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达到退休年龄后和用人单位是什么关系
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聘用的是劳务关系。
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应当退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已退休人员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㈡ 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后是否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这是个发展趋势,今后只要你退休了,就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了!第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退休人员:
综上,我可以肯定的说:其实在退休职工退休时,从理论上讲就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将彻底转变退休人员的思想观念,推进遗留问题的解决。目的是把企业退休人员的组织关系转到街道社区后,养老金由社保继续支付,使其象灵活就业人员一样融入社会大家庭,这样有利于企业的轻装上阵与竞争发展。但也要看到,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也确实要涉及到部分企业退休人员的利益,希望在转换过程中能得到妥善解决。
㈢ 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属于劳务关系,不划入劳动关系中。
1、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
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2、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前已经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3、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退休制度形同虚设。这样操作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
(3)单位与退休人员什么关系扩展阅读: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2、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㈣ 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可能很多人认为,就业当然属于劳动关系,其实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即终止。此时,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务关系是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
如果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时则按照正式的劳动关系处理。此时,退休职工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仍然可以签订而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一切薪酬待遇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如果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工伤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㈤ 退休人员与原退休单位的关系是什么
双重劳动关系: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为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但是双重劳动关系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一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双重劳动关系就面临着被清理且消亡的历史要求。
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是一种用工关系,首先在《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所称的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其对象主要有: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㈥ 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如题所述,退休人员返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
2、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
㈦ 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后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吗
很多朋友不知道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后退休职工是否跟原单位存在一定联系?
职工办理退休后,要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交由属地街道和社区管理。所以说,实行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目的在于把退休职工纳入街道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国企老年干部科或者老年干部处可能就成为历史。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后,退休人员的管理更加的精细化了,退休人员的服务更加人性化了,退休人员的待遇不会降低,可以说,对于企业退休人员来说是有好处的。
㈧ 达到退休年龄后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这个影响因素有很多,比如是否已经享受
退休金
,签订的合同是否到期,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理解,但大部分还是认为是
劳务关系
。
《
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的;
㈨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内享受基本容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这些法定标准来看,即使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也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因为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终止劳动关系,自然就不再承认与用人单位再订立劳动合同,即再建立劳动关系了。
但是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执行目前存在一定争议,有些地方和有些部门有些执法者和有些司法者会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一些特殊的认定和裁判。
但普遍的观点还是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建立发挥余热的不受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