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公务员出国有什么限制
没有限制的,退休的公务员就是普通公民,与普通人是一样的,没有任何限制。
Ⅱ 退休后的领导干部办理出国护照有哪些规定
1、申请人近期正面(六个月内)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淡蓝色、灰色背景,申请人头发不得遮挡眼睛,不得化浓妆;不得带有色眼镜,不宜戴粗框眼镜,眼镜框不得遮挡眼睛,镜片无反光;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非永久性饰物不得遮挡脸部)一张。
2、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
3、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需出示军官证和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查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2)处级企业退休干部出国规定扩展阅读:
关于单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见,需要说明的是:
(一)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出境,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上述人员已经离开原单位。但是档案仍在原单位的,应由原单位出具意见。)
(三)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1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出具意见,免交单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见。
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近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或者监护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
(四)上述(一)(二)(三)类人员以外的申请人,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北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人事局或者劳动局出具意见。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仅限为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上述(一)(二)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六)其他人员由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
Ⅲ 组织部门有关科级干部退休后随子女定居国外有何文件规定
需要向组织部门进行提前备案申请,退休后经组织同意是可以到国外定居了
Ⅳ 哪个级别的领导干部不能随便因私出国
每个省市的规定都不同,以北京市为例:
在职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求从严掌握,一般不批准。因特殊情况出国(境)的,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进一步收紧,对于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不批准,特殊情况需要经过严格程序审批,多个单位还要求处级以上干部上交因私护照,由单位进行集中管理。
扩展资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审批,一年内不超过1次:
(1)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发生重大事情(结婚、生子、病危、亡故);
(2)归侨、侨眷探望定居在国(境)外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或公派出国留学的配偶;
(4)受子女国(境)外学校邀请参加毕业典礼;
(5)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理确需赴国(境)外就医;
(6)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年(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除外)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申请出国(境)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Ⅳ 退休领导干部出国也必须向组织报告么
退休领导干部出国也必须向组织报告,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Ⅵ 离退休领导干部办理护照有何限制
对于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不批准,特殊情况需要经过严格程序审批。以上规定对离退休领导干部也适用。
Ⅶ 退休人员(厅局级)出国规定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要取得单位的审批,已退休的干部应该手续会简单一些。具体可以联系单位的工会或者人事科,问一下当地的具体政策,或者直接咨询当地的出入境管理局,因为很多省市都对干部出境有不同的规定。退休后办理手续: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还要一份复印件。步骤:直接去户籍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办理就可以了。200元的办护照费用,还要照相,10个工作日。
Ⅷ 退休干部出国定居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参加国际专业技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签订经济、技术、贸易合同等,情况特殊,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可酌情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加强教育,防范在先。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从严把关。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
(三)健全制度,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对派驻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派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