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退休的人是怎么领工资的又是由哪个部门发工资
退休的人是没有工资的,而是由社保局发放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支付。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根据《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追加养老金和生活补贴三部分组成,从职工本人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次月起按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基础养老金根据职工缴费年限按下列比例计发:
(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职职工,按本人退职时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计发;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职工,按本人退休时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计发;
(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职工,按本人退休时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发;
(四)本条例施行前被授予省级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退休、退职职工,退休、退职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按本人退休、退职时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九增发。
(1)职工退休荣誉制度扩展阅读: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中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被舆论广泛称为养老“双轨制”,两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种歧视性的制度,在中国已经持续20年。具体表现为三个不同:
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00%~500%。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同而造成了两者之间待遇差异较大,且这种差异已引起群众的不满,要求缩小差距、统一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2. 在古代,由于官场中存在各种利益和荣誉
官场中存在各种利益和荣誉,主动申请退休者是少数,更多则恋栈不去,于是采内取强制容退休的方式,主要做法是将退休制度与考核制度相结合。例如明朝对“老”、“病”官员就有强制退休的制度规定。
退休待遇与考核挂钩,不称职或有过错者则以原品级退休,如果发现犯罪则要追究相应责任;对退休时九年考满没有过错者嘉奖,给予升两级退休的优厚待遇。退休前考核,激励与警示并存的效果很明显,在拓宽制度管道的基础上,引入赏罚机制,增加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生命力,有利于增强在职官员对行为的预期。
在古代官制中还将退休制度与铨选制度相结合,因特殊需要可从退休官吏中选拔人才,使其再次回到官场任职。宋代的起复制度,为退出官场的官员提供了再次供职的管道。明代铨选中因“急才”和“需缺”进行的“起废”、“添注”的任用方式,给退休官员重新回到官场带来机会。
退休官吏被起复任职,从积极意义上讲,可以为那些因忤逆权贵、直道难容、志向未遂等,各种非年龄原因离开官场的贤能之人,提供再次发挥才能的机会,为选贤任能提供更广泛、更具有弹性的制度保障,但从消极意义上讲,起复退休官员为各种奔竞之徒打开方便之门。对这一制度的用舍行藏,也体现了执政者的政治智慧。
3. 请问该如何办理干部转工人退休
原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身份退休。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6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按干部身份退休;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按工人身份退休。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职工退休,一般按档案资料确定身份,主要依据档案中的劳动合同、奖励申报表、处罚决定、任免职务通知、以及社保缴费登记确定。
各省都有具体规定,干部身份转为工人岗位的,需要在工人岗位二至三年才符合工人身份退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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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参考资料:网络-退休
4. 人社局具体是做什么的
人社局,即人抄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政府职能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主要负责用人,招工,部队退伍转业安置,职工调转,晋升,就业,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指导监督社会保险局对于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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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一)高县人社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提出就业资金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5. 获得湖北省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现退休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下面的法规希望对你有帮助:
《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模范作用,激发全省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劳动模范,是指经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在鄂单位推荐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省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省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省劳动模范在推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省劳动模范在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省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处级以下工作人员;
(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省劳动模范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省劳动模范一般从湖北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或相当级别)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中评选产生。
第七条省政府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省劳动模范。
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即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
对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而牺牲和殉职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追授省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省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按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
第九条被推荐的省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到群众公认,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第十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拟推荐的省劳动模范人选,必须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被推荐的省劳动模范人选,要在所在单位、市级宣传媒体和省级宣传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省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对命名表彰的省劳动模范,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北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三条各地要充分发挥省劳动模范的政治优势,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会议和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四条要加强对省劳动模范的培养,积极推荐、选送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尤其是对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并具备有关条件的省劳动模范,要创造条件选送他们参加党校培训或接受高等教育。省属党校和高等院校要积极为提高劳动模范的思想理论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对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荣誉津贴。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企业在改制、转让、兼并过程中,要将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列入移交和补偿范围。由于企业破产、关闭或确无能力支付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六条对生活困难的省劳动模范实行补助。省财政每年专项列支,对因工资收入偏低或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省劳动模范进行补助。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与省总工会联合制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建立省劳动模范养老和医疗保障机制。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鼓励企业为省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劳动模范,应为其创造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省劳动模范家庭,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范围重点保障。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要将省劳动模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已参保的省劳动模范,按现行制度执行;对未参保就医确有困难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参保;对患重大疾病的省劳动模范,应由当地社会医疗救助机构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
第十八条有计划地组织省劳动模范疗(休)养、考察和培训,参加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各单位应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各地建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因破产、停产而下岗的省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为他们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企业要积极为省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原企业的省劳动模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省劳动模范,尤其是离退休的省劳动模范进行慰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省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省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省劳动模范即时性的表彰和取消荣誉称号的申报及承办工作;
(三)组织省劳动模范有关情况的调研,参与劳模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省劳动模范的信访接待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省劳动模范资格的确认、证明;
(六)推荐和协调省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七)发挥省劳动模范协会的作用,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劳动模范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推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八)依法维护省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报复省劳动模范的行为,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依照法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取消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必须依照省劳动模范评选审批程序,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省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建立省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录用晋升、辞职、下岗、离退休、亡故和严重违法、违纪等,必须逐级上报省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省劳动模范奖金、省劳动模范困难补助金和省劳动模范日常管理经费等由省财政列支,每年定额纳入省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我省范围内工作曾获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国务院各部委与国家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曾荣获军队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劳动模范,纳入省劳动模范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 特殊工种有哪些
特殊工种的具体名录: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7. 人事管理是什么
人事管理是国家或某一部门为实现一定的目标,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选拔、使用回、培养、考核、奖惩答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正确的用人原则及合理的管理制度,调整人与人、人与事、人与组织的关系,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人事部门、人事干部的工作内容在不断调整,不断变化,传统的人事管理工作逐渐被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取代。
(7)职工退休荣誉制度扩展阅读:
人事管理的主要任务
1、培训:即帮助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个人工作能力,进行任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2、工资福利:即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做好工作人员的工资定级、升级和各种保险福利工作。
3、政治思想工作:即通过各种教育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4、人事管理研究:即对工作情况和程序进行总结、评价,以便改进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