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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离退休人员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2-05-13 20:34:41

Ⅰ 离退休党员有哪些管理制度

1、有离退休党员的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通过电话、书信、上门谈心等方式经常同离退休党员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要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等形式经常关心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主动加强联系,及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2、所在党组织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的生活特点,创新教育管理形式,采用座谈会、学习讨论会、集中培训、参观考察、组织文艺表演等适合离退休党员特点的活动,寓教于乐,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组织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党员帮困服务队、社区义务服务队等社会性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要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按《党章》要求办事,不参与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3、离退休党员参加社会群团组织,必须坚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原则,事先向党组织汇报并征得同意。

要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有关要求,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针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通过本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积极参加所在地社区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开展党组织活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贡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河南省离退休人员管理规范扩展阅读:

一、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Ⅱ 河南省人事厅 豫人退字〔1995〕6号 正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以后
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助费计发问题的通知》
豫人退字[1995]6号
各市、地、县(市)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85号、人事部人薪发[199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4]5号文件及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4]5号文件中“两个实施意见”的说明》中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的精神,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定改革以后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助费的计发办法明确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与退休补助费之和按本人原工资全额发给。
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退休费与退休补助费按下列办法计发:
1、在机关退休的干部,其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2、在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职务工资与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三、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退休费与退休补助费按下列办法计发:
1、在机关退休的技术工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2、在机关退休的普通工人,岗位工资与奖金两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3、在事业单位退休的工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四、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和工人,凡工作年限不满20年,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人薪发[1994]3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办法执行。
五、对享受特殊贡献和重大贡献待遇的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补助费后不得超过原工资。
六、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以后退休干部和工人退休费、退休补助费均按本通知执行。

1995年12月15日

Ⅲ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局或者社保局。
职工办理退休,属于行政审批行为,一般是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局审批,经批准之后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核算基本养老金。但是,也有的地区,人社局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并办理。
以下是郑州市的规定,供参考:
郑州市政务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指南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新增》
办理主体: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1、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工人正常退休
2、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
工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3、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三项工人因病提前退休
4、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第一项干部正常退休
5、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第二项干部因病提前退休
6、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退职
7、豫人社养老【2013】43号第四条退休条件
申请条件: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持所需材料申报
办理材料:1、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公章,4份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1份
3、达到退休年龄参保职工存折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
4、达到退休年龄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盖公章3份
6、达到退休年龄参保职工个人2寸证件照3张
7、达到退休年龄参保职工人事档案.
办理流程
1、
单位经办人在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处领取《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开办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存折申请书》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以及退休证。
2、
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社会化服务处指纹采集处采集指纹并打印《河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指纹采集登记表》,持个人身份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填写《开办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存折申请书》并到银行办理退休存折。
3、
参保职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原件、《河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指纹采集登记表》、退休存折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至单位经办人,单位经办人按表格要求填写完整《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并在表格上加盖单位印章。
4、
单位经办人携带参保职工人事档案及以上表格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审核退休,如无问题先由社保机构经办人加盖“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专用章”后,再到“参保职工退休办理窗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复核退休资格,复核通过加盖“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退休退职专用章”。
5、退休资格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表格交至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处,由社保机构经办人计算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由办理退休次月开始发放。
6、
单位经办人携退休职工《郑州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首先到一楼社会化服务处开具介绍信,再将此表格交至社会化服务指定部门,办理退休次月单位经办人按要求完整填写退休证并携带《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先在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审核养老保险待遇,后到参保职工退休办理窗口加盖钢印,退休证办理完结。
办理时限:1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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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离退休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因此,离退休工作部门及人员要努力做到。
1.敬业爱岗,以热情周到地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为中心,以让离退休老同志满意为标准,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同志,发挥他们的作用的要求,克服困难,落实政策,为老同志做好事、办实事。
2.认真落实,积极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动,宣传离退休老同志为电力事业所做的贡献和他们的优良品质,宣传尊老敬老的好人好事。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3.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来访工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要做到认真研究,件件有回音。对来访的离退休老同志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百问不厌,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不拖拉、不推诿、不敷衍。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不能办的事,要解释清楚。
4.为老同志服务要全心全意、满腔热忱,吃得苦、受得累,做老同志的贴心人。努力创造条件,拓展活动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使老同志老有所乐。
5.坚持定期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让老同志及时了解电力事业改革、发展的情况,为电力事业建设出谋献策。
6.要坚持经常、有计划地适时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把走访慰问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去抓。新年(春节)、“十、一”(老年节、中秋节),对离退休老同志普遍慰问,发慰问品或慰问金。离退休老同志住院后,由离退休工作部门代表工区领导前去探视,其探望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元。
7.离退休职工去世后,要前往职工家中慰问,并协助办理善后事宜。对家属提出的不附和规定的要求,要做好解释工作;对丧事过程中的各种迷信活动,要进行教育制止。认真按政策规定落实抚恤金、丧葬费、遗留问题等。
8.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按中共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局党组织________发(________)________号文执行,即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每人每年________元。
9.退休职工管理服务费及办公费,工区可根据费用成本核定一定标准执行。以上经费由退休管理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各项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但可以跨年度使用。

Ⅳ 豫政 2006 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6]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四)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炖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二)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另行制定。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 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其离退休时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统筹兼顾责任分担和基金安全并保值增值的原则,从2006年1月起,在我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六、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五统一”要求,抓紧做好市级统筹的规范完善工作。同时,进一步健全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为省级统筹创造条件。

七、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八、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一)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各地要建立征缴奖励机制,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按征收基金额度以及比上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由同级政府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提高征缴率。

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缴费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实现保值增值。各地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把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Ⅵ 河南省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一、国家法 定退休年龄为男 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 是因为特殊情况可以提前申请退休。
二、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三、如果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没有缴纳15年退休金会相应减少。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Ⅶ 河南社保政策退职规定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为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保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
二、参保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
(一)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抚恤金。
四、《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五、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六、参保离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暂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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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河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离退休人员提高生活费的规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政策规定
人社部发〔2013〕3号文件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各地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的调整水平认真组织落实,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对自行提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2012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0元、180元。
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四、审批事项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由省和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已经认定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初审并填写《2013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按参保范围分别报审,在省本级参保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在市县参保的,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不再审批,直接由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13年4月20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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