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维护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该怎样就怎样,如果侵犯了你的利益,那么直接报警不就好了
B. 企业改制有关退休人员的补偿
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 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 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 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这个"等"字有很大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职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国有企业进行的国有资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于经济补偿金是必须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对于改制企业来讲比较头痛的是如何支付这笔相对庞大的改制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制成本之后还不至于影响企业改制之后的发展,因此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实际上,中央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改制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中强调的都是"以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这个资金来源问题,而对于以何种方式支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因此从财务角度来讲,以净资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可以以股权形式、债权形式和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1.现金支付形式
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
2.股权支付形式
股权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政策上是允许的,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员工以何种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绝对控股改制后企业,不支持所有员工共同持股。
因此,从以上两点看,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3.债权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为了缓解支付改制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企业改制后,员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获得清偿。改制企业以债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定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后违反《会计法》和《税法》的风险。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与改制企业的发展
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企业的发展有着紧密地联系,改制企业要结合生存发展之道和长期利益来确定。虽然不同的企业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总的来讲,目前比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采取现金、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首先,对于企业改制后不在改制后企业继续任职的员工应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用现金一次性的支付给这部分员工,使得这部分员工与改制后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减掉一部分包袱。
其次,对于拟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的原企业经营者和技术业务骨干,可将其经济补偿金直接以股权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数较多可采取"准自然人"的方式,即几个自然人捆绑在一起,以协议的方式由一个人代为持有股份。
最后,将剩余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转为其对改制后企业的债权,由双方约定还款付息的条件和期限,同时为了确保这部分债权能够偿付,改制企业应以企业相当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采取这种办法来解决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既可以缓解改制企业资金上的压力,又可以避免全员持股,有利于重新确定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结构,同时以债权形式将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连,但又使得员工的风险小于改制后企业股东的风险。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采取这种办法时,用于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和债权支付三者之间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应该由专业人士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来合理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也要经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因此,改制企业要充分做好员工工作,摆事实、讲道理,把改制企业的长期发展确定为首要目标,获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有企业改制中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为此签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国企改制中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
国有企业改制中会暴露出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如以前拖欠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社会统筹、集资款,伤病残职工的安置,退养职工的处置等等,这些问题应在企业改制中一次性予以解决,以免给改制后的企业留下尾巴,拖累改制后企业的发展。
(一)拖欠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处理 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仍转为改制后企业的流动负债,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员工工资部分可发放给员工也可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为个人投资。
(二)拖欠或尚未建立职工的社会统筹处理 财企[2002]313号文件规定,对于尚未建立社会统筹的企业改制时应为员工一次性交付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并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从改制企业剥离资产出售收入中优先支付,对于已建立社会统筹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优先予以清偿。
(三)职工集资款处理 改制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长期负债的形式,另一种是入股的形式,对于这两种形式的职工集资款都可以以现有资产进行清偿,也可以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员工对改制后企业的个人投资。
(四)尚未房改的员工住房处理 改制企业的员工住房,对于尚未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出售,对于员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离休员工的医疗费、退休金处理 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离休职工的医疗费和退休金,改制企业可按照当时标准或参考当地政府出台的标准,按照一定年限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扣除,并设定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
(六)伤病残员工的处理 对于伤病残员工的处理,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或者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标准一次性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使这部分员工能够得到切实可靠的安置。
(七)内退员工的处理 对于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应计算其从改制时距正式退休年龄时需向其支付的退养费用和其他工资性费用,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并设定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另外,对于这部分员工也可以按照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方式处置。
(八)停薪留职、放长假员工的处理 对于停薪留职、放长假员工的处理,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工龄的确定应为劳动部门认定的其工龄为标准,一次性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为改制后企业减轻负担。
五、关于公用企业与科研事业单位的经济补偿支付
经常有一些公用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提出关于这些类型企、事业单位进行改制,员工经济补偿如何确定的问题。其实这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同样适用以上所讨论的员工经济补偿的方法和标准,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可以参照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制,而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因此,无论是公用企业还是科研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以上所述标准和方式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C. 怎样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就业是民主之本,也是安国之策。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劳动权益。
(1)对于在职职工来说,工会要在企业改制中维护好职工的劳动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在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中,如果涉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工会组织要认真监督企业做到这些要求。
(2)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来说,工会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好再就业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各地工会要积极协助政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工作,推动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真正把再就业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快政策落实的进度,推动再就业工作取得实效。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使最需要帮助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得到政策支持。各级工会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指导,帮助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工会也要发挥自身优势,千方百计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注意分析研究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继续加大对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人关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D. 国有企业改制的权益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 在企业改制进程中如何解决职工的各种诉求
(一)企业改制工作开展之前充分调研
牵头部门应深入细致地做好改制前的调查研究,认真慎重地制定改制方案,确保方案正确和科学,尽可能避免决策失误。要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及时把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传达到所有职工,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认识,听取职工对改制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改革发展中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机制,要充分预测、评估改制有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尤其是充分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和谐改革。
(二)设立专项工作组,按照“谁改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维稳责任
企业改制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立综合协调、资产清理、职工安置、宣传信访接待、维稳治安、资产重组等专项工作组,明确各专项工作组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制。综合协调工作组,可由经贸委或国资部门的领导挂帅,负责处理职工的来信来访问题;职工安置工作组,人员可从工信委、人社局、社保局、法制办、总工会和原企业留守人员等单位或人员中抽调组成,负责职工安置工作,克服单一部门对政策掌握的片面性,最大限度落实各行业关于职工安置的政策。起草出来的职工安置方案要再三征求职工的意见,确保安置方案不仅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而且还非常贴近企业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资产清理工作组要对企业资产全面进行清理,把好资产变现关,对每项资产都能坚持依法、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处置,避免“暗箱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宣传信访接待工作组负责改制涉及的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宣传,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和解释,引导职工正确理解法律和政策。维稳治安工作组负责维护企业资产安全、预防和外置突发事件,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维护企业和社区的稳定。
(三)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困难职工疾苦
分流安置职工或职工岗位变动的时候,首先要做好职工状况的摸查,对于需要给予照顾的困难职工,尽可能给予照顾,尽量把困难职工纳入城镇低保范畴,充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在处理劳动关系、岗位变动、人员去留、利益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办事,尽量避免引起矛盾加剧。
(四)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作用
改制措施出台前后,要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的领导核心作用,注意倾听、征求企业上下和各方面的意见,力求做到决策科学民主,制定的改制方案不仅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而且又能最大限度地兼顾不同职工群体的合理诉求,力争在源头上消除不同职工群体的利益摩擦。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及时收集和分析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对改制的各种反应,企业高层和职工群众之间要保持畅通的沟通联系。
(五)依法保障职工的权益,积极争取职工合理利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企业改制的案件时,要特别注意对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积极向上争取职工的合理利益。企业或政府在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时候,要按照企业能力,在法律和企业制度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给予优惠的补偿。对职工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要做到耐心说服劝解,避免矛盾激化。
(六)加快企业所在社区的组织机构建设,利用社区的功能组织“离厂入区”的失业人员就业
政府应在企业改制的同时加快居民委员会建设,让失业、待业、退休等职工的户籍纳入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在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政策优惠,尤其要对下岗失业的职工给予关照,为他们提供相关就业信息和中介等服务,积极促进失业、待业的职工再就业。
总之,妥善处理企业改制中的涉稳问题是当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各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在加大法制、政策宣传的同时,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正确处理好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严格依法办事,从源头上控制、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只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对可能发生的涉稳问题有足够的应对措施,就一定能成功破解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这一社会难题。
F. 国有企业改革对员工有何影响
1、喝茶、看报纸的日子要结束了
过去国企里面养了很多闲人,每天不干什么正事,光是喝茶、看报纸或是聊八卦了,少部分人的劳动成果要养活一大群人,拿的钱却一样,分配不均会造成很多社会矛盾。国企改革之后,那些过去就知道喝茶、看报纸的人日子要不好过了,要么好好做事情,要么就别想和别人享受一样的待遇,没有一点背景纯靠资历熬过来的闲人甚至有可能收拾包袱回家了。
2、各种福利要消失了
国企员工的福利一直都很好,以前一到过年过节就发一大批的物品外加购物卡之类的,经常去五星级酒店大吃大喝也是不在话下,家里遇到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打声招呼就可以不来上班了。企改之后,这些福利都别想有了,为了避开风头,现在有些国企就连中秋节都不敢发月饼了,更别提什么五星级大饭店了。
3、隐性工资透明化
有些国企员工工资条上的明面工资少的可怜,基本上与当地的最低基本工资差不多,但暗地里却以各种名义发钱,比如各类报销制度、奖励制度之类的,实际上拿的钱要多的多。以后工资将会越来越透明了,不能再“暗中出招”,一切得按明面上走。
4、交的五险一金和税收多了
既然工资透明化了,那么意味着以前交的税收可以很少甚至不交,公积金也交的很少,但现在不行了,一切按照实际工资缴纳,意味着五险一金和税收都要多交。国企偷税、避税难度大大增加。
5、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国企改革之后,对于国企员工来说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不能一概而论。小融认为,对于那些顺应时代潮流、发展前景光明、创收实力强劲的国有企业员工来说应该是好事,但是对于那些制度落后、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员工来说待遇很可能要下调。
(6)改制企业退休职工权益维护扩展阅读:
公司改制员工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
一、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G.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规范改组改制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规定
一、国有企业改制,要转换职工劳动关系。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国有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须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按职工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四、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
五、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改制企业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原则上按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
六、企业因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停产半停产,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月平均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八、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
权益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H. 国企改革中如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企改革中通过签订合同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然伴随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包括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或者解除等,依法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有序规范的操作,对于国有企业顺利实现改制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I. 集体企业改制时退休职工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该如何维权
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J. 公司被兼并原来的退休职工怎么办社保医保关系怎么办
企业改制劳动职工安置方案的设计
及工作步骤
国有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的处理,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事关改革的成败与社会的稳定。一份好的职工安置方案是企业改制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一讲劳动职工安置方案的设计及具体的工作步骤。
一、方案设计的前提工作
首先,必须明确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目标。从产权归属的角度讲,国企转制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改制后仍然保留国有独资的性质;第二、改制成国有控股的国有企业(这又分为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两种形式);第三、改制成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第四、改制成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其中包括被民营资本或外资收购或兼并,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实行关闭破产)。企业改制形式不同,对职工的安置方式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方式都是有所区别的。比如:职工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政策,就可以采取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对于改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则不管职工是否在改制后的企业就业,都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政策性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则是采取支付一次性安置费的形式。
其次,必须对本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对相关数据进行准确的统计。我们律师称这项工作为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企业总人数及其分布状况,并按年龄、岗位、性别等进行分类;
2、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包括有无符合提前退休人员的情况)
3、企业管理人员在各个企业的分布情况;
4、企业员工名单(包括参加工作时间、档案工资、工龄、性别、年龄等情况);
5、企业员工以及退休人员参加社保、医保情况;
6、工伤、残人员的具体数目、级别以及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及补偿情况;
7、处于“三期”女员工的具体数目;
8、企业有无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及具体情况
9、现阶段企业内退、协保、退养人员的标准以及具体数目和工资发放标准;
对以上信息的把握有利于对改制成本进行较为准确的预算。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
按照《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相关政策;(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所有工作都应当公示,所有职工享有同等的政策及经济待遇;(3)群众路线原则。要求要广泛征询和充分尊重职工意见;(4)充分维护职工利益原则。(5)整体设计与分布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2、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前面在尽职调查中的内容中已经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说明。但在方案中主要突现:(1)企业职工总人数;在岗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人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人数;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内的职工人数;(2)工伤、工残人员人数;(3)企业职工年/月平均工资;(4)社会保险等基本数据。
3、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要根据不同的改制形式和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处理。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调整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第一种方式、终止劳动关系。主要是针对那些劳动合同已到期或者企业与职工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又不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关于对这部分职工是否要支付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我是认为,《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我认为,可以按企业的实际情况向这种职工支付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以减少企业改制的阻力。同时,这部分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省属企业的改制政策,主要是适用于那些在改制后为非国有以及非国有控股企业就业以及自谋职业的职工,包括那些不规范劳动关系的职工(如停薪留职的、两不找的、放长假的、内退的,这些人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将在下面单独讲到)。而长沙市《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04】35号)则要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所有职工都应当与原企业理顺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部分劳动者也可依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对进入改制分流企业的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种方式、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对那些留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的职工。按照11+1的文件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日后,改制企业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职工,应将职工在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还应当注意几类特殊的劳动关系的处理:第一、理顺不规范的劳动关系。这些职工包括:停薪留职的、两不找的、放长假的,长期病假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应当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以30天为限较妥)回企业办理有关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同时也要对他们进行安置。以上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回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挂靠在企业的人员,应通知其限期来企业办理解除“挂靠”关系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挂靠”的关系自动解除。第二、工伤、工残人员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对于工伤、工残人员职工,应当根据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别,由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留有关费用,移交改制企业负责管理,由改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的费用提留,将在下面涉及到。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由于政策上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还在医疗期内,企业是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因此,对于这部分人,应灵活处理,尽量将其移交给改制企业,但也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补发医疗内的工资的办法予以处理。第三,改制时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这部分职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应灵活处理,但也可采取留在改制企业工作或者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补发职工在三期内的工资的办法予以处理。
4、职工分流安置形式:职工分流安置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应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改制后为非国有企业的,如果企业要招聘员工,也应该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改制企业最好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来录用原企业的职工。第二种、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费用后,由改制企业或者移交当地相关机构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第三种、协议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与改制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支付,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或协议代缴保险费。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新企业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退休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第四种、自谋职业。对主动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处理。
5、离退休人员管理:第一、退休人员的管理。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主要是通过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预留一定年限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基本养老金发放和管理工作逐步从企业剥离。即实行社会化管理。第二、离休干部的管理。改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改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的企业,按属地原则交由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确定老干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办法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6、社会保险关系的续接:改制企业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大体实行三种办法:第一种是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整体办理续保手续。第二种是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实行内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的职工实行协保,代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第三种是自谋职业的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按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和有关统筹缴费规定,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按照文件规定:采取前两种的,由改制后的企业在注册登记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的异动、接续等手续。第三种方式的,由自己到社保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职介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改制分流企业也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7、有关经费用的提留:第一、基本养老金的提留: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必须为其已离退休人员留足人均预期10年余命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和按本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6%计算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工残退休者除外)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基本养老金年份所需的费用。(湘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退休人员医疗费的提留:(1)、改制后仍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不予提留;(2)、改制后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缴费工资基数不低于原企业的,不予提留,低于原企业的,按低的差额部分提留。各地预留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不一。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按每人1.5万元预留,离休人员按每人5万元预留。第三、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按10年计算,一次性提取生活补助费。(长沙是人均20元/月)第四、经市州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包括癌症、精神病、严重肾衰、瘫痪病人)和1-6级工伤致残人员:省属的按人均不低于4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长沙市的,对工伤的进行了区分,1-4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计提,5-6级的,按4万元/人计提。第五、抚恤金及救济费的计提;第六、关于离休人员医疗备用金、离休费备用金及其他未列入社会统筹范围内由企业支付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及有关经费。一次性提取10年。第七、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改制人员的补贴。有关经费的提留问题,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留足、留够,以减少改制新企业的负担。
8、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标准、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第一、计算标准:有所在地市标准,行业标准,破产标准,额外的政策标准(一)一般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11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需注意的是,省劳动保障厅的文件中对经济补偿金的补偿计算方法虽然也是按职工在本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对其工资计算标准则是按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市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企业所在市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可归纳为:就高不就底、有上限规定)。具体数额应依企业的和有关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职工原来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军龄的,原来没补偿的,可一并进行补偿。(二)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标准:省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付给1个月相当于本企业所在市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市州企业由各市州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湖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湘经贸企业[2003]264号》)(三)长沙市的标准:1、改制身份置换的补偿标准:企业原招收的固定工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50号文件第11条规定的标准提留,即1-10年工龄段500元/年,10年以上工龄段900元/年,分段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1984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尚未到期的,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进行补偿,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的标准: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法院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二、资金来源:企业的净资产;资产变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控股企业的净资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节余;政府及财政补贴(改革专项资金)。长沙市《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04】35号)规定:改制资金的筹措包括,(一)企业资产变现收入(债务重组所得收益,剩余净资产)为主要来源;(二)由市国有资产主管机关统一筹划,向银行贷款;(三)市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四)改制专项资金。第四、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实物资金入股;负债方式逐步清偿;也可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对职工的补偿原则上以资产补偿,可以将补偿金转为改制分流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自谋职业的应用现金补偿。
9、职工与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职工和企业间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部分职工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费;第二、企业对内定向集资形成的债务,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集资款;第三、企业拖欠职工的福利,如医药费、住房公积金;第四、其他的债务,如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或执行企业业务时受到伤害的赔偿等。企业在进行改制过程中,企业的所有者、治理结构和法定代表人都会发生变化,有的甚至完全消失,企业所欠职工的这些“内债”的原债务主体似乎不存在了,如何处理这种“内债”,使职工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利益得到保护,就成了企业改制中必须充分妥善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这部分“内债”不处理好,势必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劳资冲突,直接影响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况且,企业对职工所负的债务与其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债并无本质区别,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企业改制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这样,债务则随着企业财产的转移被转移到变更后的企业中,如果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对这部分“内债”进行处理,也可能会酿成新的债权债务纠纷。因此,在改制中就必须充分予以考虑,将其纳入企业改制总体方案中予以解决。最近省劳动保障厅出台的文件中也明确要求企业在改制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集资款、被挪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有的职工也欠企业的钱。特别是业务人员将差旅费余款、收回货款等少交或者不交,这些债权都要予以查清,逐笔收回,有的企业的做法是从经济补偿金中予以抵扣。对于个别人员执意不交,在教育无效,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可向检察机关要求以贪污罪追究责任。
三、具体工作步骤
1、认真做好动员、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
2、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将《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天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向全体职工通报,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最终形成决议。
4、将已经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5、具体实施已审批的《职工安置方案》。
(1)将已经审批的《职工安置方案》以通告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2)向全体职工发布《理顺劳动关系实施通知》;
(3)按照《实施通知》的时间、要求和程序与职工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公证,并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发给《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4)改制企业与接收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采取职工持股方式的,依职工申请,可将经济补偿金折合成股份,向职工签发购股证书;经济补偿金折合股份(债权)确认书;员工股权确认书;
(5)协助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6)向全体职工下发《关于自谋职业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办法》和《失业保险的办理及个人养老、医疗保险金的续缴办法》,引导职工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
(7)改制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内退、协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续接手续;
(8)将有关提留的经费移交给当地社保机构或改制企业;
(9)为离退休人员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将其移交给当地社保机构或老干管理机构。
(10)处理好与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
6、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是职工思想能否跟上改革的步伐,假如职工思想不能实现“改制”,那么企业改制工作就会遇到较大的阻力。要通过广泛的政策宣传让职工认清改制的意义,认清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惟一出路,以此增强全体员工的适应能力和承受能力。要建立必要的上下沟通渠道,认真解答职工关心的问题,近可能地减少和化解各种矛盾,把矛盾和隐患解决在基层,避免职工上访案件的发生。当改制进入实质阶段,在保护大多数职工利益的同时,势必会触及个人利益,各种疑虑也会不断出现,在这一期间企业要分层次做思想工作。
第二、要尊重职工知情权民主参与权
知情权是职工保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手段、知情权是监督权利的有效手段、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企业改制工作涉及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别要强调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广泛征询职工意见,吸收综合素质较高的职工进入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全程参与方(草)案的研讨、论证、制定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广大职工的充分信任,才能得到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改制工作稳步、有序地推进。
第三、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规范操作
企业改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又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不流失,还要为改制后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平台……这一系列问题要求在改制时根据企业实际,用足用好用活现有政策。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程序规范操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和人数组织职工参加会议、参与表决;要充分尊重群众的选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体现职工意志;要增强透明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第四、要合法合规保障职工利益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在处理职工身份转换和经济补偿的有关问题时,应该在企业改制完成前解决,最好不要把问题带到新的企业中进行。要综合运用中央、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根据当地实际环境,妥善安置内退、工伤、离退休职工,合理合规处理拖欠职工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这样,才能为改制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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