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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离退休人员去世

发布时间:2022-04-23 18:30:41

① 陕西养老保险离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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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最新规定:
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② 陕西省对离退休人员死后没有火葬的,有没有丧葬费

丧葬费是应该没有的。是这样的,以前的殡葬管理条例里,在火化区去世后都是必须要火化的,非火化区(非常偏远地区)没有硬性要求,同时要求国有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或退休去世也都必须火化。近些年,由于殡葬制度改革,在倡导绿色殡葬的同时,放宽了一些把控。就目前的政策看,没有火化是无法领取丧葬费的,但是部分地区放宽政策后可以领取抚恤金和遗属困难补助等,也有部分地区依然无法领取抚恤金等。具体以当地人事组织部门解释为准。

③ 西安市2021年11月去世的退休老人80岁,怃恤金怎样发的

摘要 陕人社发【2012】80号文件规定,陕西省从2011年8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养老金(不含各项补贴)。 抚恤金=(离休金合计-扣减项目)*计发月数(40个月)+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

④ 陕西省退休职工丧葬费

法律分析:丧葬费标准为,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⑤ 离休老干部去世 丧葬费如何发放由谁来发

离休老干部去世的丧葬费由原工作单位支付。

以陕西省为例:

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申报、审批工作由厅人事处(离退办)负责办理。

第四条 机关党委(财务)负责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五条 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2008]171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次性抚恤金按照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民发[2011]32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领取程序

第七条 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由其法定第一继承人负责领取,如第一法定第一继承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继承人领取, 其余人员一律不得代领、冒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遗属本人前来领取,如本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家属前来领取, 其余人员一律不得代领、冒领。

第八条 家属需持人事处(离退办)填制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表,并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在机关党委(财务)办理领取手续。

(5)陕西省离退休人员去世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九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对象应于每年6月1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持近期相关报刊杂志(带日期)合影照片到厅人事处(离退办)进行认证年检。

提交审批材料:

1、原经人事部门审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呈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汉滨区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一式四份。

⑥ 陕西省机关单位退休干部死亡土葬后有抚恤金和丧葬费吗

有的。

公务员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1、丧葬费:根据甘人事〔1999〕123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调整为1200元。

2、抚恤金: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临时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依据省委办发〔1982〕47号和甘老字〔1987〕28号文件精神,一次性发给死者生前3个月的全额工资(退休费)作为临时性遗属生活补助。

(6)陕西省离退休人员去世扩展阅读: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2、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⑦ 陕西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病故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7)陕西省离退休人员去世扩展阅读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⑧ 陕西省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如何领

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最新规定: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者不工作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退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处理方式支付。

1.丧葬费用:部门及以上职工(包括经批准办公级待遇的员工)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葬礼费用以干燥方式使用,部分节省的费用由亲属拥有。

2.一次性养老金:一次性养老金的金额根据员工死亡的性质确定。如果患者因病去世,根据员工的疾病,10个月的工资将支付给牺牲时牺牲20个月的人。支付工资额;如果它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则在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时发行。

(8)陕西省离退休人员去世扩展阅读:

第七条按本规定第六条发给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第八条供养直系亲属的确认,按《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确定;夫妻双方供养的独生子女,可按死亡一方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第九条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供养人数和条件改变的下月起,改变抚恤费和救济费的发放数额。

第十条职工离、退休后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相同。
因病退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与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相同。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处理丧事的直系亲属,可报销一次二个人以内的往返车船费。

第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前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所领取的救济费或抚恤费低于本规定标准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发布的《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

⑨ 陕西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是多少应由哪个部门支付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规定,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陕西退休职工的丧葬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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