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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改制退休人员医保

发布时间:2022-04-30 12:16:40

❶ 医保改革后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怎么办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还是有的,只是可能要比原先的要少一部分。

❷ 长春女士今年退休.85年上班2009年改制以后医保都是自己交.退休还用交医保吗

退休后不用交了,但是医保要够年限,好像是25年,不足要补齐不然无法享受医保。

❸ 吉林省退休职工医保可以补交吗

吉林省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补缴:

(一)需提供的证明及材料:

  1. 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提供退休证;

  2. 行业统筹退休人员提供《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核准表》原件及复印件;

  3. 享受公务员退休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提供《退休人员登记表》、或《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4. 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二)医保补缴办理流程:

  1. 参保人到退休医保补缴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对条件符合且材料齐全的,受理后录入业务系统;

  4. 办结后,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通知单》反馈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到社保处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缴费。

❹ 四平改制后退休职工医保怎么办

医疗保险复在退休时必须制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为20年-3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1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职工医疗保险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中心。

❺ 吉林市对国企改制企业,保留国有身份的退休人员的医保退休怎样确定

什么叫国有身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任何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即所有退休人员都没有任何身份了。

❻ 吉林市医保中心对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用医保卡看病有没有新的变化

企业退休职工医保报销包含两部分:门诊治疗、住院治疗。 一般来说,门诊治疗以当事人医保卡余额为限,节约归己、金额滚存,超支不补。因此,如果医保卡余额使用完,那就只有自己现金支付了,不能报销。 但也有部分地方规定,对门诊医疗费用实行

❼ 吉林省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原享受国家政策每年缴纳100元医保的,2021年有新规吗

这是地方破产政策,与国家无关,地方政策,除了这100剩余部分也由地方财政买单,这个无需你操心,甭管他有否新规,只要让你享受医疗保险这是最终目的。

❽ 有人知道有关国务院给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发布的有关规定吗 或是吉林省的也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政办发〔2005〕21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关闭破产和改制改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支出和社会平均余命计算,一次性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缴费和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从关闭破产企业破产经费中支付。对从改制改组企业剥离出来的退休人员,由改制改组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对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仍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对统筹地区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前已经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障问题,应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11号)规定,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二、促进失业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比照所在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3个月之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年限与个人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设立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间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三、建立完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办法,解决城镇居民低收入群体的医疗困难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一)覆盖范围。凡是未参加或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可以企业、团体或家庭为单位参加。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目前原则上按照市州一级统筹地区每人每年180元至240元,县(市)一级统筹地区每人每年120元至180元掌握。具体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消费水平和城镇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 城镇低保家庭参保缴费及政府资助问题,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具体办法。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由所在企业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三)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作为统筹基金使用,用来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地区要合理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现阶段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以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支付比例、分段累加的办法,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总体上应控制在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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