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务处分法对退休处级干部取得国外长期居留证的有什么处分
我觉得这种情况,不会判什么刑罚的,也就是说,只要他不犯法,不改国籍,这类人应该是不会被处罚的了。
2. 定居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能否继续享受取暖补贴、书报费和精神文明奖
你已经定居到外国,你已经加入了外国籍你已经不是中国人了,不可能享受中国这些待遇了,你就是到老了,想意料跟归根回到中国,中国也不可能要你了,
3. 退休干部出国定居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参加国际专业技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签订经济、技术、贸易合同等,情况特殊,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可酌情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加强教育,防范在先。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从严把关。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
(三)健全制度,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对派驻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派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4. 对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何规定
最新中组部规定:
1、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2、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兼职人每年年底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依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的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惊醒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5. 退休领导干部兼职规定
最新中组部规定:1、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2、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兼职人每年年底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依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的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惊醒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6. 公职人员退休后可不可以持有外国居住权
公职人员退休后,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持有外国的居住权的。如果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逃脱法律的制裁,即使拥有了外国的居住权,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7. 退休干部利用关系非法牟取暴利该怎么认定
一.首先搞清楚什么叫非法牟取暴利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这里所称的牟取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巨额利润。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阶段,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尤其是缺乏必要的市场价格法规制约,少数经营者利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暴利的现象愈演愈烈,成为社会上的一大公害。暴利行为既严重背离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暴利行为还为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价格信号,误导投资方向,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扭曲了产业结构。为此,1995年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实施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各地相继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
制止牟取暴利的法律、法规界定了暴利与合理利润的标准,界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实施这项法规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合理幅度由各地选择确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法规的立法宗旨是要求经营者依据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定价。这里着重介绍确认暴利的利润标准,即“四个同一”、“三个平均”和“一个幅度”的标准。
四个同一,即“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所谓同一地区,指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范围内。所谓同一时期,指各类商品时令相应的季节内或另有规定的时间内。所谓同一档次,指按经营场地设施、服务质量、单价高低等确定的档次、等级相同或相近。所谓同种商品或服务,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工艺、牌号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
三个平均,即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这是测定暴利的基础标准。“平均”是要说明或界定价格、差价率和利润率不是特殊的、异常的,而是指绝大多数具有代表性的。市场平均价格所指的“价格”系市场调节价,市场平均价格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规格范围内的平均水平。平均差价率所指的“差价率”包括进销差价率、批零差价率、毛利率和地区差率,是在商品基础价格之上顺加的差率,平均差价率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某种商品差价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种规格范围内的平均水平。它是在市场中形成,由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出来的。平均利润率是指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利润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规格范围内的平均水平。
一个幅度,即规定的允许上浮的合理幅度,是指在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基础上允许上浮的幅度,这是认定暴利的关键性标准。
制止牟取暴利法规的着眼点在于价格行为规范上,判断是否属于暴利,应当把行为和效果结合起来进行界定。根据《价格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效益,实现的高额利润,不属于暴利。
二. 《公务员法》对离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从敏感岗位上退下来的公务人员兼职或走穴有明确的规定,中央组织部也一再对此发文禁止。
对离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敏感岗位上下来的退休人员,国家的政策是明确的,领导干部离退休之后,在三年内,禁止在他原来主管这个领域中兼职或从事盈利性活动。对此,《公务员法》讲的非常清楚。上述人员参与一些非盈利,为社会的福利事业做好事,这是可以的。但如果在三年内参加营利性活动那是违法的;如果原党政领导和从敏感岗位上退下来的前公务人员利用其在职时构建的关系网和人脉参与谋利甚至是牟取暴利活动的性质一是违法党的纪律二是涉嫌违法刑法,将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
8. 官员退休从商,国外如何监管
/网图 官员离职或退休之后进入商界,可能会与利益集团发生权钱交易。为了消除这种潜在的影响,国外纷纷出台相应的政策进行限制与监管。
美国 离退高官可终身禁下海 1978年,美国《政府道德法》规定行政分支高级官员在离职或退休后一年内不得受雇于任何公司。1989年,国会议员乃至其助手均纳入监管。 根据规定,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不得代表企业,为与他本人在政府任职期间职务范畴有关的事宜出现在相应政府部门、机构或法庭上,如果此人亲自负责某项具体事务且担负重大职责,限制期限可达终身。 日本 局级以上官员禁“下凡” 官员退离后到相关机构和企业任职,被日本社会称之为“下凡”。 1997年,日本政府人事院就出台规定,禁止政府部门局级以上干部退休或退职后到企业任职,以消除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发生经济犯罪的温床;日本《国家公务员法》也明文规定,禁止政府官员退休或退职后2年内到相关机构和民间企业任职。 德国 呼吁曝光改行官员名单 德国院外活动集团监督网呼吁,议会议员和政府官员离职后从商应经过3年的“冷却等待期”,在此期间,不管他在职时是否从事过本领域工作,必须一律禁止退离官员为企业服务。 德国政治学专家还建议,应将议员和官员到企业任职的名单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制裁措施,包括对不当行为进行曝光、罚款直至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9.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是否还要求其“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
不要求。
只要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掌握了国家秘密,就不能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不管是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表示:叛逃罪最初是出现在我们1997年的新《刑法》中,那么到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个罪名作了一个修改,可以说要求更严了。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那么按照《刑法》的规定,只要有这种叛逃行为,就构成叛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退休干部勾结境外人员为什么扩展阅读
2020年4月15日,是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机关先后在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重点领域破获了一批危害我国家安全的大案要案。
国家安全部新闻办对外披露了几起典型案件。其中包括一起危害我国政治安全的案例:云南一名退休干部主动与境外敌对分子勾结,谋划实施恐怖活动,妄图通过暴力行动推翻国家政权。该案还在犯罪策划阶段,就被国家安全机关一举破获。
10. 组织部门有关科级干部退休后随子女定居国外有何文件规定
需要向组织部门进行提前备案申请,退休后经组织同意是可以到国外定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