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7年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还没有出台。
2017年4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要求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当前,重庆市的具体方案还在制定中,如何调整还不明确,请耐心等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省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2017年4月13
『贰』 重庆市职工缴费年限18年退休金多少
没有具体数据。无法计算重庆市缴费年18年退休拿多少钱。
养老金计算涉及到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当事人缴费年限、退休年龄、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历年缴费基数、当地历年社平工资等诸多因素,每个人情况不一样,其养老金自然有很大差别。
当前,重庆市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1、基础养老金 = 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计算。
重庆市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4%(计算系数)。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6〕41号
附近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即:
T=(A+A×Q)÷2×M×1%+K÷L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即:
T=(A+A×Q)÷2×M×1%+K÷L+1.4%×(A+A×Q)÷2×M1+70×N
本附件第一、二条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L——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详见附件3)。退休时的年龄超过上一档不满下一档的按下一档计算。40岁以下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70岁以上的,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A——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别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数);A1、A2、A3……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的月缴费指数不能超过2,1998年1月及其以后缴费指数不能超过3。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之和。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N——计算比例,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相应各年度的计算比例依次为:90%、70%、50%、30%、10%。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叁』 重庆市社保局2019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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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重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总体上涨10%
2015-04-1413:55:19来源:华龙网8条评论
【摘要】重庆的企业退休员工们,今年起,可以多领点养老金了!今(14)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消息称,今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迎来第11次调整,涨幅将和退休时间、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总体上涨10%。上涨部分,将在本月底前兑现到位。
华龙网4月14日13时30分讯(实习记者黄宇)重庆的企业退休员工们,今年起,可以多领点养老金了!今(14)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消息称,今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迎来第11次调整,涨幅将和退休时间、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总体上涨10%。上涨部分,将在本月底前兑现到位。
按照退休时间一档涨100元二档涨60元
据市人力社保局介绍,这是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1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照中央规定,总体调整水平按照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提高10%确定。
本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定额调整与退休时间挂钩。按照退休时间不同,可划分为两个档次。
2005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且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且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缴费每满1年涨3元再按七个档次叠加
除了退休时间,本次调整还将考虑缴费年限。市人力社保局称,首先,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然后,按照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主要分为七个档次。总体而言,缴费年限越长,涨幅越大。
具体来看,缴费年限在15年及其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缴费年限在4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四类群体可享优惠85周岁以上每人每月涨100元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企业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将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其中,1953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上涨4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上涨40元。85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上涨100元。9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上涨100元。
按照政策,调整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但现在已经是4月了,此前的上涨部分怎么办?市人力社保局表示,目前,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正抓紧组织实施兑现工作。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本月底前兑现到位。
明日起,市民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也可登录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官方网站,或拨打12333咨询。
来算算账:
按照新的调整办法,市民到底能多领多少养老金?为此,记者以市民张女士为例,算了一笔账。张女士今年65岁,2005年10月退休,缴费年限满30年。
首先,按照退休时间来看,由于她在2005年底前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每月可增发100元基本养老金。
其次,按缴费年限算。30年缴费年限可增加90元。最后,按缴费年限分档挂钩算,张女士属26—30年一档,可增加45元。
三个部分加起来,张女士本次上涨的养老金为100元+90元+45元=235元。
『肆』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中人退休了的何时能领取应得的养老金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退休了,会从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领取养老金。
《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周年的职工,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社会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缴费养老金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缴费每满一年按1.2-1.5%的比例发给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全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4)重庆市退休职工养老金新老办法核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伍』 重庆市企业退休职工2010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以下是重庆社保局调整方案。
企业和个人参保退休人员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范围是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及个人参保人员(不含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此次上调将使用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实施,全市共有119万人受惠。
同时,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普调办法:退休时间累加缴费年限
此次普调包含两方面内容,即:与退休时间挂钩和与退休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挂钩。与退休时间挂钩是指按照退休时间的不同划分为四个时间段分别调整,最高上调150元,最低上调80元(详见普调明细图);与缴费年限挂钩是指退休人员退休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市人社局称,经过先后6次调整后,我市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有望达到每月1400元。
倾斜调整:四类人群再增50~80元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等四类人群,
此次将执行倾斜调整。
一类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
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二类
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三类
原工商业者
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类
国务院批准的11个我市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
(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
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第一类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后三类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因这四类条件可累加,最高每月可再增加230元。
注意:同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资格、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这三种资格中的两种及以上的,不能重复享受倾斜调整。
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上调80元
我市对符合渝府发[2008]25、2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月养老待遇应从2009年12月及其以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将适当提高其养老待遇标准。
调整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养老待遇80元,全市受惠人群约达51万人。
『陆』 重庆市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
抚恤金相关法律规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柒』 重庆退休养老金如何计发
养老金的计算: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市(重庆)上回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答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U+Va)÷2×N×1%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参保人员缴费年限;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Va=Vn-1×t1t1—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重庆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3、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内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
『捌』 请问重庆市关于2011年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案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
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渝办发[20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1、普调。
(1)与退休时间挂钩
200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45元。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
属于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1元。
2、倾斜。
(1)对1953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对2000年底前退休和2001年及其以后退休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20元和70元。
(3)对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4)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城镇未参保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保,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养老待遇8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并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副高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原工商业者资格,由市级有关部门确认。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玖』 重庆市退休职工死亡补偿发放标准
重庆市退休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
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后死亡的企业职工,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9)重庆市退休职工养老金新老办法核算扩展阅读:
1: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2: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
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官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拾』 重庆市退休人员养老金怎样计算方法
目前养老金上调这一政策还未细化,一旦具体标准出台,将从今年元月1日起进行计算补发。 希望您多关注当地人保局的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