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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退休人员补助文件依据

发布时间:2022-05-03 17:14:19

㈠ 请问有谁知道赣财农字【2007】48号文件:关于全省国有农产,林产,水利事业单位困难退休职工生活补助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财农[2008]78号)

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水平,2008年省财政增加安排2500万元,按个人月均生活费不低于320元的水平,采取“补差”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给予生活补助。经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共同研究,现将《2008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2008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8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2008年省财政继续提高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水平。2008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助原则
1、向最困难退休职工倾斜的原则。生活补助资金应发放给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最困难最需要补助的退休职工。
2、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要公正、公平,过程要公开,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要张榜公布,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3、专款专用的原则。此项资金专门用于困难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开支。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享受生活补助的退休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2、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领取养老保险金;
3、领取的月正常生活费低于320元。

三、补助方式
财政采取“补差”方式,对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给予生活补助,即:按退休职工个人月均生活费不低于320元的水平,对低于320元的,由财政“补差”,提高到320元/月。
对2007年11月底以前退休的,以2007年12月份单位负担实际发放的正常生活费为依据计算“补差”。对2007年12月1日以后退休的,以退休第1个月领取的正常生活费为依据计算“补差”,但其正常生活费应不低于2007年11月底以前同类退休人员的水平。对单位集中在年度某几个月份发放生活费的,按当年实际发放正常生活费总数除以12个月计算月生活费。

四、资金筹措
1、本次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提高生活费所需补助资金全部由财政负担。
2、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此次核定的金额固定安排。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若有不足,不足部分由各级自行解决。

五、资金拨付
1、省财政对市县财政资金拨付: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省核定的生活补助资金额度内,结合所属各县(市、区)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费实际发放水平,提出全市(含省直管试点县)的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意见,资金分配意见要尽可能符合各县(市、区)的实际需要。设区市资金分配意见请于5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设区市财政部门上报的分县(市、区)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预算级次拨付到位。
2、各级财政对同级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资金拨付:由单位按规定“补差”标准据实计算补助资金,并填写《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表2),经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实拨付资金。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对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实行生活补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2、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同时,要指导和督促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制订具体的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办法,单位的具体发放办法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要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并按照不低于320元/月的要求落实到位。要实行公示制度,确保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每个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档案,将享受生活补助的退休职工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据实发放。要加强对单位的工资财务管理,各单位不得因为有财政“补差”政策而故意减少本应由单位负担的退休生活费。
、强化督查。要加强和规范生活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检查、监督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确保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杜绝挤占挪用和用生活补助资金抵顶本应由单位负担的退休生活费等现象的发生。要严肃工作纪律,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本实施方案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㈡ 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遗属补助政策相关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

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

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12、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13、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

14、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2)困难退休人员补助文件依据扩展阅读: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㈢ 陕西省大荔县退休职工遗属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陕西省大荔县退休工人因病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为
一、丧葬费3500元,包干使用;
二、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三、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陕人社发[2013]65号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陕劳社发〔2008〕82号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31号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㈣ 职工困难补助标准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困难职工补助标准,《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88年6月1日劳字(1988)51号)进行了相应的解释说明,但实际补助标准还需以各地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可以适当提高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补助的标准,各地可以在现行困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考本地区职工家计调查和职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加以确定。鉴于当前财政困难,补助标准要从严掌握,不宜提高过多。原则上提高后的困难补助标准,特大城市大体上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超过50元者(不包括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大中城市大体上不超过45元者,小城市和县镇大体上不超过40元者可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各地区提高困难补助标准的办法要在本地区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实行以后,再公布实施。

三、提高困难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福利费开支;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职工福利基金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由企业其它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由营业外列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微利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自有资金负担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部门可酌情予以补助。企业不能因此调整承包基数。

四、因提高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影响财政收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对低收入职工进行困难补助时,应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注意走群众路线,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上述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70岁退休老人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70岁以上的老人都没有领取高龄补贴,因为这项措施实施多年,很多人都没有真正去申请过,即便在网上看到有相关的补贴,老人们也是不想麻烦子女。但高龄补贴是70岁以上老人可以领取的一项补助,大家还是不要错过了。当然,因为各地实施的补贴标准和领取年龄不同也会存在差异,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只要年龄越大补贴的标准就会越高,80岁以上的每月领取80-120元的补贴,9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在200-250元。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㈥ 安徽离休干部遗属补助原则是什么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酌情多给予些补助吗有无相关法律条文呢

酌情多给补助依据是下面这个文件,补助标准和额外补助近几年有了新的提高,新标准你自己可以问一下你们当地社保处: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
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2000年2月16日 皖人发[2000]20号

各市、行署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和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6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15元。
2、其他标准的调整: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可分别另加50元、40元和25元。
(2)因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执行外,可另加100元;其他遗属另加50元。
(3)无依靠孤独遗属,除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另加25元。

㈦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问题

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7)困难退休人员补助文件依据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注意事项:

对于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此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的不同存在差异。

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今后要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

㈧ 对离退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哪些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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