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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办理生活

发布时间:2022-05-16 14:37:54

『壹』 公司职工退休劳保手续怎么办理

一、劳动保险制度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和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刚刚组建,不具备实行"条例"的条件,1953年国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企业。同年,在哈尔滨市的国家建工部工业建筑公司,重工业部有色局建筑公司,一机部电工局第二建筑公司,松江省第一建筑公司,以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国营建筑企业,按"条例"的规定,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按104号文件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按1979年省建委、省劳动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通知精神制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执行退休制度。二、职工退休、退职待遇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1953-1958年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5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按这两个文件执行。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改按这两个文件规定执行。1978年以前市属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维修公司)执行劳动保险制度,其他集体企业均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79年7月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劳动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号、黑劳险字〔1979〕7号文件印发了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建设局共同制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哈尔滨市集体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开始实行退休退职待遇。1989年实行劳保费用统筹后,扩大到全部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退休和退职生活费的标准,根据企业经济状况,按标准执行:经济条件好,资金有积累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执行;经济条件稍差,资金积累不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项减少10%(因工致残者除外),但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经济条件差,资金没有积累的企业,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最低额,即职工退休费每月按25元发给,退职生活费按20元发给。文件印发后,各集体施工企业,给应退职工办了退休退职手续。达不到退休退职最低标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标准发给。1990年,国家给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工资。根据哈政发〔1990〕12号文件退职职工生活费每月不能低于40元,退休职工退休费每月不能低于50元,因工致残退休职工每月不能低于60元的规定,市建工局所属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给未达到最低保证数的2924人(占退休职工的91%)增加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费。每月增加金额52772元,年增加金额633264元,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18元,年增加工资216元。三、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1953-1985年,国营施工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1985年以后,企业实行改革,有的按国家规定报销药费,有的把医疗费分到人头,作为辅助性工资发给职工。集体企业,病假不开支,药费有的分到人头,有的既不分到人头,也不报销,疾病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医疗费全由职工自理。四、职工因工伤残待遇国营企业,因工伤残完全按国家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与国营企业一样。其他集体企业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时其待遇低于国家标准10%。有的企业因工伤残治疗期6个月以内与国营一样,6个月以后按标准工资60%开支,伤势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五、职工死亡及直系亲属供养职工非因工死亡,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同样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因工死亡,国营企业按劳保条例执行,集体企业参照国家规定一次结清。1989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12号令规定:职工不论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一律发给500元,因工死亡发给抚恤费1000元,非因工死亡发给救济费500元。此外,职工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新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元抚恤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5元抚恤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40元救济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0元救济费。建筑企业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国营、集体企业均按文件执行。对非因工死亡的,国营企业按文件执行,集体企业只发丧葬费、救济费。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省属国营企业按令执行,市属国营企业延至1990年才执行,集体企业没有执行。六、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是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规定标准,由企业各自提取、各自负担。定额规定的标准,国营企业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费的1.7%,集体企业是1.61%。1985年国家计委〔1984〕29号文件取消集体企业的劳保取费,1986年黑龙江省调整了劳保取费,国营企业为3.1%,恢复集体企业1.61%。建筑企业的劳保负担畸轻畸重,全市建筑企业1.3万余名离退休职工,全部集中在51户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业中。据市建工局调查统计:省、市所属8户大中型建筑企业,1982-1986年劳保费用超支1560万元,超过企业定额收入的1.26倍。1986年,市建工局所属4户国营建筑企业按定额提取劳保费302万元,实际支出483万元,超定额支出181万元。4户集体建筑企业实收劳保费只有74万元,实际需要344万元,企业只支付248万元;市区所属11户老建筑企业,有退休职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数领到劳保工资。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时间最长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达一年又两个月,个别的达36个月。1987年,省.市所属8户国营建筑企业参加市劳动保险公司“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简称社会统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向保险公司缴纳统筹基金,保险公司按统筹项目(主要是劳保工资)按月拨给企业。由于建筑企业的平均工资较高,8户企业每年要比实际需要多缴200-300万元,使本来就收不抵支的劳保费用更加超支,加重企业负担。8户企业有退休职工4800人,占全行业离退休职工总数的37%,其余63%的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各自负担。1988年6月,黑龙江省又一次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劳保费率:国营企业地市以上的为3.5%,区、县级为1.2%。由于各建筑企业任务不足,产值下降,劳保费率虽提高而企业实收的劳保费却下降,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在职职工的工资都难以支付,企业拖欠劳保工资的数额加大,时间拖长,大批退休职工生活难以维持。为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问题,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申请",经与市劳动、财政、税务、建行、建委等部门多次沟通,1988年12月29日,由宫本言市长主持的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决定,组建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简称统筹办,处级事业编制,定员10人),在市劳动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统筹管理。市建工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会同市劳动局,市建委、建行,相继制定了《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建安企业劳保支出费率的规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具体统筹办法。凡在哈(不含阿城市、呼兰县)登记注册,并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提取"劳保基金"的建筑企业,包括原已参加社会统筹的8户国营建筑企业,均划入建筑行业的统筹管理。当年按期如数支付全行业14743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还补发了统筹前拖欠的劳保工资。按照统筹办法的规定,统筹基金按建筑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结算,退休职工的劳保工资由统筹办全包下来。这样,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赖于本企业的兴衰存亡,实现了全建筑行业的统收统支,建筑企业间劳保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已不存在。由建筑企业缴纳劳保基金改由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预缴,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的现象不再发生,统筹基金得以全额收缴。规费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登记、注册、颁发证书时所收取的证书费、执照费、登记费等。规费是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在对一部分单位和个人提供特殊服务时所收取的带有工本费性质的一种收费。这种收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在服务中所耗费的实物成本(如证书成本、登记账表成本等),至于服务中的人工成本一般不在规费之中,因为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劳动补偿由财政拨款解决。

规费的计算公式:规费=计算基数X规费费率
规费的内容:(08新清单计价规范)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8回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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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企业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一)如何给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1、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前,必须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1000-1500)
3、退休申报:
申报材料: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的退休人员档案及《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
申报地点: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
4、待遇审核
单位在退休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已审核的《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
单位持报审表到企保中心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待遇核定表》,及《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
发放《退休证》退休人员持《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到其常住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到,并领取《退休证》
(二)退休后继续留在单位工作办理什么手续?
员工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结束。如果企业还要留用,应该签订《返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报酬。企业除了按照《返聘协议》支付劳动报酬之外,不需要再为其缴交“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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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企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需要什么证件

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带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95年底档案工资。若是独生子女的,填写《独生子女退休职工加发5%退休金审批表》,带独生子女证原件,如无原件,须由计生委盖章。

『肆』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须知有哪些

一、办理退休前的预备工作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病退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前6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及时提醒到龄职工办理退休申请手续。

2、用人单位在收到职工本人的申请后(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提出),应在10日内对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简历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3、公示无疑义的,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每月3日—29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按退休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二、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前,须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1、缴费标准2007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每人1500元(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批准退休的中小企业退休人员按1000元/人缴纳;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批准退休的大型企业按1000元/人缴纳),由退休人员所在参保企业承担;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每人1000元,由退休人员所在参保企业承担;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由个人承担。

2、缴费时间每月3日至29日期内的法定工作日。

3、缴费方式现金或支票。

4、缴费地点市企保中心财务窗口。

三、退休申报

1、申报时间每月3日至29日期内的法定工作日。

2、申报地点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

3、申报材料按规定装订成册的退休人员档案及《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申请病退人员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四、待遇核定

1、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在退休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要20个工作日)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已审核的《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

2、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持《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到市企保中心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待遇核定表》,及《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

3、经审核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档案及申报资料一并退还参保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有关原因在《档案受理一次性告知书》中予以说明。已缴纳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可以保留缴费额度,也可以退费处理。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伍』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照片,申请表,档案(非必须),到社保局办理即可。

『陆』 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是什么

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就是,到法定退休年龄然后交够相应的五险一金,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退休工资了。

『柒』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要交很多费用吗

不需要交钱,如果你没有交满十五年社保,需要一次性补交,或者医保没有交满二十五年,需要一次性补交,否则退休以后。不能使用医保。

『捌』 企业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人填写《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个人信息部分),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盖章确认后,由申请人携带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人社局窗口办理。

1、申报

申请人于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向受理窗口提交《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一式3份、《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一式3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一寸彩照1张。

2、受理

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

受理的,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申请人档案。

需要确认首次参保缴费时间的,通知社保经办机构提供首次参保证明。

3、确认

审核认定申请人出生时间、参保缴费情况,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的确认意见。

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公示5天,期满无异议的发放退休证,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并做出结论;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出具《审核情况反馈单》,退回申报材料。

公示期间,拟退休人员名单及《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传递至相关科室,对视同缴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传递至缴费确认窗口。

4、缴费核定

退休人员持身份证、退休证到缴费确认窗口,对《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填写的本人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确认,采集指纹。其中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程序办理。

同时由用人单位填报《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增减情况汇总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明细表》。

缴费确认窗口将职工签字确认的《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传递至相关科室计算退休待遇。

『玖』 企业如何给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劳资工作人员到基金征缴科申报退休停缴,打印养老保险清单。

2、企业劳资人员呈报所需材料,进行退休审批。

(9)企业职工退休办理生活扩展阅读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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