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役士兵去民政局优抚科登记有什么用
退役士兵去民政局优抚科登记目的是:
为了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一)工商优惠。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工商优惠。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税收优惠。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1)采集无军籍离退休职工信息干什么扩展阅读
退役士兵去民政局优抚科登记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离退休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信息采集所需材料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 退伍军人登记在什么地方登记
退伍军人登记在什么地方登记
这个没有特别明确的固定地点,一般是直接去县区民政局优抚办或者新成立的退伍军人办公室或者每个街办社区。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需本人现场登记,登记人如果不在户籍地居住,可在实际居住地异地采集,建议反映人与居住地街道沟通。
一.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12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此次信息采集的对象范围,以截止至2018年10月1日前在籍在册人员为准,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后期会随时采集更新。
二.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前往采集点参加信息采集时,需要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2. 户口本原件;
3. 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原件(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 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原件;
5.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的原件;
6. 立功受奖证件原件;
7. 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的原件。
三. 采集方式及地点
1.采集方式: 本次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到户籍所在地申报为基本原则。以各区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区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宣传、公安、人保、老干部、住建、医保和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全面参与落实。坚持以个人主动申报为主,不作强制要求。
2.采集地点 :按照以户籍地为主的原则,各区将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目前,全市各区共设立采集点635个,大部分区都把采集点设在了街道、(乡)镇的政务服务大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个人户籍所在地的采集点申报信息。
3.对于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事业等单位隶属的退役军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到个人户籍所在地的采集点自主申报采集信息。为了提高信息采集率,更好地服务中央国家机关和驻区部队,各区还准备为驻区单位发一封信,协调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尽可能提高工作覆盖面。
四. 悬挂光荣牌
1. 悬挂对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对于持证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有关部门主动为其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2. 关于光荣牌的式样、制作和悬挂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由市民政部门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材质,统一制作发放,各区民政部门会同武装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光荣牌的悬挂位置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3. 关于悬挂时间和形式: 光荣牌是一项政治荣誉,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各区要结合悬挂光荣牌工作和本地实际,视情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全国和市级双拥模范城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的重要条件。
⑶ 什么是无军籍退休职工
无军籍退休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无军籍退休属退职职工
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18.6万人,扣除自然减员,各地还有无军籍职工13.9万人;部队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职职工6.3万人。
(3)采集无军籍离退休职工信息干什么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退休年龄:
(1) 公务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2)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3)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总结:男性均为60岁退休;女性干部为55岁退休,工人为50岁退休。
参考资料:网络: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⑷ 这次退役军人信息采集中的无军籍退职职工发给光荣牌吗
不放
取得过军籍的退伍转业军人,才发放光荣牌子的!
⑸ 什么叫“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啊
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的职工。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号)规定,“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员、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截止2014年底,全国共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18.6万人,扣除自然减员,各地还有无军籍职工13.9万人;部队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职职工6.3万人。
所谓退职职工,是指离开军队岗位,由政府进行重新安置的职工,包括职员干部和工人。 退休职工是指直接在军队岗位上退休的职工。
在军队里有军籍是军官和士兵,离开军队是退役。无军籍的职工离开军队重新安排工作是退职。
⑹ 什么是无军籍退休职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各省军区、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民(1982) 39号]下发以来, 对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其中有些规定不够完善。为了把这项工作搞好,促进部队的建设,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现就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范围、交接办法和管理经费等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一) 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编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二) 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 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三) 军队各级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 实习工厂、试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四) 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员干部,由安置地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二、上述人员中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不满5年的职工;
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各总部等大单位直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公司等企业单位;各大单位及省军区所属的经营性宾馆的退休退职职工,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三、对易地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一般回原籍安置。提倡回农村安置。进北京、天津、上海市及省会所在地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就地安置的居住原房;易地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由部队原单位帮助解决。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要按计划进行安置。军队无军籍职工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师以上单位审批,职员干部按任免权限审批。每年年初,由总后勤部提出当年的移交人数(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会同民政部下达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交接的由军地双方汇总于当年五月底前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经批准列入当年的安置计划后开始交接。交接手续由军队师以上单位与安置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当年安置计划的完成情况,由省级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于年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总后勤部。
五、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由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其经费项目和渠道仍按国发(1978) 104号、财政部(1982)财事字第111号文件执行。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工作所需经费每年由总后勤部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见拨付。对此项经费要加强管理,实行包干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地方政府对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种补贴以及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包括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内,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七、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其医疗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 104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减缓当前这部分职工医疗费严重超支的实际困难,从一九九二年起部队每向地方移交一名退休退职职工,由部队原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000元。此项经费,在编职工列部队退役费报销,非编职工列有关经费开支。医疗补助费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八、妥善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
军地双方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关于对安置范围有关条款的说明
为使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交接安置范围便于掌握,对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内部招待所:指接待军内会议、过往人员或以接待军内人员为主并承担部分对外接待任务的招待所。
二、装备修理机构:指承担部队装备、民兵武器中小修或维护保养任务的修理厂、所(分队)等。
三、实习工厂:指各类院校为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学员掌握操作技能的校办工厂。
四、试验试制车间:指军队各类院校、科研单位为完成科研任务,对其产品进行试验试制的机构。
五、营房维修机构:指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科研、医院、文体等单位中,担负或主要担负本单位营房维修和零星工程建筑任务的工程队、维修队等。
六、文印机构:主要承担直属上级机关的文件、资料、教材、书刊等任务,并在军内发行的印刷厂、所(室)等非企业化单位。
七、军人服务社:指军队队列单位开办的、主要为军人及家属服务的商业、饮食、服务机构。
八、农场(生产基地):包括列编农场、生产基地和军队各级机关、院校、医院、科研等单位为补助部队供应、改善部队生活举办的农场及农副业生产机构。
⑺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在什么部门需要带什么证件我是农村户口。
可以到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设立的采集点就近参加信息采集。需要携身回份证、户口本及退役(转业答)证,优抚对象提供相关证明证件。
信息采集的对象包括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
对于相关证件遗失的采集对象,可由熟悉情况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材料,也可通过个人档案里的有关材料进行证明。确无任何证明材料的,应由个人出具服役情况说明,先采集相关信息,待查实后确认。
(7)采集无军籍离退休职工信息干什么扩展阅读: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的意义
准确掌握退役军人的基本情况,提供更精确的优抚待遇。信息是基础,也是保障,更是做好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
只有摸清底数,才能精准施策。之前,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退役军人信息不全不准的问题在有些地方仍然存在,导致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难统一,活动难开展。
事实上,广大退役军人也非常希望有一个完整的信息档案,有准确的信息,这样心里才有底。信息采集工作是忧退役军人之所忧,解退役军人之所难。
⑻ 长春市无军籍退休职工身份核查怎么办
一、在长春市办理“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及咨询”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回请:
1.一般情况需答提供:长春市劳动者素质培训报名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
2.一般情况需提供:就业创业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一般情况需提供: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一般情况需提供: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