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业单位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抚恤金怎么领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用由其遗属代为领取。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贰』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
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依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规定: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病故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死亡抚恤金的相关要求:
1、省驻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其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标准以本人在省内的基本工资确定。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工作人员死亡,填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原单位发放。
3、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叁』 事业单位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1、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病故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
(1)因公牺牲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病故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20倍。
法律依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肆』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哪些补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伍』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的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费等有多少
『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后,有哪些补贴可以领
亲属可以通过单位申报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同时亲属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遗属救济金。
『柒』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过世补贴生前40个月的离、退休费加当地的伤葬补贴费
『捌』 事业单位人员过世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
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
业单位人员过世丧葬费和抚恤金需提交的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死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抚恤金
『玖』 甘肃省退休工人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甘肃退休工人死亡待遇是全国最低省份,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享有一次性丧葬补助费2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20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46号)执行,
即“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现行1200元调整为25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800元调整为1200元”。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甘肃省关于调整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2500元。
一次性抚恤费:1200元。
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文件出台后,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9)甘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扩展阅读
各类人员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标准
一、国家机关人员。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公务员。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
职工工伤死亡,即享受工伤死亡的待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就享受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不能享受两种待遇。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参考资料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拾』 甘肃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发放
参军社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没有参加社保的由所在企业发放。
根据《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将由原6407元调整为7352元,一次性抚恤费由原3203元调整为3676元。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企业发放。
(10)甘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7352元。
一次性抚恤费:3676元。
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文件出台后,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