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后返聘是劳动关系吗
法律分析: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如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㈡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待遇问题劳动法中是怎样规定的
现行《劳动法》没有“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待遇”的规定。这是因为退休人员返聘后,不受《劳动法》的调节。
也就是说,“退休返聘人员”返聘后,与单位并非是劳动关系而应该属于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比如说,劳动者不得同时与2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仅在雇佣工作的范围内听取、接受雇主的指示,除此之外,雇员不受雇主的任何管理和约束,还可以先后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
因此, 在岗职工与退休返聘人员的享受和待遇也是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公司要缴纳社保等。而雇佣工则除了工资,无其他的福利待遇。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㈢ 退休退休后返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退休后返聘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以下人员产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㈣ 上海市退休人员返聘遇到工伤问题如何处理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对特殊劳动关系曾专门发文,其中把退休人员也列入特殊劳动关系的对象,并且明确对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等方面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待遇执行。据此,不管是否有事前约定,受聘的退休人员如发生工伤事故,单位都应按统一的标准支付受伤员工相应的工伤待遇。当然,这可能涉及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许多单位对聘用的退休人员买商业保险,以在事故发生后减少单位的压力。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品种、待遇标准不同,单位可在广泛接触后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至于聘用退休人员的协议名称,一般为聘用协议。
㈤ 退休人员返聘成立劳动关系吗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返聘不成立劳动关系,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退休后返聘的人员不再属于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㈥ 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如题所述,退休人员返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
2、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
㈦ 离退休人员返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用再次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㈧ 退休后返聘还算属于劳动关系吗
退休后返聘并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按照劳务关系来解决,而不是按劳动合同关系来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㈨ 退休后返聘是否为劳动关系
退休后返聘不是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㈩ 退休后返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用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与劳动关系相应的各种法定的待遇用人单位可以无需给予这些特殊“劳动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