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四川省社保厅关于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内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川人社发[2015]17号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不含15年),对超过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年增加7元。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企业高龄退休人员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2.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
(5)2014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6)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四)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5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强制戒毒、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2015年4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
(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5月18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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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文件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回整水平为答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近段时间,四川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耐心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敬候佳音。
⑶ 形满释放的原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养老政策的规定是什么是什么文件
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
1、事业单位职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的只保留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未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前的工龄都作废),服刑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不允许再补缴,只能从刑满释放后接着交纳。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推迟退休直到缴费满15年。
2、职工被判刑后,企业应当对该职工的劳动关系作出处理(如: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应当向职工本人宣布,职工本人应当在企业处理决定书上签字,企业可以将该职工本人的档案连同判决书和企业处理决定书,一并移交当地劳动部门。企业未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属于职工仍与该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即职工刑满释放后原单位仍须继续录用。
⑷ 苏人社发(2016)231号,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摘要 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⑸ 养老保险12号文件
该文件是《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6-9
【发文号】粤劳社发〔2009〕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下发后,各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确保我省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适用对象问题
(一)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
(二)现为我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三)现为我省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二、关于缴费受理地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现户籍(以本通知下发时间为准)所在地,按照当地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未参保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则上仍按粤劳社发〔2008〕7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问题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军龄或上山下乡时间,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外,只能作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工作年限。
(二)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中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第二条范围的,其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凡上述人员中军龄已计算为一次性缴费年限并缴清费用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回按军龄计算的一次性缴费额,其中已领取待遇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重新核定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三)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知青,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其上山下乡的时间。
(四)领取原企业发给的一次性离职费或退职费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计发离职费、退职费的工作时间可作为一次性缴费的年限。
四、关于一次性缴费省内转移接续问题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在粤府办〔2008〕76号下发前已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作调整。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领取待遇前曾在其他市(统筹区)办理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相关记录仍保留在办理地的,应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转移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基金,按粤劳社函〔2008〕2092号文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核定的次月起计发,与原核定标准的差额,从应发之月起补发。
五、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记录问题
申请人缴清费用后,缴费受理地负责记录申请人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
六、关于待遇核发地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基本养老金。
原已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不改变其原最后参保地。
七、关于首次参保时间问题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保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保的,其登记备案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八、关于待遇计发办法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中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为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原办法的2006年6月30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
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办法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待遇申领地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
九、关于办理时间问题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市应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办理相关人员的一次性缴费,并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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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是什么
法律分析: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每人每月增加35元。1.与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1.6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0年月基本养老金的0.97%增加。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3.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4.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1.6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0年月基本养老金的0.97%增加。
(三)适当倾斜:
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⑺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2013年12月16日,我省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我省将使用新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原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同期废止。
据了解,该办法对档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制度,加强对参保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内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工种情况等原始记载内容准确、清楚,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完整、准确。对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暂停其退休手续办理,责令档案保管单位恢复档案原貌。再次申报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更改和恢复原貌的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报告。
因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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