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另外需要注意: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❷ 天津退休职工遗属补助
遗属女若是年55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可以享受每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你所在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工资。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❸ 天津市退休警察遗属补贴规定
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摘录)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人事、财政(务)部门:
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下发津劳险字(1988)264号《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后,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对此通知的一些规定以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何掌握执行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助:
1、补助标准: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五十元;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四十元。
对孤独一人和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其补助标准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十元。
2、遗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及教、护龄津贴之和。但对在工资制度改革以前死亡的职工,在计算其补助费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时,可适当提高补助费总额,但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三十元。
3、一九八五年以来,按照工作人员死亡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中因在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未能享受遗属补助,现仍在学的,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可享受遗属困难补助,但要将其享受的助(奖)学金考虑在收入内。
具有城镇户口的遗属,已以普通中学毕业,虽年满十六周岁,如尚未就业,在其毕业后两年内可视其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4、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的,在计算补助费时,其本人生活费按七十元计算,其余部分做为供养其他遗属生活费用,不足规定标准时,再给予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行政、或事业费的“职工福利费”目列支。
三、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制工人执行工资补贴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正[1994]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正工[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精神,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改苹以后执行王资性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依据规定按所在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月平均基本工资的l8%提取的工资性补贴,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对享受本单位同等保险福利待遇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中原按本人基本工资10%发给本。人的工资性补贴不再发给个人。除由单位代替个人按本人基本工资3%缴纳的退休养老金仍需继续缴纳外,其余5%部分也不再提集中使用。对这部分人员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提取使福利费的办法提取使用福利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对不享受本单位固定王保险福利待遇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继续发给工资性补贴。其工资补贴的提取、发放办法和开支渠道仍按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王人工资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88]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对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按本人基本工资提取。即,机关的技术工人工资为岗位王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工资为岗位工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工资为技术等级工资、 岗位津贴之和;普通工人王资为等级工资、津贴之和。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
❹ 退休职工遗属补助政策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另外需要注意: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❺ 退休死亡遗属有什么待遇
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之后的第二个月起,直至死亡的这一段时间里,由社保基金向退休人员按月发放养老金;当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随之停止发放,但是很多人不知道退休人员死后其遗属还能领取或者继承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生活特困补助、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等待遇,这也体现出国家对退休人员及其遗属的关心和抚恤。那么究竟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有什么待遇?下文我们就一一介绍下:
其一:丧葬费丧葬费是指对退休死亡人员进行安葬所产生费用的补偿,并非实报实销,不足的部分需要遗属自行解决,各地在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上也是不一样的,且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和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在补偿标准上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以当地社保部门答复为主。
对于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而言,比如上海市丧葬金的发放标准是发放2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深圳发放3个月的上年度社平工资、北京则固定为5000元的丧葬金补助标准;对于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得到退休人员而言,目前全国有21个省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级层面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比如天津市规定丧葬费的补偿标准是1800元、内蒙古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按12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山东省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范围为500至1000元。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❻ 天津退休职工抚恤金标准最新
法律分析: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对上述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3、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4、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5、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6、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❼ 天津退休人员死亡后工资领几个月
法律分析:可领取20个月相当于退休人员平均工资的抚恤金。固定数额的丧葬费加上八个月本人月养老金。退休人员丧葬费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数额。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数额。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按当地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❽ 天津市关于离退休工人遗属补助怎么没有有又在哪里
你母亲的情况属于“供养关系”在你父亲离休前单位应该为你父亲办理一个供养关专系证明。你父亲去世所享受的丧葬属补助待遇与你们五个做儿女的没有任何关系(无论户口是否在一起以及五个儿女个人的工作和收入状况都无关系)重要的是需要证明你母亲不能享受退休劳保待遇。离休人员的配偶是否是“供养关系”所享受的补助待遇相差很悬殊的。所有的善后工作都由你父亲所在单位的离休管理办公室承办。(有专人负责,而补助标准每年都随“天津市xxxx年执行标准”而调整。)
这些都不用急急急,一切都会按部就班的处理好,一般来讲不超过一年就没问题。当务之急是照顾好老太太,厮守终生的老伴走了,老人家所受的创伤要远远大于儿女的悲伤。在这非常时期,老人会非常脆弱,你们五位当多尽孝道。我们共同为老太太祈福,祝老人家健康。
❾ 天津市2002年去事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
天津是2020年去世职工的遗嘱补助标准,可以查阅当地的标准,在网上可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