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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提前退休

发布时间:2022-05-07 17:52:56

❶ 国企内退政策

法律分析:在企业人员充足的情况下,体弱、多病、年老的员工因适应不了劳动强度,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法定退休五年以上或工龄三十年以上,经企业允许可以实行内退。企业职工内退达五年,应该办理退休手续,结束内退,企业按照劳动社会保险的规定支付退休费。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四、改制分流的形式

(六)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山,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七)改制企业要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十五)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十六)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十七)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❷ 听说现在国家有个文件针对破产国有企业男性职工能将退休年龄提前至55岁,是否属实。

国家目前没有文件规定针对破产国有企业男性职工能将退休年龄提前至55岁。
但地方有这种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人员,你可以试试能否参考适用。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依照本意见改制单位的在编人员,截止2004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省人事厅批准,可提前退休。
对提前退休的人员,改制前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附: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0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年内基本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要求,现就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方向,积极推进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遵循“四坚持、四确保”的原则,即坚持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国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离退休人员、在编职工的正当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明晰产权、转换机制,确保转企改制后新创立的企业规范运作,加快发展。
二、实施对象和主要方式
(三)实施对象
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或具有经营和营利能力,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四)主要方式
转企改制。对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将经评估后的净资产通过市场竞标转让或协商转让的方式,公开转让给内部职工、法人或自然人,依法组建成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其中存量资产较大的单位,其部分国有资产、土地、商誉和资质等无形资产,可按有关规定采用租赁方式处置,或投资入股组建公司制企业。
对需要调整或难以正常运转的事业单位,通过清理予以撤并重组。
三、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参照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依照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由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转企改制单位内部公示,具体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国有企业改制资产与财务审计和评估结果实行内部公示的通知》(苏财国资〔2004〕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公示的有关材料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涉及省级政府房产等资产的,应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资产的剥离、核销
转企改制单位在改制前需剥离的资产以及对剥离资产的处置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剥离后的资产可委托改制后的单位代管,享受受托资产的有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也可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转企改制单位的原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并办理有关法定转移手续。其不良资产,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其中需要核销的资产,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并指定相应的机构进行清理和追索。
(七)资产的转让和租赁
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市场按规定程序转让。实行协议转让的,原则上参照苏国资〔2004〕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转企改制中取得的省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解缴省财政专户。
改制后企业保留的国有股权、租赁使用的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及追索资产的接收处理,由省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持有和负责,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由省国资委负责监管。
(八)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转企改制单位涉及的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土地评估价的20%补交出让金;需要改变用途的,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按新的土地用途评估确认价的40%补交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处置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自改制基准日起3年内免缴土地年租金。
对改制时资不抵债以及净资产不足以提留有关费用的单位,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冲抵净负债,具体冲抵的有关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定。对冲抵剩余的国有土地资产由改制后企业缴纳40%的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资产具体处置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九)改制费用的提留
对经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省财政厅批准,按下列事项提留有关费用:改制基准日前拖欠的工资及应缴未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职工医药费);离退休人员管理费、医药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改制单位调整劳动关系的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提前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国家和省规定的已执行的其他费用。
转企改制单位的净资产(含土地资产)不足以提留各项费用的(不含坏帐准备金),由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主管部门解决有困难的,报经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批准,由省财政厅在改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专户中统筹解决。
四、在编人员的安置
(十)法定退休与提前退休
依照本意见改制单位的在编人员,截止2004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省人事厅批准,可提前退休。
对提前退休的人员,改制前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十一)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进入改制后企业
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录用原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确保原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就业的在编人员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就业(个人选择自谋职业的除外)。对在原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在编人员,本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后企业应当与其订立。
对改制后的企业,首次录用原事业单位85%以上在编人员,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省有关文件规定予以鼓励。
五、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十二)依法调整职工劳动关系
所有转企改制单位都应调整职工劳动关系。调整职工劳动关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对不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改制单位要依法与其解除、终止用人关系;对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企业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十三)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应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35号)精神,对不再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职工,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的以及保留国有股份但非国有控股单位的在编职工,都要发放或提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和办法,参照省国有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十四)统一实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转企改制后的企业及其职工,从2005年1月1日起,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十五)转企改制中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企改制前按规定未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200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改制前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欠费的,单位转企改制时,应补缴清。
(十六)对转企改制后退休的部分人员实行养老金补贴
转企改制后退休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在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2004年12月31日前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部分,可采用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的标准为:2005年退休的,为差额的90%,2006年为差额的70%;2007年为差额的50%;2008年为差额的30%;2009年为差额的10%;2010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补贴。所需费用从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具体办法,参照《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0〕108号)执行。
(十七)改制中在编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处理
改制前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已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改制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含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改制前未缴或欠缴的应予补缴。未进入改制后企业,依法进行失业登记的职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和管理
(十八)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原享受的离退休待遇不变。
有正常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核定的所在地2004年12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差额部分由改制后单位或原主管部门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中支付。2005年1月1日以后,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资金,由改制后单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没有正常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计发标准支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2005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养老金调整标准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标准的差额部分,转企改制时一次性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提留,由改制后单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转企改制前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按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标准,一次性提留10年;交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十九)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转企改制单位的离休人员原则上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退休人员原则上由改制后单位或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社会化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5年,交由管理单位管理使用。
八、改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十)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实施和推进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下属单位的改革工作负总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完成对下属单位的改革。各改革单位也要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单位的改革工作。
(二十一)实施步骤
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按四个阶段进行:
1.改制准备阶段。改制单位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提出改制或清理撤销的总体方案,由主管部门报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复。
2.资产评估阶段。根据批复的改制总体方案,由主管部门选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3.改制实施阶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改制单位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征得多数职工同意。经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的改制方案的实施,分别由省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厅、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资产处置、人员分流、社会保险关系衔接等相关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产转让和指导、监督新企业做好组建的各项筹备工作;省编办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省工商局负责新组建企业的名称预核。
4.企业创立阶段。新创立的企业,应持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的批复、省财政厅对净资产处置的批复、省劳动保障厅对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提留费用的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对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产权交易机构对国有资产转让的报告书等文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创立公司制企业的,还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
(二十二)党、团组织关系的衔接
转企改制单位党、团组织关系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由当地按照同类企业来管理。如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暂时保持原有隶属关系和管理现状,逐步理顺关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转企改制单位党、团等组织关系以及职工管理档案、职称评定档案等的移交接收工作。
(二十三)严肃纪律
列入改制的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廉政纪律,严格规范改制单位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规定,阻碍改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对2004年底前列入改制而未进行改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省财政厅停止拨付事业费或差额补助费,省编制、人事部门不再列入事业单位管理;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情况,列入主管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九、清理撤销单位有关问题的处理
(二十四)清理撤销单位的资产处置
对需要调整或难以正常运转的事业单位,经批准予以撤并重组。撤销单位的债权、债务和净资产(含土地资产)的处理,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任务的主管部门,清理撤销单位的剩余净资产进入部门统筹;对无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任务的主管部门,清理撤销单位因净资产不足产生的人员安置等费用差额,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十五)清理撤销单位的人员安置
清理撤销单位的在编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省级党政机关所办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有关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43号),或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分流安置。
清理撤销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清理撤销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经费从清理撤销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提留10年。清理撤销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医药费统筹和医疗保险,分别按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统筹标准、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提留10年,交由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使用。
十、《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二十六)《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革。省属行政管理、社会公益等其他类别事业单位改革可参照执行。其他省属已改制的事业单位按原改制政策执行。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❸ 国家对原国有企业破产或改制后下岗职工退休有何政策

九十年代,国企改革中,国家曾经对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回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答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以及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实行提前5年退休。现在该项政策早已停止执行,国家对原国企破产或改制后下岗职工退休没有特殊政策,与其他劳动者无异。。

❹ 国家对企业干部提前退休是怎么规定的

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有什么政策

政策: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市(州)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审批,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关于下岗再就业方面的相关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基数的缴费额60%标准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2、公益性岗位。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达州市专门出台了《达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重点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进行政策性优先安置,并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在我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国有企业改革提前退休扩展阅读

下岗职工再就业其他政策

1、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2、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3、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4、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❻ 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后企业员工达到提前退休要求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吗

完全可以。除了员工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外,一般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于一些年龄接近达到退休的老、弱、病、残人员,考虑到这类人员的再就业较为困难,改制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放宽退休年龄(一般为5年),以保证这类人员的晚年生活不受影响。

❼ 国有企业转变为民营企业特殊工种是否还享有提前退休待遇

❽ 2005年国有企业改制后关于特殊工种退休有新的文件吗

还是可以提前退休的。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❾ 国有企业改制,要求职工买断工龄或提前退休,请问国家有什么规定没有

这些都是有规定的。 现在不叫买断工龄了,而是叫做转换国有职工身份,按一定标准专领取转换身属份补偿金、安置费等,接续原有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如原来未办理,则在转换时要补买)。一般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是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各个地区的标准不一样)。此外根据各地政策还有一些其他补偿。 提前退休则是工作满一定期限(有一定年限的工龄)则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计算相应费用,由改制企业交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按月发放退休金或内退工资。一般工龄是满三十年或者年龄45岁以上。

❿ 国有企业改制之后是否执行特殊工种工人提前退休的政策请大家帮忙

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答: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 1 \\* GB2 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 2 \\* GB2 ⑵从事井下、高温累计满9年的; = 3 \\* GB2 ⑶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的。

问: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能否将不同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累计办理提前退休?
答: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在任何一类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都达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即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问: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能否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
答:不能。

市直企业工人退休和全市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事指南
所属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6-09-09 点击数:783 )

政策依据: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核准

权限:全市各种所有制企业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

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

2、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满8年以上,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能力的,可申请因病提前退休。

所需资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退休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申请退休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个人人事档案;3)《职工退休审批表》3份。

3、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个人人事档案;3)《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3份;4)记载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简历表等。

4、申请因病提前退休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个人人事档案;3)《职工退休审批表》3份;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办事流程:

首先到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科领取以下表格:

1、《职工退休审批表》;2、《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3、《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然后按要求填好表格,带齐有关材料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承办科室:社会保险管理科
工作时限:

市直企业工人退休7个工作日完成;全市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30个工作日完成。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1、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退休证》。

2、《职工退休审批表》、《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核准盖章。

表格下载:(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

1、《职工退休审批表》

2、《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3、《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注: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持上述资料和个人档案到市社保局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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