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女职工过了退休年龄,出现了劳动纠纷,应怎么处理
首先:公司调岗,需要理由充分,员工基本没有权力拒绝,签订的合同上应该 写清楚了工作岗位的
第二:疑似职业病这个问题,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是两种处理结果,建议把这个问题清晰化。
第三:不去检查,请收集好相关信息,“以公司串通第三方机构为由”这个说法不予成立,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你们串通,当然如果你真的串通了,那么你是违法的。如果大家都不相信对方,可以请ZF的或者是民间的公证机构出面处理!相关费用自行协商!
第四:如果真是职业病,可以协商一刀断。居体办法自行解决
友情提示:遇到问题请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声明: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作参考!
B. 女性的法律保护的经典案例
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哺乳期女职工拒绝接受额外增加工作为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情】
杨某(女)与某公司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5月9日。杨某休完产假后于2011年2月回岗工作。公司除安排杨某负责从事休产假前的固定资产和成本工作外,未经与杨某协商同意,额外将营收作业交由杨某负责。杨某认为公司增加的营收工作量系公司另外一位被开除员工工作,且没有交接手续,故未答应。2011年2月25日,公司以杨某拒绝完成主管分配工作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院认为,杨某在休产假前负责固定资产和成本工作,休产假后杨某正处于哺乳期,公司增加工作量应同杨某协商,不应直接强加,杨某抗辩主张合理。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点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除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杨某哺乳期单方额外增加杨某工作量,必然导致工作时间延长,杨某有权拒绝。公司直接以杨某拒绝完成主管分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承担责任。
案例二:女方确有证据证明男方对外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马某与王某(女)于1995年11月登记结婚。女方王某曾于2010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11月18日,马某向唐某出具4万元借条,并承诺以本人及家庭共有人所有资产(包括股权)承担不可撤消的无限连带责任。后因马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唐某提起诉讼要求马某、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所涉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焦点,唐某认为,债务发生于马某与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即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即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马某个人债务的情形,应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认为,马某所借款项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也不知情,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于王某与马某夫妻关系恶化、王某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应合理推断本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王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必须看到,夫妻债务有对内和对外两个不同的关系,即在夫妻内部借债一方会和配偶之间产生夫妻债务性质之争,在夫妻外部同样会在债权人与借债的夫妻之间产生债务性质之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外部关系作了明确,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虽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该规定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并不矛盾,即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条款,如果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本质特征的,非借债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证明,男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比例要远高于女性,为满足不良嗜好,通过对外借款方式筹集巨额资金。如一味保护债权人利益而机械地将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对配偶一方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不公。
案例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女职工,与续用单位之间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情】
徐某(女)54周岁,已在某公司工作十余年。2010年12月6日,徐某在下班途中被一卡车撞倒而腿部受伤。徐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徐某在公司持续工作十余年,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单位未为徐某办理社会保险,徐某至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徐某与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徐某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应为工伤。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劳动关系的确认、解除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点评】
本案涉及超龄女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实践中,随着人均寿命逐年提高,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市场供给矛盾的情况下,大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留在企业务工的情况较为普遍,尤其是女性务工者。这些超龄人员与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区分情况来看。现行司法解释已明确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不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然是一个适格、合法的劳动者。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享有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国家应为其提供这种保障。但实践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办理退休手续,使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如果按劳务关系处理,则不符合劳动法律的立法目的,故应认定双方之间仍成立劳动关系,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四:男方父亲为儿子、儿媳购买房屋赠与资金不因男方单方出具借款协议而转化为借贷关系
【案情】
2006年2月,沈某(女方)与男方邱某登记结婚。2007年5月,邱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购得别墅一幢,该别墅权属登记于邱某与沈某名下。后邱某与沈某夫妻关系恶化并导致离婚诉讼。2011年2月,邱父起诉要求邱某与沈某共同归还借款350万元,并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07年5月”,署名为邱某的《借款协议书》等证据。经司法鉴定,《借款协议书》中签名等手写部分的形成时间并非为2007年5月,而是形成于2008年6月以后至2010年8月之前。邱父庭审中当庭陈述,自己与儿子邱某经济上各自独立,当时由其出面出资买房给儿子,没想过要求邱某、沈某还款。2008年,因为儿子、儿媳吵架闹离婚,所以和儿子邱某商量形成了《借款协议书》,讲明购房借款需要归还。法院认为,虽邱某购买别墅大部分出资来源于邱父,但《借款协议书》并非在邱某购买别墅时所形成,说明当时父子双方并没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另外,邱父在庭审中所陈述之内容可以表明,邱父当时有将购买别墅的资金赠与给邱某、沈某的意思表示。现小夫妻闹矛盾诉讼离婚,邱父与邱某未经沈某同意,单方合意改变邱父当时出资的本意,损害了沈某利益。法院由此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关系不能成立,并进而驳回邱父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别墅登记在邱某、沈某小夫妻名下,不适用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邱某、沈某闹离婚,邱父以购房出资系借款为由,要求邱某、沈某归还借款。虽提供了由邱某书写的《借款协议书》,从证据形式上看,邱某所书写协议书明确了为购房向邱父借款,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以及邱父庭审中所陈述内容可以证实,邱父与邱某、沈某之间就购房资金当时并不存在借贷的本意,实为对邱某、沈某双方的赠与。邱父以借款为由要求邱某、沈某归还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邱父与邱某恶意串通事后形成《借款协议书》的行为,违背了当初本意,意图损害女方沈某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不予保护。
C. 因女职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而产生的争议该如何处理
把身份证拿出来,按身份证年龄来定是否达到退休年龄。
D. 现深圳市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
国家退休年龄是统一的,女工50周岁,女干部是55周岁。
E. 深圳市女职工退休年龄到了社保差二个月,社保局怎么处理的很好
你马上要退休了,但是社保还差2个月,你可以选择补缴社保,也可以选择晚退休,我身边就有一个妹子现在过了退休年龄,仍然在工作。
F. 女职工退休案例:55岁退休,她究竟有没
管理岗位和自由职业女性是55岁退休。
G. 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三期”工资,不给予支持
目前我还没有看到这个指导意见,如果真有你说的这个规定,那就是说,在三期内,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除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外,工资只结算到解除劳动合同之日。
而2006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劳动仲裁委有一个座谈会纪要,对于三期内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除了给赔偿金之外,工资要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按一定标准支付到哺乳期结束。
如果真的有了这样的规定,无疑,企业违法裁员的成本和以前相比减轻了不少。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唐忠付律师
H. 深圳市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
深圳市干部退休年龄: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深圳市工人退休年龄: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深圳市关于女职工退休争议案件扩展阅读:
1、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或居委会盖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如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应材料:
(1)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或《干部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险人本人档案;
(3)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关病历外,还需按有关规定附上县级以上医院(我市县级以上医院是市中医院和市人民医院)近期三个月内有关病种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
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精神分裂症的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同时,填写《伤病职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鉴定。
社会保障部门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审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续后,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注:如参保人退休时单位已经倒闭或不存在的,可以不需要单位盖章或只需要居委会盖章即可。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I. 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女职工中包含女干部。
女职工中工人退休年龄是50岁,,干部退休年龄是55岁。一要看档案,二要看给社险报表中的职务。
J. 电力女职工退休年龄争议
法律分析:目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才能退休;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