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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与改制已退休职工规定

发布时间:2022-04-23 11:55:36

A. 未改制的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有权享受企业资产分配吗

有的,劳动法里面规定的……

B. 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能参与企业改制吗知道的请详细告知下,并附上文件依据。十分感谢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因此,职工退休后,就不再是企业人员。而企业改制是由政府或者企业支付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待遇。所以,已退休人员不会再有任何改制方面的待遇了。

C. 自收自支的单位还没改革.但其退休人员却划分到企业拿养老保险.请问,国家有这个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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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你妈妈退休的年龄了,不同的年龄的解决方法不同。主要的要看你妈妈有没有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到了,那这种做法是合法的,有相关依据,有着最终解释权的。
如果听不懂,那就详细看看相关的法律依据吧,也许你就明白
事业单位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又称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三类,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包括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由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设立与撤销。
事业单位现行的退休养老制度与公务员大致相当,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退休时,退休金按本人原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俗称“打折”,根据现在的政策规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休金按原工资中的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两部分为基数,根据工作年限长短分别按70%—90%计算,再加上各项生活补贴和职务补贴,一般情况下,退休金大约为本人退休前工资的90%以上,这也是比较典型的“待遇确定型”的退休金计发办法。
在退休金的支付方式上,目前除部分市、县组织试点外,我省还没有建立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制度。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退休金主要还是实行财政供给或单位自行解决。
二、事业单位转企的概况
事业单位转制改企,是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改革需要,实行体制改革的方式之一。转制改企的内容大体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应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将事业单位改变为企业,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承担各种企业法人行为的相关责任,取得融入市场的资格参与市场竞争;二是促使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产权的多元化,事业单位过去都是国家独投,产权与其所依附的机关之间关系比较复杂,产权不明晰,影响单位进入市场,改企后可以使产权进一步明晰,促使投资多元化;三是改革用人制度,将原来实行的人员编制管理改变为劳动合同管理,同时改革分配制度。
历史上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一直没有停止过,历次机构改革当中均有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国有企业,但由于过去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许多具体制度方面,包括产权制度、用人制度与分配制度等大体上是相同的,因此过去事业单位变成企业单位,多数都只是单纯的改企,涉及转换机制的内容不是很多。目前所说的转制改企是自1999年以来开始的,已经实行转制改企的有中央部属和省属的部分科研机构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正在实行转制改企的有文化出版系统的事业单位,下一步将要改制转企的还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内容
顾名思义,事改企过程中的养老保险政策,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将转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执行企业的养老保险政策。从1999年起,国家先后就中央部(委)所属的科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就包括了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具体政策。省人民政府为推动我省事改企工作,根据国家的政策精神,于2004年批转了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即皖政办〔2004〕57号文件,综合上述的有关规定,事改企的主要政策包括:
(一)参保政策
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从批准转制之时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及比例,履行缴费义务。社会保险机构自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时起,为职工个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在转制之前在事业工作期间,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均可视同缴费,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金的计发政策
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转制前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已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及标准计发的养老金维持不变,继续享受。
2、转制后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转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政策计发,对自转制起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部分,加发补贴。
补贴的计算方式为:截止转制时,本人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的退休金,与转制时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之间的差额作为计发补贴的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转制日后第1年内退休的发给该基数的90%,第2年至第5年内退休人的,依次发给该基数的70%、50%、30%、10%;如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与加发补贴高于原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养老金金标准的,执行原事业单位计发标准。至第6年起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
3、转制后调入人员养老金计发
转为企业之后再调入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企业办法计发。
(三)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
转制改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区分为转制前后以及按单位拨款性质不同分别规定:
1、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不执行事业单位调整政策。
2、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1)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包括原为全额、差额拨款的),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资政策调整退休金,所需资金仍按原拨款渠道解决。
(2)无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即原为自收自支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企业退休人员的政策调整养老金,按企业政策调整与按事业单位政策调整之间的差额,由原单位视情况自行解决。
(四)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政策
1、有正常事业费转制单位养老金的支付
原为全额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分两部分支付,社保机构承担按照接收时当地企业人均月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一次核定后不再增加。其与原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按原拨款渠道安排资金划入社保专户,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全额发放,按事业单位标准和办法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也照此办理。
原为差额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社保机构负责发放接收时按当地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今后不再增加。差额部分由原单位支付,财政按原承担比例解决相应部分,遇事业单位调整养老金,调整退休金由财政和单位共同承担,原单位支付。
2、无正常事业费转制单位养老金的支付
无正常事业费转制单位已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今后按企业办法调整的养老金,全部由社保机构支付(离休人员待遇仍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
3、转制后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
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及今后调整的养老金全部由社保机构支付。
(五)转制事业单位认定及养老保险其他管理政策
1、需转制的事业单位,其性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编委认定。
2、转制后养老保险业务由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包括参保、缴费申报以退休审批,待遇调整审批等各项业务管理。
3、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4、57号文件下发前已经转制并参保的单位,养老保险维持既定政策不变。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资金(个人缴费)并入转企后参保建立的个人帐户。
5、转制单位可以为职工建立年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本企业工资总额5%以内的可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提前退休问题
今年以来,为配合文化出版事业单位和省属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经省委研究决定,对这两类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转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工龄满20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可以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期间的退休金(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增资部分,据测算人均约15万元左右,由原单位一次性缴清,或从资产变现中筹集,不增加社保基金和财政负担。
四、事业单位转制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思路
省政府皖政办〔2004〕57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都陆续组织贯彻,芜湖、马鞍山、安庆等地已经出台实施意见,其他市的具体贯彻意见也正在制定之中。由于全省事转企工作尚未全面推开,目前政策执行的面还不是很大,但从执行的情况来看,目前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有:
1、由于当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分配制度的不同,使得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这已经成为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事业单位转制改企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职工心理上承受着比较大的压力,甚至抵触。
2、事业单位转制改企所需支付的成本较大,特别是地方社保资金要为此承担的资金和责任都较重,对一些市县来说造成的冲击比较大。
3、对过去已经转制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然按照原定政策不变,虽然避免了政策上的翻烧饼,但引起的新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
4、对几类比较特殊的事业单位如农(林)场、种子园艺场,招待所等,现行政策还不能够很好的适应其改革改制工作,另外过去一些执行了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也要求享受这项政策。
事业单位转制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今后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思路是:
1、将转制改企养老保险工作要与下一步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相结合,在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研究转制养老保险政策完善问题。要把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事业单位转企养老保险政策相互联系起来通盘考虑,在不同的制度之间设计相互衔接的办法。
2、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的实际情况,对目前转制工作进程当中尚未解决好的以及遇到的新问题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特别是要结合分配制度改革的进程来抓紧建立事业、企业之间大体相当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在二次分配领域注重公平因素。
3、加强对各地执行政策情况的指导,帮助地方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在实践中对转制政策不断加以完善。同时要抓好政策的宣传。
翻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D.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政策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
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字[2002]859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下发以来,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在实施改革改制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涉及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我们经过归纳并经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整体改制、转让股权、增资扩股使国有资本退出或退到参股地位的省属国有企业,在制定企业改革方案时,职工安置方案中应当包括预留职工安置
费用的支付保障办法。经核准预留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上述企业在改革改制方案实施前划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帐户,作为职工安置费用的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按规定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预留职工安置等有关费用的,在按照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2004]5号文件确定计算职工安置费用的基准日时,尽
可能与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统一。
三、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中经界定为国有出资但注册为集体企业的,可以纳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上述辅业单位使用的混岗集体职工中,与主体企业或辅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纳入辅业改制人员范围。
混岗集体职工是指国有矿山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在国家劳动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人员。矿山所属集
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向矿山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集体职工范围。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前,对企业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属于整体改革改制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不低于原条件继续履行内部退养协
议;属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单位,由主体企业按不低于原条件继续履行内部退养协议。
企业改革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中,符合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预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其他内退职工
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从国有净资产中预留(或按照不超过5年的标准预留)。
企业改制时,对内部退养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企业改制时,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被鉴定为1-4级的伤残职工,改制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参保企业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预留的有关费用,由主体企业
或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并按规定支付和缴纳;不预留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被鉴定为5-10级的伤残职工,改制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应当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计发经济补偿金;预留的有关伤残费用,由主体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今后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有关待遇。企业改制时,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被鉴定为5-10级的伤残职工,由本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和预留的伤残待遇,由改制企业一次性支付。
六、企业改制时,对于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休人员,本人申请且符合退休(职)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办理退休(职)手续;对于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
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
费。
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应当本着有情操作4 的原则,依法对停薪留职、
“两不找”、挂名挂靠等各种离岗人员进行清理,对其中愿意到改制后企业工作、企业有条件
安置的,改制企业应当进行安置;对无法安置的人员,企业应当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改革改制时,对上述人员中只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发给生活费、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保留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应予以扣除。
八、企业改制基准日至国有资产处置日期间调出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到达离退休年龄以及死亡的人员,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九、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时,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上限标准3倍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上限3倍的标准确定。
十、省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工资总量及增长水平调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改制前超标准突击增加职工工资。对企业改制时超出规定标准发放的工资(含企业经营管理层的薪酬),不得作为企业改制计发个人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十一、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其辅业改制单位 5 (含独立法人单位)均采用改制基准日主体企业全部职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职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十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下列费用可以从国有资产或转让收入中预留和支付:
(一)企业内退职工应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欠发的退休和内退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应缴纳的一次性费用;
(四)省属国有企业中由企业自行办理退休手续、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家属工,可以按现行发放生活费的标准一次性预留生活费,满70岁的预留5年,不满70岁的预留10年;
(五)对企业改制前已执行住房补贴的退休人员,可以按现行标准一次性预留住房补贴,满70岁的预留5年,不满70岁的预留10年;
(六)离休干部基本养老统筹外支付的有关待遇,以及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统筹金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易地安置费等费用,按照省委办公厅鲁厅字[2005]8号文件的规定预留。上述费用以企业改制基准日的应发标准为计提标准,医疗费以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额为计提标准,一次性预留10年。 属于劳动保障费用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核认定,其他职
工安置费用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
十三、省属国有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和生活费,企业改革改制或关闭破产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企业由于停产、半停产不能正常支付的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在改革改制或关闭破产时应当支付或预留的,对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拖欠时段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拖欠时段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拖欠生活费。
改制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中已计入资产负债的拖欠工资、生活费和医疗费,不能重复计算职工安置费用。
十四、职工安置费用预留和支付保障方案中,属于当期支付给职工的有关费用,应当由改制企业或改制企业的母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前支付完毕。按规定预留给职工需要改制后的企业分期支付的费用,改制企业须以土地、房产等有效资产作抵押或质押,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委托企业工会与改制后企业签订财产担保合同。集团公司子公司改制,按规定预留给职工需要由改制后企业分期支付的有关费用,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不足须集团公司或主体企业支付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或主体企业与改制
企业签订分期支付协议,由集团公司或主体企业分期支付给改制企业。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 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退休的职工应该给于经济补偿吗

根据国务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规定及改制的规定和做法,企业资产全部出卖后,其资金在偿还内、外债务,补发职工工资,补偿临时工、合同工及工伤人员等各种经济补偿后,剩余的净资产可以按出资多少、供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因素进行量化分配。 “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应该包括本企业退休职工,(已死亡一年以上的因失去主体而除外)。而临时工、合同工除在遣散安置时应按规定给予以经济补偿(含两金三险)外,不应再参与这种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的所有权分配。这点,就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营企业以及和改制后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本不同的地方。

F. 事业单位改革后退休人员咋办

G. 国家对原国有企业破产或改制后下岗职工退休有何政策

九十年代,国企改革中,国家曾经对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回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答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以及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实行提前5年退休。现在该项政策早已停止执行,国家对原国企破产或改制后下岗职工退休没有特殊政策,与其他劳动者无异。。

H. 请问:原是事业单位职工因体制改革,在改革前在人事局办理了退休手续,这属不属

按规定,事业单位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版变,当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调权整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离退休人员统筹内的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外的待遇,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事业单位转制时从资产中预留费用)。
关于退离休人员的管理,具体从各地规定。但改制为民营性质的企业,从先行试点单位看,一般移交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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