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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卫生费房补

发布时间:2022-05-22 10:49:29

1. 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发住房补贴

摘要 亲您好。退休人员如果住房是单位分配的、也就是公有住房、应享受未达标差额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照以下顺序发放、无房户按月补贴、无房户一次性补贴、未达标差额补贴、级差补贴、退休职工排在在职职工前面。

2. 企业破产托欠退休职工的三金怎么办

如果是企业破产欠款了,企业应该按照破产程序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件事你早就应该去找,现在都这么长时间了,还能不能回来就不一定了。

3. 卫生费不计入工资,但在工资单上怎么处理

卫生费不计入工资,但在工资单上,可以去找公司财务问一下,调整一下,以免这部分还需要缴纳个税。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午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4.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女职工卫生费如何发放

根据现有湖南省政策,没有任何政策上有需对离退休女职工发放卫生专费的条款。另外属,国家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4月28日版本也取消了卫生费一说。

只有在职的女职工有卫生费,政策依据:
A: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2011年修正本)
第六条常年从事攀高、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给予休假1-2天。其他工程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也应给予照顾。单位应给女职工按月发放卫生用品或者卫生费。

B: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7月29日)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和物价上涨等因素,为切实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健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女职工卫生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卫生费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元,增加的经费仍在行政事业费或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二、本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5. 退休人员如何享受住房工积金

退休人员不属于来住房公积金缴存源对象,不享有住房公积金。退休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提取。
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该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6. 退休人员住房补贴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仍按鲁财综字[2007]7号和鲁财综字[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还要求:驻济以外省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属地原则,一律执行驻地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
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发放工作。
三、任何企业都应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府的政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中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给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是企业劳动者劳动福利的延续,适应《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规定: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20多年来,人们一直在混淆“住房补贴”与职工工资中应有的“住房含量”概念。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实施住房补贴的理论基础是福利经济学,而体现职工工资中应有住房含量的理论依据则是劳动力价格理论。住房补贴的供给者是国家,而职工工资中住房含量的提供者是劳动力购买者——职工所在单位。劳动力价格理论揭示了住房含量的提供者,也给出了国家住房补贴的范围。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给出了一项重要命题:即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增加一国的福利。该命题的依据是边际效益递减律。国家或政府补贴,无论是实物补贴,还是货币补贴,从本质上看,都应该是财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转移。市场经济国家如此,福利国家也是如此。 美国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十分谨慎地行使着对市场的干预权。在住房补贴问题上,将住房补贴的对象限定于低收入家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在支付了其家庭收入25%的房租后,政府补贴剩余的房租给房东。瑞典是高福利国家的代表,在住房补贴对象的选择上,也明确规定为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德国向低收入家庭租用的“社会住宅”建设提供补贴,1991-1996年间,政府为“社会住宅”建设提供了180亿马克。我国现阶段的住房制度改革是按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实施的。《通知》指出:对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可以实行住房补贴,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应该说,我国住房补贴对象也是明确的。即以贫困家庭或相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租价或售价)属于贫困的家庭为补贴对象。住房补贴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财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转移,其实施的手段自然是税收与税收转移支付。政府作为收税者,也自然成为税收的支出者。国家是住房补贴的当然承担者。
劳动力价格理论认为:劳动的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即为创造劳动力这一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换句话说,工人的劳动的价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价格决定的。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不仅包括用于工人自身的食物、衣服和居住等等自然需要,还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子女的生活资料。所以,简单劳动力的生产费用等于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之和。劳动力的价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格,其最低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住房属于维持身体与养育子女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在工人的劳动价值中必须有所体现。这就是说,职工工资中应该包含有住房含量。在不同的国家与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住房含量大小可以不同,但住房含量作为劳动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就不能不在其劳动报酬中体现。
作为职工劳动力购买者——职工所在单位,是职工工资的支付者,也自然是职工住房含量的承担者。职工和单位之间的劳务交易是自愿交易。在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自愿交易中——简单地说就是在自由市场上——出现的价格能够协调千百万人的活动。人们各自谋求自身利益,却能使每一个人都得益。职工单位按市场供需状况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作为劳动力的价格,由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即需求与供给关系决定。工资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也会出现涨或跌,但不会低于最低工资额。最低工资额是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的价格。在保证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费用的基础上,将工资交由市场确立,是市场机制运行的要求,也是效率与公平实现的必要条件。

7. 烟台退休人员住房补贴

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是原工作单位直接打入到社保账户,一起计算在退休工资中发放,不另行发放,工作单位不存在的,没有补贴。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8.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月医保卡的金额由医保局还是单位发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月医保卡的金额由单位发,只不过社保局核定单位职工五险一金总额,然后减去退休人员工资、医保卡里费用、房补等,然后上交差额?这些都可以到当地社保局网址上查得,每家事业单位或企业缴费数字,但各家都按时把钱打到退休人员卡上,但有时也有例外,很少,单位一时资金周转不过来,但都确保退休人员工资每月10号到位,房补、药费有时偶尔会有延迟,但绝不少。

9. 退休教师医疗补助咨询

了解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范医疗保险管理,现根据武政发[2000]87号文件《武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和武政办发[2001]61号文件《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武政办发[2001]62号文件《武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将其中涉及个人的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整理如下,供大家学习、掌握,共同做好我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一、实施范围对象

本校编内在职公办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其他在职及退休的公民办教职工参照公办教师和退休教师的标准执行,所需医疗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二、划拨个人门诊费用定额标准

划拨个人门诊费用定额标准,由三部分组成:

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交纳部分(按上年平均工资15000的2%部分交纳。不交不拨列入个人定额。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交纳经费中按参保对象年龄段划给个人的部分。

3.国家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单位交纳经费中按参保对象年龄段划给个人的部分。

退休教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各按上年平均退休金的5%拨给。(2000年平均退休工资12000元)

2001.7.1—2002.6.30个人门诊定额如下: 元/人年

年龄段
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应缴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交纳部分

划拨
公务员医疗补助

单位交纳部分

划 拨
合 计

36周岁以下
300
135
135
570

36—46周岁以下
300
210
210
720

46周岁至退休的
300
330
330
960

退休人员

600
600
1200

以后年度划拨个人定额按上年平均工资和平均退休金作相应调整。

三、门诊特定病种药费补助办法

门诊特定病种药费补助按规定最高支付限额的70%发给个人。

具体标准如下:

1.恶性肿瘤:在职2000元×70%=1400元/年

退休、退职:2400元×70%=1680元/年

2.高血压(ⅡⅢ期):在职800元×70%=560元/年

退休、退职:1000元×70%=700元/年

3.糖尿病:在职:800元×70%=560元/年

退休、退职:1000元×70%=700元/年

4.同时患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的:

在职:1200×70%=840元/年

退休、退职:1500×70%=1050元/年

5.同时患恶性肿瘤、高血压(ⅡⅢ期)或糖尿病,或同时患三种特定病种的:

在职:2400×70%=1680元/年

退休、退职:2900×70%=2030元/年

门诊特定病种需药费补助的患者,应持IC卡、病历卡,限在一家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用药。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费补助人员的个人定额应加上发给其本人的门诊特定病种药费补助金额。

四、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月交纳5元医疗救助统筹基金,在财政代发工资、退休金中按月扣交。

五、医疗保险费用的管理

(一)门诊医疗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学校负责结算、补助。门诊医疗个人定额经费,每半年发一次,一年结算一次。超过定额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二)各参保者门诊需持IC卡、个人医保病历卡到本市(区)范围内的定点医院就医,并取得专用发票(附有门诊收费清单),非定点医院专用发票,不得列入年度结算门诊医疗补助费。异地安置及出差、探亲、休假等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须凭病历、处方和有效票据,列入年度结算医疗补助。

(三)门诊医疗补助费的结算。在结算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个人门诊医疗定额的,不需结算。在本结算年度内,门诊医疗费超过个人门诊医疗费定额的,须将所有门诊医疗医院出具的个人病历记录和专用发票交学校会计室审核,结算门诊医疗经费补助,因此平时门诊医疗的专用发票要妥然保管好,结算时间每年的6月底上交,7月结算。非专用发票,或不符合医保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个人定额的部分,按年龄段分档补助,具体补助比例如下:

36周岁以下的(不含36周岁)补助50%,个人负担50%。

36周岁至46周岁以下的(不含46周岁)补助60%,个人负担40%。

46周岁至退休的,补助70%,个人负担30%。

退休人员补助85%,个人负担15%。

(四)关于市(区)外转院费用问题

因病情需转市(区)外医院的,由武进人民医院、武进中医院、武进第二人民医院、武进第三人民医院经治科主任提出转院申请、分管院长同意(盖章),经市(区)医保中心确认后方可转院,其转院后的费用直接由市(区)医保中心结算。凡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五)住院费用起付的次数和标准

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次数为3次,起付标准:

市级医院:第一次6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200元

镇级医院:第一次500元,第二次300元;第三次100元

个人自付住院费用,回单位补助50%,一年一结算。

(六)工伤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列入门诊医疗费结算。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1)检查费(2)接生费(3)药费(4)住院费(5)手术费。

(七)单位上交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特定项目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支付实行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我市(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左右,并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分档执行(镇级医院8%,市级医院1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依次为:镇级医院为我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5.6%、3.2%、0.8%,市级医院为我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7%、4%、1%。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我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25000元)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0%;25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自付比例为5%。退休退职人员按以上自付比例的60%支付(依次分别为9%、6%、3%)。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八)参保人员每人每月交纳的医疗救助金,由医保中心单独列 帐管理,用于在一个投保年度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10万元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60%,学校支付30%,个人自付10%。

六、离休人员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离休干部超范围用药问题。离休干部就医仍按《武进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使用超范围用药的,由离休干部本人现金垫付凭有效票据到武进市(区)医保中心报销。报销比例为:门诊费用80%;住院费用10000元以内的80%,10000元以上的90%。

七、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时所发现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自残、自杀;

2.斗殴吸毒;

3.因违法犯罪造成伤害的;

4.医疗事故、交通肇事;

5.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6.其他不能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

八、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一刀、X一刀)、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门诊、住院)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70%、个人自付30%的项目

1.医疗直线加速器治疗;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001年起调整为个人支付20%,基本医疗保险支付80%);

5.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6.心脏激光打孔、心脏射频消融、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7.省物价局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60%、个人自付40%的项目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T)、单光电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三维电脑牵引;

2.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微波炉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误工费、洗理费、产妇卫生费、门诊煎药费及单独配制膏、丸、剂的加工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十、关于特定病种鉴定的管理

1.凡需进行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的参保人员,到学校会计室领取《武进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表》,在单位意见栏内贴上本人一寸免冠照片,由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注明签署的时间。在规定时间(每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二)到指定医院(武进人民医院、武进中医院、武进第二人民医院)进行鉴定。

2.进行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时,参保人员应携带好能证明以往病史的有效医疗诊断材料:如病历、化验单、检验报告单等。

3.需进行糖尿病鉴定的参保人员可选择空腹血糖测定(空腹8小时以上),也可选择随机血糖测定,并于次日进行复查。

4.需进行恶性肿瘤鉴定的参保人员,必须出具病理组织学报告单或病理细胞学报告单。进行手术治疗的恶性肿瘤患者可出具住院出院单。

5.经指定医院鉴定医保中心确认患有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员,由医保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并于鉴定次月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药费补助。

10. 有关法律规定的福利费

新准则新税法下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作者:段光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福利费均采取了据实列支的作法。

不论是新会计准则、新《企业财务通则》还是新所得税法对于工资、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均沿用了过去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介绍如下:

(一)工资总额范围

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93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个二个规定,工资总额具体有以下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这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实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包括按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和提成工资。

(3)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生产奖(包括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以及其他津贴。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补贴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支付的工资

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等等奖金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

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

3,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支出

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消毒剂、高温清凉饮料,以及63年劳动部规定的五类等特殊工种享受的保健食品支出。

5,非雇佣性劳务报酬

6,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7,本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8,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费用

9,应建立雇佣关系而支付给劳动部门的各种费用

10,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此外,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发给职工的洗理费、卫生费等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三)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3)住房、医疗和工伤等保险费用

目前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统一,应查询各地有关文件。

(四)工资与福利费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工资与福利费是一致的,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旧的分配体制的一部分,其本质是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趋向平均化,但由于各地各人情况差异较大,这种平均化分配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需要一种分配制度予以调整,这就形成了现在的福利制度。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再区分工资与福利费。

(五)税法对工资的规范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重新规范了税法所确认的工资的范围,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执行了若干年的计税工资制度寿终就寝了,工资薪金只要属于合理的、实际发生的完全是可以据实扣除的。

目前,我们掌握的“工资总额”的概念和口径是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成本中,许多奖金、津贴和补贴并没有统计在工资总额中,造成劳动成本统计的不准确。为区别于传统的工资总额概念,新税法采用“工资薪金支出”的新概念来概括企业的劳动成本。我认为其关键有两点:

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

二是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是私营企业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推定为股息分配。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因此应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与“工资总额”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扩大:

1,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年,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3,住房补贴。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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