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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补贴归并

发布时间:2022-04-24 09:55:55

⑴ 《关于规范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号) 我想看这个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规范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号)
经国务院同意,从2010年 1 月 1 日起,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的京外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所属京外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的退休人员(含仍由中央管理的京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
二、全面清理部门和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基础上,取消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的项目,将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生活补贴、节假日补贴等其他收入,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统一归并为 退休人员补贴 。
三、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现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执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实际发放额高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由单位采取一次性冲销或分步冲销的办法妥善处理。
所在地政府尚未规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所在地政府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
四、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和标准,应同时抄送所在地京外中央事业单位。
五、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所需经费,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原水平部分,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新增水平部分,在扣除现有经费渠道、动用结余、部门预算调剂后的经费缺口,结合单位现行财政补助水平情况通过部门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申报解决。其中,在职人员政策外津贴补贴奖金 (或绩效工资) 平均水平相当于退休人员统一规定补贴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单位,所需经费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六、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后,各单位一律不得在统一的退休人员补贴之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对违反国家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有关部门 (单位) 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将政策落到实处。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退休人员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京外中央事业单位落实政策。

⑵ 退休人员工龄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以下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 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⑶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义务教育学校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⑷ 荆门市劳动模范退休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会发放劳模津贴和荣誉津贴。国家规定工作人员退休后继续给予保留的荣誉津贴。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统一归并后,除上述保留项目外,其他津贴补贴予以冲销。

⑸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260元。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⑹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26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⑺ 2019年1月1日退休军人归并生活补贴含水电费么

不含。
退休费是指用于军官、文职干部、士官退休后发给个人费用的统称。除按退休前基本工资、地区津贴等为基数按月标准汁发的退休生活费外,还根据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贴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
退休军人养老补贴一般包括四部分,分别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这四部分。

⑻ 2012上海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怎么加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工作培训

今天的培训内容:

一是讲解规范后的补贴政策,

二是讲解一下清算办法以及规范后的发放。

一、实施范围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中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及本试行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本市原事业单位转制前按事业性质退休(退职),退休后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
操作:1、2011年12月31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含2009年12月31日后死亡的人员),纳入此次信息采集工作。
2、2012年1月1日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新办法,按社保的要求进行办理。
二、规范后的政策框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调整现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收入的结构,规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看结构图)
规范后的收入=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补贴+特贴保留+其他保留
1、国家规定的退休费=按国家规定计发的基本退休工资+津贴补贴等项目+历年增加的退休费
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粮油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老劳模津贴、归侨津贴等。(见文件)
2、退休人员补贴由本市规定的津贴补贴等地方养老金和单位发放的共享费等项目归并后组成。
本市按照规定清理取消违规项目后,列入归并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地方职务(岗位)津贴、物价补贴、生活津贴、医保补贴性工资、八类地区工资补贴、书报洗理费、住房提租补贴、养老保险补贴、高知特殊补贴、原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的养老金、按本市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等项目。(见文件)
(1)补贴标准=补贴1+补贴2
(2)补贴1:(2012年1月1日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单位发放的补充养老金—国家规定的退休费—特贴保留。
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
补贴1=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国家规定的退休费
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由社保核定。
补贴2 =补贴标准—补贴1
3、特贴保留,我们对目前已经享受高级知识分子补贴的一半进行了保留,这部分不包括在补贴标准中。
4、其他保留(3月份及以后发放的),原共享费发放水平高的单位,规范前的收入(指的是11年规范前的收入)超过12年规范后按照规定发放的水平,高出部分我们称之为“其他保留”,按照国家规定应一次性或逐步冲销。
其他保留=11年规范前的收入—(国家规定的退休费+12年补贴标准+特贴保留)

总的原则是,
1、规范后社保支付额=原社保发放总额+补充养老金
=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补贴1+特贴保留

2、规范后单位支付额=补贴2+其他保留

3、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补贴(含补贴1、补贴2)由社保统一发放,其他保留由单位发放。

需要说明:

1、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按本人退休时的工资对应的职务(职级)享受本市规定的补贴标准。(聘用制干部除外)
2、军转干部按照退休前单位聘任的职务职级享受本市规定的补贴标准(国家规定的退休费按照退休前岗位工资对应的职务职级享受)。
3、义务教育退休教师:是执行义务教育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退休的人员,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按照同职级人员补贴标准的1.1倍执行。
4、退职人员,按照社保的退职标识,补贴标准按照事业单位同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70%执行。(见文件)
5、2012年1月1日后发放养老金的人员,完全按照补贴标准发放,没有其他保留。

为了做好2010、2011及2012年1-2月份两年多的清算工作,以及3月份开始发放补贴的正常操作,下面我讲解一下指标说明。
三、指标说明
我们下发的信息中(见电子信息),30多项指标为单位填报的信息。其他的指标一部分我们取自社保,还有一部分是根据单位填报的职级、退休年月、国家政策以及补贴政策生成的信息。
1、规范前收入=规范前社保发放养老金额+补充养老金额+单位发放的共享费(转制人员补充养老金已包含在社保发放的养老金内)
2、国家规定的退休费=(按国家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老劳模津贴计发的退休费)+国家规定历年增加退休费
3、按国家规定历年增加退休费合计:根据明细表中的20余项指标自动计算生成。
4、由于此项工作涉及两年多的清算以及今后的发放工作,因此,我们在信息上作了标注:
绿颜色的是2010年的清算数据,
红颜色的是2011年的清算数据,
蓝颜色的是2012年的清算数据。

由于这些是当年数据,所以增资额、保留部分都是当年的规范后收入与规范前收入的比较,这些数值也是为了当年清算用的,跟3月份以后发放的补贴没有关系。
今后补贴的发放数据,除了国家规定的退休费外,社保(补贴1和特贴保留)、单位(补贴2和其他保留)以及规范后的增加额的数据我们在78—84列进行了标注。
注:工资额指标: 逢分进角。

这次涉及到两年多的清算及三月份的正常补贴,数额较大,4月份只发放正常补贴部分,钱变少了,和老同志做好解释工作。

四、关于筛出部分人员信息的说明
我们对单位上报的信息又进行了再次核对,我们认为下列人员相关信息需要进一步核实,核实清楚后再进社保:

1、单位职级与社保不一致的人员;
2、单位填报的退休年月与社保信息相差12个月及以上的;
3、06工改前:单位填报的(基本工资+保留补差)比社保数据小150元的,
单位填报的(基本工资+保留补差)比社保数据〉250元的;
06工改后:岗位〉2800元的或者是薪级工资〉1990元的;
(社保的基本工资为0的,我们以单位填报的为准。)
4、保留补差〉300元的;
5、补充养老金〉1200元的;
6、单位共享费月均发放额〉5000元的;
7、特殊岗位津贴〉600元的;
8、执行93工改、06工改标准的人员,94年8、9号文及之前的文件都填写数字金额的人员;
上述这些人员,我们在反馈的错误信息中都会有标识,如第8类人员,我们会在执行工资类别上标红颜色。
9、对职级需要修改的人员,单位在上报信息中填报了标识“1”,这些人员进不了社保。
社保的职级为……,空格、建国后的,我们都以单位填报的职级为准,所以这些人员单位上报信息如果选择了1,也进入了社保。
五、操作说明
1、今天下发的光盘中,一部分是我们备案后送交社保的人员信息,一部分是审核不通过的人,单位手中还有一部分是由于职级、身份证等原因未进库的人员。(社保在审核过程中还会把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关在外面。)
2、由于各种原因,3月9日未发放补贴的人员,信息核实后,3月12日、13日可以按照(2月8、9号下发)模板2的要求,清算3个月单位共享费,重新上报信息。4月份上报信息的按照4个月进行清算,上交的时间是9、10号两天。需要说明的是:未列入的人员,请联系社保进行核对(要求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核对好以后再来上报信息。
3、为了配合规范补贴费的操作,我们设计了软件,帮助大家打印明细表、审批表、名册表。汇总表要求主管部门自己做。请主管部门统一将名册表、汇总表的电子光盘、纸质的一式两份(盖章、签字)于3月5、3月6日两天分别交工资处、市社保中心(区县交到区社保中心)。(演示)

⑼ 湖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发放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金的计发

1、1994年12月底以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并按规定缴费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2、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底,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并于2002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实际缴费月数)。补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3、从2002年7月1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的部分,补缴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参保当月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补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4、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5、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应以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每中断缴费一年,相应减发其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2%。

6、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按参保前连续工龄的长短补缴养老保险费。聘用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原属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工作期间的年限,也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7、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的月数。补缴基数为:(1)1994年6月前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福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2)1994年7月后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本人缴费工资为补缴基数。

参见: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异地安置(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在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向省机关社保局提供一次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经确认才可发放养老金。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由我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本人的当年户籍证明;方可发放其养老金。经本人申请,也可将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一并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见: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2002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1、 调整范围与时间

从2001年10月1日起,给2001年9月30日以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养老金。

2、调整养老金的标准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 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金。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及“5·12”退休干部,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月增加数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增加;

(3)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及其以上职级的退休干部、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

(4)机关事业单位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

(5)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其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其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其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

(6)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7)机关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退职生活费。

3、资金渠道

单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按调整工资标准后的基数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单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没有按规定调整缴费基数的,此次增加的养老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参见:关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闽劳社[2002]文41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0月1日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生活补贴费归并为养老金

1、1984年底前退休人员退休时按比例计发的原级别工资(其中,40元可接100%计发);

2、1985年后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

3、1993年10月后机关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工人)按比例计发的职务(等级)工资、津贴;

4、国发[1985]6号文生活费补贴(17元);

5、闽政[1990]4号、闽人薪[1990]21号文增加的退休费;

6、闽政[1992]5号文增加的工龄津贴;

7、闽人薪[1994]3号规定的基本生活费用补贴(46元);

8、闽政[1994]7号文增加的退休费;

9、1984年底前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享受的物价补贴27元,并入生活补助费22元后余下的5元;

10、闽政[1996]11号等文件规定每两年正常增加的退休费;

11、闽人发[1997]159号、闽政[1999]23号等文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时增加的退休费;

12、教(护)龄津贴、纳入退休费基数的警衔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其他退休费。

13、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执行的“生活补助费”、物价补贴22元两项合并为“生活补助费”(见附表)。

14、1996年10月在职人员增发岗位津贴、1997年1月在职人员出台的适当补贴合并为按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基数(见附表)。

15、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的山区(地区)补贴50元、1996年1月出台的福州地区物价补贴30元、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9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标准的生活补贴和1993年工改时保留的原七(八)类地区工资差(处级以下人员5元、副厅级以上干部和教授10元)四项合并为“福州地区补贴”(见附表)。

16、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0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的生活补贴,更名为“福州地区生活津贴”。

17、护理费、高龄补贴、交通费等按原规定项目、标准发给。

归并后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补贴费,作为退休(不含退职)人员死亡抚恤费计发基数。

4.退职(含闽人福[1984]119号)人员;原标准:18+22,归并标准:40元。

国发[1978]104号、闽人福[1984]119号退职人员;55元注:计发比例不在表列标准的退休人员,按其实际比例计发。

退职人员(含闽人福[1984]119号):110元

注:计发比例不在表列标准的退休人员,将100%标准中除85元(副厅级及以上干部和教授为90元)部分不打折外,其余部分按其实际比例计发。

]

⑽ 事业单位三类 退休待遇

一、 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补助补贴项目再次简化归并

(一) 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退职人员补助项目简化归并办法

1. 将离退休人员的图书补助费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7项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51元(禁食猪肉民族54元);

2. 将退职人员(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下同)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6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36元(禁食猪肉民族39元)。

(二) 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退职人员补助补贴项目简化归并办法。

1. 将离退休人员的图书补助费1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6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46元(禁食猪肉民族49元);

2. 将退职人员的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5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31元(禁食猪肉民族34元)。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实行归类管理

(一) 将离退休人员接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改称基本离休费、基本退休费。

(二) 将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1996]鲁组通字3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91号等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退休费进行合并,称为增发离休费、增发退休费。

(三) 将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85]6号、[1986]鲁人老字第7号、劳字[1988]42号、鲁老[1988]9号、[1990]鲁人退字第14号等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进行合并,称为生活补贴。

(四) 将离退休人员分别于1992年1月按职务、1992年12月按职务和工作年限、1996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归为一类,称原职务(岗位)补贴。

(五) 对依照国发[1978]10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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