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劳动部关于能否给予退休职开除处分的复函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适用范围应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专的全体在职职工。企业退休属人员已经退出公职,不属于企业在职职工范围,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即:企业不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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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谁有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的样本
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协 议 书
甲方(退管机构):
乙方(用人单位):
根据《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试行办法》(厦府[2000]综09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发[2000]026号)的精神和规定,乙方将(离)退休人员--------人移交甲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协同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必须认真履行《试行办法》规定职责,协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其他统筹内待遇,督促乙方按规定及时支付应由其支付的待遇。
2、甲方有义务组织开展离退休人员的困难扶助和社会服务工作。对孤寡、残疾、重病、特困、高龄等日常起居和生活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应发动社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实行重点扶助。
3、甲方应努力提供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组织学习和教育活动,全力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后7日内,到市退管中心办理移交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手续,按规定填写有关表册,缴交活动经费。将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整理齐全,装订完好并封口盖章。核实离退休人员实际居住地。
2、乙方按《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分别将档案材料移交给市、区退管中心,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3、乙方要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应由原企业支付的各项待遇,并继续关心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本单位离退休人员。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若有争议,由双方及其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市、区退管中心各一份。
附件:1、《企业离退休人员信息表》;
2、《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花名册》(以街道为单位填写,一式四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见证单位(公章): 见证单位(公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⑶ 单位人力资源部出具退休员工告知函可以作为停保依据吗
只要是单位人力资源部给你发了退休告知函 那就证明你已退休了 他们给你发函也是根据你已经到了该退休的年龄了 一般都是60岁退休 特殊工种可以55岁退 告知函是以你生日那个月为准 所以说只要是人力资源部给你的退休告知函可以做为停保依据的
⑷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函怎么写
目前破产企业退休工人的管理有两个渠道:一、企业破产以前退休职工的管理归破产企业的原主管部门。二、破产以后退休的职工归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者退休职工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建议你先去你母亲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咨询一下她的档案存放在那,然后要求她的档案存放单位开证明,这样你可以少跑很多冤枉路。祝你早日开出证明!
⑸ 单位职工某某退休了,腾出一个编制给没编制的人员怎么写便函给编办
单位有职工退休,就空出了一个编,直接写明当时的情况给编办就行
⑹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号:劳社厅函[2001]44号
发布日期:2001年03月08日
执行日期:2001年03月08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⑺ 关于企业职工被开除后可否办理退休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和社抄会保障厅袭 豫劳社养老[2001]53号 (有效)周口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被开除职工能否办理退休手续的请示》(周劳便[20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受开除处分能否办理退休,应根据职工退休有关政策区别对待。属于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下发前,职工受开除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工作的,不能办理退休;开除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对待。属于在豫政办[1995]74号文下发后受开除处分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其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⑻ 2017年开始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
2017年劳社厅函66【2001】125号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宣布废止与国发【1978】104号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致。2017年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⑼ 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函[1999]187号
(有效)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请示》(海劳仲裁[1999]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劳动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完结,已经达到退休条件的,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其办理退休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及时为劳动者补办退休手续。二、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问题,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9号)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已经退出公职,不属于企业在职职工范围,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即:企业不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