛青龙、保定涞源县1400元,其他地区1240元。河南省据说是480元。当然,一些省市政府机关和企业对退休人员的标准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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