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的标准,各省政策具有差异,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如浙江省,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等。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补贴的通知》二、补贴标准
(一)生活补贴
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
(二)门诊医疗补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
B. 企退转业干部 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C. 军转志愿兵企业退休待遇补贴
1、生活补贴: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
2、门诊医疗补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
三、补助标准:从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
1、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2、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
3、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4、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人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D. 军转企业干部退休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范围对象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二、补贴标准
1、生活补贴: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
2、门诊医疗补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
1、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2、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3、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4、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E. 企业军转干2020年补助标准
1、生活补贴: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2、门诊医疗补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三、补助标准:从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1、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 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2、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 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3、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 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4、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法律依据:《四川省关于调整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州)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根据川委办〔2004〕40号,川企转组〔2010〕2号、川企转组〔2012〕1号文件精神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统计局《2019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有关数据,现将2018年我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明确如下:一、企业在岗军转干部。从2020年1月起,企业在岗军转干部月工资收入达不到5969元标准的,按5969元标准执行。二、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从2020年1月起,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月生活困难补助,在原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达不到3283元标准的,予以补足。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川委办〔2004〕40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从2020年1月起,在我省现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1953年底前入伍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为:师职1300元/月,团职1250元/月,营职及以下1200元/月;1954年及以后入伍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为:师职1250元/月,团职1200元/月,营职及以下1150元/月。养老金加生活困难补贴后月收入水平超过5900元的,超过部分不再发放补贴。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抓紧兑现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F. 四川企退军转干生活补贴2022年加吗
企业军转干2021年补助标准是原师职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2342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按照以上判定。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G. 2021企业退休军转干生活补贴
法律分析: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补助办法1、自2013年1月1日起,凡个人养老金达不到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当年公布执行的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2、自2013年1月1日起,营职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个人月基本养老金与省统计局当年公布执行的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相比,差额超过800元的,每月补助800元;不足800元的,按实际差额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营职及其以下企业军转干部,按上述方法测算后,实际补助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补助。自2013年1月1日起,团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个人月基本养老金与省统计局当年公布执行的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200元之和相比,差额超过1000元的,每月补助1000元;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差额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团职企业军转干部,按上述方法测算后,实际补助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助。自2013年1月1日起,师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个人月基本养老金与省统计局当年公布执行的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400元之和相比,差额超过1200元的,每月补助1200元;不足1200元的,按实际差额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师职企业军转干部,按上述方法测算后,实际补助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助。3、953年底前入伍的,每人每月增加补助200元。
H. 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
生活补贴 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 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门诊医疗补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