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员的工资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聘用已退休人员的薪资个税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后人员受原单位包括其他单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则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之列,而是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应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中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㈡ 退休人员劳务报酬个税起征点
法律分析: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税的起征点一般是800元,其税额计算方法为:
第一,如果每次的收入不足4000元,则应交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第二,如果你的收入在4000以上,则应交的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第三,如果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0元,则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以上就是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带入上面的公式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㈢ 退休返聘获得劳务费,单位要从劳务费里面扣除退休金那部分,合理吗
不合理,也不合法。职工的退休金是合法收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便扣发的。被返聘的退休人员是可以另外取得劳务费的,单位不应该从劳务费里面扣除退休金的那一部分。如果和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㈣ 退休后的医务人员劳务费怎么交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退休人员再就业,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返聘退休的高级技术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低税负,这对退休再就业人员有利,所以,一般按此项执行,既按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6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退休后每月取得的劳务收入在3500元以下,不用缴税,多余3500元的,超出部分分段计算缴税(税率为3%~45%),一般受聘单位会代缴的,个人不用操心,当然年收入超过12万需要写张委托书。
㈤ 退休人员退休后除了领取的养老金外另外取得的劳务费是否需要个税汇算清缴
摘要 您好,退休人员退休后,如果是和企业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关系的话,是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并进行个税汇算清缴的。
㈥ 退休返聘人员劳务费如何计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㈦ 退休人员劳务报酬交个人所得税吗
法律分析:聘用已退休人员的薪资个税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返聘人员如果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其取得的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㈧ 退休人员退休后返聘,按劳务报酬发放,退休工资算在综合个人年度收入里吗
退休人员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发放,在年度个税申报的时候,退休工资需要计算在综合个人年度收入里吗?退休工资是不计算在个人年度综合收入里面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退休金、养老金等不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当今的中国政府都是非常重视当代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特别是对待老年人的退休工资,很多人都在说上班的没有退休的拿的多,不管你站在哪个角度上来讲,我们的国家都是越来越强大,人民越来越富足了。
㈨ 退休人员退休后返聘,劳务报酬是按什么发放的
首先应该根据劳动协议签发。根据法律规定,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次被用人单位重新聘用或者在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而退休人员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劳务协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
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建立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同基础上。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劳动合同在中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国家对劳动合同一般都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德民法典等。劳动关系变成了只能是雇佣关系,工资数额也不受最低工资的限制。
㈩ 退休人员返聘工资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公司返聘退休人员,具体是按照工资薪金发放薪资,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支付劳务费,需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
如果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则按照工资薪金发放;如果公司和退休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就按照劳务报酬支付费用。
劳务报酬亦称“服务报酬”。根据提供服务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务活动的范围通常措日常生活服务、城市公用、文化、艺术、教育、卫生、保健、旅游等。这类活动是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服务性劳务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的活动。尽管服务活动能满足消费者各种特殊需要,但其基本特征是非生产性的。劳务本身并不创造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因而,劳务报酬是从生产性劳动所创造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取得的,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和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