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职工医保减员证明上哪开
如果是刚退休还未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应当先持以下证件到社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2)《退休人员审批表》;(3)《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
若已经办理了上述手续的,请往后看。
因病住院治疗,持医疗保险证历到定点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住院手续,因病情紧急来不及办理的,可先住院再补办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住院2个工作日内到县社保中心备案。出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次月报销。医保网络运行后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部分,需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和医保中心结算。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退休职工个人负担16%。在职职工负担18%。
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1、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无需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国家对最低缴费年限尚无统一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为男职工三十年,女职工二十五年。经济较发达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年限比较短,如北京,男职工为二十五年,女职工为二十年。
2、参保职工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补缴费用包括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相差的期间内,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用。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退休后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后原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已无在职职工参保缴费时,不影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二、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个人按照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以上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缴费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80%× 9.5% × 应缴月数,一次性缴费后个人账户记账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2. 医保减员多人可否写一张离职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此,该证明应该每个辞职的劳动者都有,且该证明的内容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且因为每个劳动都情况不一,因此,只能各写各的。至于社保需要的,按社保局的要求写。
3. 退休人员办理医保的手续
法律分析:1、带整理好的档案和若干退休表格(盖好公章)到社保中心一楼退休审批”业务岗审档案,时间:每个月的1号至月底。
2、审档合格后,在4险收缴旁柜台交《减少表》做清算并打印清算单(三联),需社保盖章。
3准备出《养老金审批表》《清算单》和退休人员的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张,到“支付科”交《增加表》,(确保养老金从审批合格之日起发放)均一式两份。
3、根据清算单在软件中计算退休费(也就是养老金审批表),在“医疗”软件里面做在职转退休表,盖章。涉农人员按照“183-16号令以前”操作
4.在软件中算完的养老金审批表一式六份,盖公章。
5.养老金审批表一式六份交给社保“退休审批”柜台审核(也就是前面审档案的柜台),审核后盖章,特殊退休的,将“清算单”,《养老金审批表》,《公示》各留一份给“退休审批”柜台。
6.到医保办交:《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只需填写表头及签字就可以了,其他的等到柜台在填写。
7.到医疗柜台需要交的表格有:《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表》,《养老金审批表》,《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再交一份提前退休申请表或者审档记录单。交1张照片,打印一张医保手册内页(盖上钢印),同时更新社保卡。
9.次月12日以后去社保“支付科”领存折,卡的初始密码是身份证后6位数字。
10.将《退休证》、医疗保险手册内页、社保卡、养老金存折/卡发给退休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 社保减员需要带什么资料
办理减少时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移、减少、停止缴费指由本单位调出,转入其他单位或因各种原因停止缴费的正常缴费人员(如暂时无单位接收、失业人员等)
(1)如果被减人员是2004年11月前调入本单位的,减少时需提供本单位2004年的《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花名册)或失业保险增加表
(2)医疗减少必须报盘
(3)填报报表:《XX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表里个人停止缴费原因请填写代码或文字)
(4)经办流程:单位网上取号后携带所填报表及相关资料和报盘文件(U盘)到服务大厅收缴部窗口办理
2、参保人员跨省市调动(转往外省)
(1)如果被减人是2004年11月前调入本单位的,减少时需提供本单位2004年的《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花名册)或失业保险增加表
(2)《XX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市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交办单
(3)医疗减少必须报盘
(4)填报报表:《XX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表里个人停止缴费原因请填写文字或代码)
(5)经办流程:单位网上取号后携带所填报表及相关资料和报盘文件(U盘)到服务大厅收缴部窗口办理。
(4)医保人员退休减少证明扩展阅读:
当办理参保人员一次性领取减少时:
指农民工解除合同、缴费人员转外籍、缴费人员死亡、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退休金的缴费人员等。
(1)办理所需材料: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申请书(必须参保人本人签字),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转外籍(中国户口注销证明及外国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办理死亡);
2004年《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花名册)及失业保险增加表;到达退休人员但不符合按月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减少必须报盘
(3)填报报表:《XX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
(4))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应填报《XX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中心打印《XX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单位依据《XX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即时填报《XX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和《XX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
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填写《外埠城镇和农民工汇总表》和《外埠城镇和农民工明细表》办理支付手续。
5. 苏州社保人员申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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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二、报送材料三、办理程序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①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②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
3.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③申报、结算和缴费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从2004年5月1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备注
基本养老保险20%8%
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9%2%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1%——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加
失业保险2%1%外地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1%——
生育保险1%——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④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
4.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5.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原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
三、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其中:
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
2.因死亡减少人员: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6. 沈阳单位医保减少审批
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流程:
(1)参保单位到医保中心做次月缴费核定,如有人员变动,先变更信息再做缴费核定,新参保单位应先作参保核定后再办理缴费业务。
(2)经医保中心确认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参保单位根据当月缴费核定单填写纳费申报表,于每月13日前到单位所属地税分局申报。
(3)地税分局根据缴费核定表及医保中心传递的数据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
(4)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核对缴款书的各项准确无误后,回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费业务。
(5)地税部门将各参保单位缴纳的保险费以电子数据的方式传递到医保中心。
(6)医保中心接到电子数据后进行实缴到帐处理,划分个人帐户收入及统筹基金收入。
(7)如果参保单位无欠费行为发生,经处理后的数据信息网上传输24小时后到达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
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在职职工减少手续:
(1)携带资料:①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持移交失业人员档案回执;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需持双方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②调出本单位的职工持职工调转呈报表。③职工退休持本人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养老金拨付核定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填报《在职转退休明细表》。④出国定居人员持当地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定居证明。⑤在职职工死亡持死亡证明、户口簿。⑥入学、入伍职工持入学、入伍通知书。⑦单位分户持新分立单位工资手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申报表及相关部门批文。
(2)填写《参保单位人员变动审批表》、《参保单位人员减少明细表》。
(3)到市医保中心申报核定大厅办理在职职工减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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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办理社保人员减少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减员需要提交的资料:
1、《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经单位批准加盖公章的辞职报告和个人离职报告(一份)(盖单位公章)
3、离职职工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离职职工本人签字】
办理地点: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单位增减员的注意事项:
1、欠费情况下无法办理减员。
2、单位缴费及入帐时间是:单位当月15日前缴当月社保费,次月到账(各险种陆续配帐,10日左右配账完毕)。因此,单位当月欠费属正常欠费,当月欠费不会影响减员。系统提示本单位存在欠费,这个欠费决不会是指当月欠费。
3、单位当月办理的增减异动,皆下月开始生效。举例说明:单位2017年12月为某员工办理了增员手续且入职时间填写2017年11月,则此员工的社保费用皆产生在2018年1月的台账里,单位2018年1月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缴费,为此员工缴11月、12月、1月的社保费(11-12月为补缴,1月为正常月核定),到2018年2月10日左右,各险种陆续到账,11-1月缴费状态欠缴变为已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