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属于哪个会计分录
一、企业代垫的职工医疗费从工资中扣除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版薪酬
贷:其他应权收款——xx职工
二、解释:
1、这笔钱企业已经代职工支付了,支付时应记入其他应收款中(应向职工本人收回),现在扣回代垫款,其他应收款减少,记贷方。
2、所谓代垫说明这笔职工医疗费应该由职工本人负担,在支付工资时扣回。工资的确认和发放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1)确认职工薪酬时,按照职工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并确认一项负债。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实发数)
(3)扣回代垫款相当于少发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代垫数)
Ⅱ 发离退休人员工资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Ⅲ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退休工资怎么做分录
1、计算当期退休人员工资时
借:事业支出-人员经费支出-退休费(或经营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支付退休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
Ⅳ 退休人员福利的会计分录
当然是第一步了第一步只是准备 第二步才实行了
Ⅳ 退休人员费用应在哪个会计科目列支
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用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
旧制度下是将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的,执行新制度后,没规定说要改变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入账科目,所以应该将此类开支仍然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
另外,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也提到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要纳入劳动保险费中核算。所以会计上,此类开支应该进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税务方面,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至今没有文件说明此类开支不允许扣除,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扣除的,当地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具体执行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次性补偿金
会计方面,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
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出。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Ⅵ 从银行电汇汇出款项支付退休人员医药费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收到增值税票就有该科目)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Ⅶ 用现金支付退休人员工资的会计分录如何计
借:管理费用-退休工资
贷:库存现金
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不属于应付工资的核算范畴,也不需要预提或分配,所以,支付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Ⅷ 关于支付退休金的会计分录
一、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不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也不需要预提或分配,所以,支付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退休工资
贷:银行存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每月支付退休职工的费用分录扩展阅读:
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以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咨询费、研究费用等其他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期末,应将“管理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Ⅸ 关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的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对“职工”的解专释:“职工,是指属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离退休人员,已经按照国家的政策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不再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尽管原来是该企业的职工,但已不符合上述“职工薪酬”对“职工”范围的定义,因此“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相关工资福利等费用。
从另一角度,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退休费的资金来源是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企业按在职人员的工资总额依照法定比率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已经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已向社保机构缴纳。故“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范围,不再包括离退休人员相关工资福利费用。
如果退休返聘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如果退休人员工资(不返聘),计入管理费用,基本养老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Ⅹ 养老保险金的会计分录
作为参考吧,以前的收藏资料
对于养老金的会计理论和实务问题的研究,我国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对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对企业负担的养老金等社会保障费用,基本上没有形成完善的会计理论体系和框架。只是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1999年6月联合发布了《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这两个制度的特点是:以基金为会计核算的主体;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设置较为特殊的基金账户;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三项基金。但由于种种原因对企业养老金费用等社会保障支出的会计处理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如养老金费用怎样确认、遵循什么核算原则、如何披露等,造成实务中存在多种会计处理并存的局面,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极不规范。目前我国企业对支付的养老金费用等社会保障支出存在以下几种会计处理方式(在此仅以养老金为例,下同):
一是将养老金支出记入“福利费”,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应付福利费
贷:其他应交款———养老保险
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其他应交款———养老保险
贷:银行存款
二是将养老金支出记入“管理费用”但不记入“应付工资”,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交款———养老保险
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其他应交款———养老保险
贷:银行存款
三是将养老金支出记入“管理费用”和“应付工资”,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应付工资———养老保险
贷:其他应交款———养老保险
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其他应交款———养老保险
贷:银行存款
分配应付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社会保障费
贷:应付工资———养老保险
从上述三种处理方式看第一种会计处理方式是不妥的,福利费是企业对本单位员工的责任,而养老金支出是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换句话说是对所有被雇佣者的责任,因为企业交纳的养老金由国家组成养老保障基金,被所有雇佣者享有,所以两者根本不是一个性质的业务。而且,养老金费用属于企业业主的责任,记入福利费岂不是要职工来承担业主的责任?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是合适的,养老金费用是企业的一种费用支出,其会计处理也应和一般费用的处理是一样的。第三种会计处理方式也是不妥的,主要是混淆了企业负担的养老金支出和职工个人负担的养老金支出,不知道这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职工个人负担的养老金支出是将工资的一部分作为个人一种支出行为,是职工个人对自己工资的使用,只不过是委托企业来办理而已,这部分支出已经记入“应付工资”借方,自然会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负担的可以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不存在分配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上面第三种方法的分录是适合职工个人负担的养老金支出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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