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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属于弱势群体

发布时间:2022-04-23 09:15:14

Ⅰ 为什么说老年人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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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六十抄岁以上的老年人一亿袭多。按老、中、青、少、幼几个年龄层次划分,他们是社会中的真正弱势群体。
从生命过程看,他们不如婴幼儿。婴幼儿处于生命初期,而老年人离生命终点最近。
从生命活力看,他们不如青少年。青少年敢说敢为,而老年人只能叨叨而已。
从社会生产看,他们不如中青年。老年人已失去创造财富的能力,只能成为纯粹的消费者。
从社会消费看,他们不如所有人。老年人的消费能力日益萎缩,“有钱也难以化出去了”。
从社会分配看,他们不如其他人。除了基本养老保障外,老年人参与各种社会再分配的能力日益减弱。
从社会构成看,他们不如农民工。农民工正向社会主流靠近,而老年人只能越来越边缘化。
从生活能力看,他们不如小保姆。老年人必然要越来越依赖别人照顾。
从生活质量看,他们不如中青少。老年人享受科技发展成果的能力越来越弱化。

Ⅱ 弱势群体有哪些人

其实,这只是代表性,举例而言,突出了重点,未包括全面。推而广之,还有不少。
从下岗职工延伸,可以包括失业者、半失业者和待业者。“待业”这个名词,久不用了,本来是指到达就业年龄而未能就业的人,现在已经纳入失业一群。大学生毕业,相当时间未找到工作,也是失业者。半失业者,一般是指其职业不固定和收入不稳定,时有时无,时多时少。这些与下岗职工,本来有业,现在无业,来历不同,现状无异。
从进城农民工,可以延伸到相当多数的农民。本来,农民工来自农村进城打工,相对地说,其收入比务农多,就业机会也好一些。但是看实际情况,他们干最累、最苦、最脏和最危险的活,拿最少的工资,并且多数、长期被拖欠。所以,列入弱势群体,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是这样一来,令人自然地想到广大农民,同样处境困难,至少不比农民工好,否则又为什么要进城呢?特别是纯农户,种少量的田,种粮粮价贱,日子不好过;还有失地农民,补偿有限,又无田好种,困难容易想象。可见,多数农民,应当在弱势群体之列。
“体制外”的人,可能是指无业者,不是失去了职业,而是向来不在任何单位。这些人,基本上无收入,有也不经常,除靠家里赡养外,生活无来源也无保障。一旦失去赡养或赡养者下岗,其困难更大。这在城镇有,农村也有。
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是指拿养老金退休工资)不多的老人,其困难不想可知。何况,过去在困难地区或困难企业,包括从机关抽调去的,养老金较少还不能做到按期、足额发放。
从以上后两种人,又能联想到社会上有一批老弱病残的人,同样是收入不多或无收入,生活困难,应当列入弱势群体。
这样一来,弱势群体的人数就多了。这是基本国情所决定,尤其在目前处于转型期,体制在变迁,冲击力很大,与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比,其弱势群体除失业者外,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和孤儿、单身母亲以及吸毒者、酗酒者等,大不一样。他们在分类上,相当部分是生理性的弱势群体,其余才是社会性、经济性的弱势群体。由于国家大、人口多、发展不平衡,我国的弱势群体还有区域性或地方性,在经济欠发达、自然条件差和自然灾害多的区域,弱势者成群,有特殊因素,包括某些少数民族,成为弱势群体形成和集聚的另一种情况。
对弱势群体,有人还分为初级弱势群体和次级弱势群体。前者是指基本生活需要不能得到满足而陷于困难者,后者是指基本生活需要虽然得到基本满足而与其周围人们相比,差距显得过大者。这也表明,在不同地区,似该有不同标准。
对弱势群体,有人建议,可以划一道贫困线。其实,两者有联系,又不是一回事。低于贫困线的,无疑属于弱者,而略高于贫困线的,既不属于强者,就不一定摆脱了弱者的身份。这在掌握上,还是要从实际出发,有一定的弹性。
以上为弱势群体试作界定,总的是适当定性,不可能精确定量。弱势群体的划定,并无明明白白的边际,主要是设置一个概念,认知社会人群中有这样一群弱者。他们的大多数,不可能仅是依靠自己的努力来改善自己的命运,应当得到各级政府、社会和其他人的关怀、帮助和尽心、尽力。

Ⅲ 弱势群体有哪些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您好!随着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分层的日益明显以及不同利益集团的加剧,弱势群体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众所周知,我国的社会结构与经济体制正在进行着一场影响深远的转型中,不同个人或团体所拥有的经济实力、竞争力以及知识资源成为竞争的筹码。对于不同的群体来说,由于占有的社会资源以及竞争力的不同,总会有一部分人在社会竞争中被无情地淘汰,被迅速地边缘化,无奈地处于弱势的一方。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每一个社会的共相,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使得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能够和谐而平衡地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业已成为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是一个分析现代社会的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平等,以及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也是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以及社会政策领域的一个核心概念。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研究界从是否丧失具有市场竞争的人力资本,是否难于融入所处地域社会的社会生活、难于与其他群体共享公平权利,是否远离社会权力中心和社会对于社会群体的既定评价等角度来定义,形成一个基本的界定,即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和贫困者。在有些国家弱势群体还包括单身母亲、吸毒者、酗酒者、少数民族等。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比较一致的认识是,弱势群体并未形成真正的群体,其内部没有组织化,它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i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的认识,主要有“社会弱者”、“社会弱势群体”或“脆弱群体”等称法。对于究竟什么是弱势群体这一一问题,比较有代表的观点有地位论ii、构成论iii、能力论iv、特征论v、成因论vi五种观点,从一定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了描述。但要全面地概括弱势群体的内涵,应该注意:首先,弱势群体毕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前提下,一部分人群比另一部分人群在某些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其次,仅仅从经济上界定是不完整的,弱势群体之所以弱,更多地表现在他们发展机会上的劣势。弱势群体的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形成和演变轨迹是社会在一定的发展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我国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弱势群体应该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社会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状况低下,先天或后天残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歧视。第二,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三、弱势群体的种类。 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新时期的社会弱势群体正在在结构上发生着重要变化,他们对社会保障有着急切的和有差异的需求。这个群体一般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 1、城乡贫困人口 。贫困人口是构成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组成部分,它一般因收入极低或无收入来源造成,包括传统的城镇“三无”人员、乡村“五保户”以及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乡村贫困线的贫困人口。这些人口由于缺乏收入来源,其生活往往处于极端贫困状态,通常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的救助才能维持最低或最起码的生活。 贫困人口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不仅仅是基于最低营养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还有疾病医疗、子女教育及住房等方面的救助需求,他们需要一个相对综合的社会保障机制。 2、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失业、下岗人员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情形下的失业人员并不一定构成弱势群体,为其提供失业保险的目的主要不是将其作为弱势群体来保障,而是为了促进其尽快恢复就业(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障转化表明了这种政策取向)。但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大量失业、下岗职工却因年龄相对偏大、知识技能相对较低、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就业竞争能力弱等原因,不仅整体上处于就业竞争的不利地位,而且事实上处于社会生活的不利地位,他们中的许多人客观上沦为社会弱势群体。而下岗职工中的困难户虽然缺乏精确的统计,但相当一部分陷入生活困境难以自拨则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因此,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失业、下岗人员,并非完全是由个人的原因造成的,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迫切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援助才能维持最低或基本生活。 3、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因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并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 残疾人作为一个群体,对社会保障有着较健康人更多、更迫切的需求,但不同的残疾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亦有着差异,如社会救助、就业保障、康复治疗、特殊教育等等。 4、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 。中国是一个多灾国家,每年不同程度地遭遇各种自然灾害袭击者达2亿多人次,还有数以百万计的意外事故受害者。根据以往的经验,在遭遇不同灾难事件的人中,约有20%左右的受灾居民抵御灾害的能力很弱,如果没有国家和社会的援助,贫者会因灾愈贫,即使所谓小康或中产阶层人士也可能难以很快摆脱困境。 5、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农民工的农村户口阻碍着其真正融入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拥有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等)所排斥;同时亦形成了与传统的、真正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这种被排斥、被隔阂的状态决定了农民工作为一个整体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工不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庞大社会群体,而且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更易遭遇各种意外风险以及陷入生活困境等。近几年不断增长的农民工工伤事件(许多甚至是恶性事件)以及许多农民工处于孤立无援或生活贫困的境地,反映了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对社会保障有着多方面的客观需求。 6、老龄与高龄人口 。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国家行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老龄化还同时伴随着高龄化现象。在现实中,除乡村老年人外,城市中的一部分老龄、高龄人口亦因养老金水平低或不能按照足额领取、子女不在身边或身体疾病等原因而存在着生活困难,处于需要社会援助才能正常生活的状态,这一部分困难者亦可以归入到弱势群体中。 四、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现状 (一)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 1、宪法依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政策、原则和规范。主要包括: 第44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45条: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我国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立法上。人大一直将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放在重要地位。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少宪法性法律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主要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等。除了国务院制定的的行政法规外,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也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规来保护弱势群体,如不少地方性法规规定设立无障碍通道等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有的还规定国家公职必须给残疾人留有必要的比例。妇女的情况也是如此。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的广泛规定为司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提供了依据。特别是中央政府已经将弱势群体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这为我国尽快推行宪法司法适用制度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3、另外,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相比,我国还有一些其它国家所不具备的有利条件:我国不存在某些国家存在的难以解决的根深蒂固的民族仇恨和宗教制约,政治局面稳定;与一些发展国家家相比,我国的经济稳步发展;我国是后发展国家,可以吸收借鉴别的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少走或不走弯路;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召唤着我国按照法治的一般规律行事。 (二)我国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还存在着严重不足: 1、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以上立法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而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我国宪法对农民这一弱势者规定不足。 2、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的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不是最终目的,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 3、重视政策保护缺乏司宪保护 。 新中国成立以来,保护弱势群体是我们的一项重要政策。多年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1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但是,问题在于我国缺乏宪法司法手段保护。现实中,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宪法救济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有关公平竞争的法规和政策,也会有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受其本身各类条件的限制,经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比如有些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等,尽管有了专门保护这类人的权利的法规,但凭其本身的能力去实现其权利的手段却不具备。因此,除了有法可依以外,对社会上处于不利竞争地位者的权利保护还需要有一套实现其权利的有效机制。我国没有采用宪法司法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的原因复杂,既有文化观念和物质条件的制约,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宪法法律确立的体制存在缺陷,由此导致弱势群体的处于边缘化的状况。 五、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一个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重大问题。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需要。我们知道,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力量。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就在于以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为主的广大中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而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构成主要就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中的一部分人。所以,如果弱势群体得不到关注,如果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无助的窘境,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的提法就会受到质疑,就会直接关系到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拥护,也就是影响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即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拥护和忠诚问题。而这又势必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否成功地得以构建。 其次,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党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所包含的本质内涵之一就是社会公正,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具体到我国现阶段,贫困就意味着剥夺了弱势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这种被剥夺是一种隐性的但是又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实事。在当前,既要给强势者提供施展创业才能的舞台,又要给弱势者提供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使社会成员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使其付出能得到相应的尊重和回报,又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而是要让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十几亿人口”,不是“惠及”少数人。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活,让弱势群体生活得更有保障和更好,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 第三,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单纯是哪一个阶层、哪一个群体、哪一个人的事,而是包括所有社会阶层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事业。这一伟大事业的实现有赖于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创造活力。弱势群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中的一部分。他们当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员并不是不愿工作或没有工作技能,而是由于社会转型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而造成的,是政策性的产物,例如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可以激发他们充分发挥其才能和创造力,使这一庞大群体的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使用,使他们有机地融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这样,整个社会的创造力才是平衡的,完整的,没有缺陷的,整个社会也才会是真正有活力的社会。 第四,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的社会,是有序的社会。我国目前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临界点,进入了社会矛盾的凸显时期。这一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使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集中性和群体性。这种特点一方面使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者处置不当,就会使他们在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采用非理性的方式,从而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的因素,使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所产生并逐渐积累起来的失序、冲突和矛盾通过非理性的方式剧烈地爆发。因此,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得以认真解决。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长治久安,经济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六、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战略举措。 要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除了弱势群体自身应该自立自强、社会应该给以他们广泛支持外,政府应起主要的作用。尤其是政府的政策选择与制定对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极为关键。而这种政策的选择和制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政策,二是就业政策。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弱势群体有诸如身体上的缺陷、能力上的竞争力弱等困难,即使是社会能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实际的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没有国家或政府对他们的照顾,他们很难走出“弱势”状态。这样,由国家或政府来对他们提供特殊照顾就成为必需。这种照顾主要是通过社会的再分配来进行的。具体地说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今各国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要做法之一。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因而它要求将全体国民纳入社会安全网之中,它应当在人口中有最广泛的覆盖面。经过二十几年来的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展,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率很低,目前各项社会保险主要是在全民所有制和城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实行,还没有覆盖所有从业人员,更把广大的农民排除在外。并且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市的保障对象大部分是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中央所关注的下岗失业人员还未全员纳入。因而应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以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整合。 第二,发挥国家政策导向的作用,建立健全扩大就业再就业的政府主导机制。促进就业对于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扭转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扩大消费需求和国内需求,提高我国经济的宏观经济效率和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更重要的一面则是,通过就业促进政策,积极推动这类人员的就业或“再就业”,从而使他们获得自尊、自立、自强,实现自我价值。无疑,在国家政策导向的作用下,积极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应该是我国目前及今后长时期化解弱势群体困难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手段。目前,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就我国基本国情而言,人口基数大,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面临严峻的就业压力。为了充分容纳就业人口,国家在发展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应侧重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鼓励个人创业,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在促进就业的具体层面上,政府还需要发展公共性的服务事业,包括提供就业培训、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各级地方政府的经济政策必须科学合理化,加快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新的就业岗位,即最大努力使所有劳动者通过就业工作获得有保证的可持续的生活条件。 第三,完善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机制,将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纳入司法保护轨道。 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因而,公民很难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获得权利救济。宪法规定的内容涉及的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如果宪法不能进入司法程序,直接成为法院审理的依据,那么一旦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没有相关的部门来保障时,就必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实施,就不可能树立宪法的权威,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现行的司法制度,探寻建立普通法院司法审查机制的合法性与可能性,赋予普通法院以司法审查权,使得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只有通过国家权力特别是司法权力的保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障。 总之,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消除不和谐现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过程。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持续协调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弱势群体问题最终会弱化并被解决;同时,随着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会更加稳定健康,更加持续协调。 参考文献: (1)薛晓明:《弱势群体概念之辨析》,载《生产力研究》,2003年第6期。 (2)如李志勇在《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载《党政干部学刊》2001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权力和权利方面、发展的机遇方面、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持地位论的观点的人较多。 (3)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何平在2003年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说,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四种人:下岗职工;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 (4)如邓志伟在《关注“弱势群体”》一文中指出,弱势群体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 (5)如陈成文在《社会弱者论》一书中指出,“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7)如李占华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宪政关怀》一文中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某些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而使得其权利处于不利地位的特殊群体。”谢谢阅读!

Ⅳ 弱势群体包括哪些人

1、弱势群体是不包括孕妇的,它主要包含的人群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2、弱势群体的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社会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状况低下,先天或后天残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歧视。

第二,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

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

(4)退休人员属于弱势群体扩展阅读

中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

(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

从中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

(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

(3)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中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4)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

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

(5)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弱势群体

Ⅳ 社会上有哪些弱势群体 快点回答...赶时间...半小时之内

1、孤老、病残人士;
2、长期生活在地方人均收入水平以下的家庭;
3、无固定家庭住所同时患有重大疾病的无业人员;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社会政革,带来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到目前为止,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除了加快了中国社会的整体进步外,还导致了社会分化的加剧,由此出现了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大致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
一、国家发展、政府机构的全面改革而产生的下岗失业群体。这些人是新时代的产物,我国真实的失业率很可能超过10%。
二、以进城民工为主体的群体。这些民工大量地涌入大城市,填补了城市“剩余”的就业岗位,但由于其缺乏城市的社区生活经验,加上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就业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外来人中的相当部分人员处于贫困境地。
三、城乡低收入人员。这部分人员包括没有正式工作的、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残疾人和孤寡老人,约占人口总数的5%-6%;较早退休的人员,因其当初退休时工资水平非常低,加上各种补助也不过两三百元,只够吃饭,没有缴纳医疗等社会保险;及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到目前仍不能解决温饱,贫困农民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仍为3%左右。
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因病致困的人口。由于受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往往是一人患重大疾病,高昂的医疗费用,使全家人生活水平一下了跌进贫困线之下。家有长期患病的病人和老人,医疗负担更重,这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弱势和弱能,弱势群体普遍身处困境之中,这种困境主要体现为“六难”。即:就业难、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于女教育难和法律救助难。其中关键是就业问题。正是因为就业困难,才导致收入偏低不稳定、影响了生活;正因为能力方面的欠缺,让他们实现正规就业似乎不太可能。一是岗位少,劳动力供大于求;二是就业不稳定,由于就业观念、文化素质、劳动技能、及年龄(偏大)等因素的制约,大多数人处于经常的工作变动中,且从事脏苦累险等岗位的工作。
具体地说,正是由于就业困难,影响了收入,中国目前的贫困人口就是由弱势群体组成的。据相关数据显示,在城市贫困者中,各类下岗人员占40.2%,失业者占2.4%,提前退休者占5.5%,个人收入低者占56%,家庭人口多者占16.1%。住房改善与收入是直接相关的,由于住房商品化和市场化,住房改善与收入之间的关系不仅不会被弱化,而且只会越来越强化,贫困者中有三分之二家庭住的是平房,具有较明显的“棚屋区”特征。
弱势群体中只有下岗失业人员中的一部分享有医疗保险,由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取向是提高个人自负比例,对于这些收入低且不稳定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医疗费用是难以承受的。即使参加了医保,但由于医疗保险不保大病,一旦得了大病,将是灭顶之灾。而更有大部分人员中是被排队在医疗保险之外的,这些医疗费全得由自己负担。子女教育难尤其体现在农民工身上。由于中国的教育制度是与户籍挂钩的,农民工子女只能在农村上学,平时委托别人照顾,有些小孩甚至无人照看,或干脆缀学或失学,或是不得不花高价进入城市学校。同时不断上涨的教育费用也让这些农民工父母难于承受,他们的子女也只好望学兴叹,无法继续升学成为新一代的农民工,如是地恶性循环着。
弱势群体普遍遭遇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主要表现形式有身体虐待、超时超强度劳动、拖欠工资、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有相关法律(如《劳动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的制约,但弱势群体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当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却是救助无门。
综上所述,弱势群体的存在,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就此,本人提出以下建议:对于我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全社会都应当持以关心的态度。关心弱势群体不只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只有形成一种关爱弱势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才能促进社会不断进步、不断走向公正。一个真正分正的社会是所有人都受益的社会,在这层意义上,关心弱势群体也就是关心强者本身。由于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为他们制定特殊的就业政策是极其必要的。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大多年龄在35岁以上,大多只受过中等教育,过去所从事的主要是低技能的、稍加培训就能就业的岗位,因此,建议就政策的重点集中在:既要积极地创造就业岗位,又要加强技能培训。
加大医疗保障的范围和力度。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应该是解决弱势群体医疗困难比较理想的政策选择。目前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如上海、广州、杭州等地己经实施了医疗救助措施。另一方面,从已经实施的医疗救助措施来看,基本上是大病救助,对基本的医疗保健关注不够。大病救助,建立慈善医院、组织社会募捐等是可以尝试的方式;加大医疗保障机制,降低住院起付标准线,扩大门诊特殊病科项目,专门为困难职工筹措大病救助的基金,同时也要发展农村的合作医疗和城市的社会公共卫生服务,以解决弱势群体的日常的基本医疗保健所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家出台的有关住房的公积金政策、安居工程、住房贷款三项主要政策对于弱势群体都不太有利。国家应该出资建设规模适当、设备齐全的住房,以低租的方式向弱势群体提供。
用更完善的法律来约束雇主的行为,避免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逢年过节送温暖虽也能救一时之急,却是治标不治本,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建立完善、全面的社会救助机制,健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政府、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救助体制,才能将送温暖活动引向制度化、经常化、社会化。

Ⅵ 什么是“弱势群体”

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朱镕基总理第一次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这里所指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四部分人:第一类是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第二类是“体制外”人员;第三类是进城民工;第四类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其中第一类人群以女工多、年龄大、知识层次和再就业能力较低为主要特点,没有可靠稳定的收入来源;第二类人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仅靠做零工、摆摊点挣钱,同时也包括残疾人和孤寡老人;第三类人虽然有工作,但劳动权益普遍得不到保护,用人单位极少按照《劳动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受到歧视,甚至不能享受城市劳动者的最低待遇;第四类人退休早,当时工资和物价水平很低,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常的收入已经不能满足昂贵的城市生活需求,更甚者因原属单位破产而没有收入。这些人虽然都生活在城市中,但是现阶段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尚无法将其覆盖,因而这些人成为社会中最脆弱无助的群体。

Ⅶ 什么是弱势群体

社会弱势群体,用英文表达为:social vulnerable group。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当前是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学、经济学和法学研究等领域中的一个热门概念。
其一,他们的生活状态达不到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关于什么是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笔者认为可根据人本哲学家马斯洛的需求五层次论来予以解释。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是人最基本的需求。所以,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就是满足他们的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而弱势群体是指那些连最起码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如人生存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食物、蔽所以及最基本的精神需求都不能满足的一类群体。

其二,他们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或难以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自身的力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生理素质、自身心理素质、社会给予的机会等。他们无法通过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素质以及社会的机会来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也就是说,他们依赖自己的力量是无所作为、于事无补的。

其三,他们如果要改变自己的生存状况,必须要得到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帮助或支持。不过现代意义上的帮助或支持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施舍或救助,它更强调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参与的机会,从而提升他们社会弱者的能力,,达到改变他们弱势处境的目的。

另外,社会学界对于弱势群体的分类,现在比较一致的共识是:根据对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可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是指因为生理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的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以及一些在医学上无法医治的一些患者等。后者主要是因为社会性的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岗工人、失业者、失地农民、农民工等。对于前者,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而后者则不然。后者中的大部分是我国原有计划经济时期的基本阶级或阶层。联系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存在是与社会结构的不合理、不公平相关联的。笔者认为,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和社会制度,包括户口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以及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实行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上述群体产生的重要社会原因。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

社会弱势群体是指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特殊法律主体。根据对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亦可将其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主要包括: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后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退休人员、下岗工人、失业者、失地农民、农民工等。
http://www.zkagri.com/shownews.php?id=18235

Ⅷ 弱势群体是什么意思

弱势群体,政治经济学新名词,指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由于群体的力量、权力相对较弱,因而在分配、获取社会财富时较少较难的一种社会群体。因而他们处于较贫困状态。比如工人、农民,农民工,残疾人。

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名义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主要特征

目前中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中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中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

产生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

折叠 存在隶属关系

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我们也可能是悲苦的”,由于不是“高度理想”的“强有力的智者”,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折叠 信息不对称

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

折叠 经济力量的差距

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折叠 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折叠 不良的制度影响

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

折叠 其他因素

国企结构调整、经济效益下降,下岗职工增多

一是由于当前正进入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劳动力的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据有关部门测算,“九五”期间全社会剩余劳动力平均每年为1200多万人,今后10年将增至每年1800多万人,城镇实际失业率由6%左右增至7%左右;

二是新技术的运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就业机会相对减少;

三是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给城镇的就业产生了很大压力;

四是体制性原因,国企改革进行结构性调整,必然要削减过去长期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大量富余人员;

五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下降。以上诸因素导致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下岗职工逐年上升。上述因素中尤以后两种原因较为突出。

贫困家庭户人口多、就业少

下岗和失业人员大多集中在收入水平较低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商业部门,家庭人口多,就业少,户人均收入低。据2000年住户调查,5%的最低收入户每户家庭人口为3.6人,就业者负担人口为2.34人,分别比最高收入户的2.66人和1.67人高35%和
40%,再由于文化技术素质偏低,再就业比较困难,还有相当一部分因病残致贫,医疗费没有保障,处于绝对贫困状态。

折叠 编辑本段 解决对策

促进就业是解决贫困的根本措施

应把再就业问题列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战略目标之一,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整增加就业机会,坚定不移地开放市场,除引进外资外,应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要发展吸纳劳动力较多的社区服务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要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者改变观念、自主择业,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在就业中,采取灵活的用人制度,组织失业和下岗人员以临时工、小时工、弹性工时等灵活就业形式搞劳务承包,制定用工制度,并解决好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就业扶持要向贫困群体倾斜,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政府应从财力、物力上支援,振兴当地经济,为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提高贫困人口的文化素质,是反贫困的重要手段。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增强就业能力外,还应对其子女的教育费用进行资助或采取减免特困生的学杂费、建立贷学金制度等,以保证贫困学生受教育的机会。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调整社会福利政策向贫困者倾斜

应加大三条保障线的扶持力度,继续提高低收入者的水平。同时应逐步调整现有社会福利政策,在住房补贴、退休金、医疗保险、义务教育等方面向低收入者倾斜,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要建立和健全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使各种经济类型的劳动者都覆盖在安全网内,这不仅能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感,也有利于劳动者的合理流动。

要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如养老金,由于过去老职工的隐性缴款未能得到补偿,使企业不堪重负,致使企业欠缴和拒缴保险金。为解决此项难题,政府应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部分用作养老金。要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建立城镇扶贫的监测体系

为了社会稳定,应把解决失业问题和城镇扶贫纳入宏观调控之内,更有效地对贫困居民进行救济和扶持,应准确掌握失业率、下岗职工的动态情况和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的紧张程度等,有必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一套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制度,以便及时调控和采取对策。并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牵头形成统一的城镇扶贫管理体系,使扶贫工作制度化、社会化。

折叠 编辑本段 战略举措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弱势群体有诸如身体上的缺陷、能力上的竞争力弱等困难,即使是社会能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实际的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没有国家或政府对他们的照顾,他们很难走出“弱势”状态。这样,由国家或政府来对他们提供特殊照顾就成为必需。这种照顾主要是通过社会的再分配来进行的。具体地说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今各国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要做法之一。第二,发挥国家政策导向的作用,建立健全扩大就业再就业的政府主导机制。促进就业对于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扭转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扩大消费需求和国内需求,提高中国经济的宏观经济效率和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更重要的一面则是,通过就业促进政策,积极推动这类人员的就业或“再就业”,从而使他们获得自尊、自立、自强,实现自我价值。

总之,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消除不和谐现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过程。随着中国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持续协调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弱势群体问题最终会弱化并被解决;同时,随着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会更加稳定健康,更加持续协调。

Ⅸ 当今中国弱势群体包括哪些社会阶层

从下岗职工延伸,可以包括失业者、半失业者和待业者.“待业”这个名词,久不用了,本来是指到达就业年龄而未能就业的人,现在已经纳入失业一群.大学生毕业,相当时间未找到工作,也是失业者.半失业者,一般是指其职业不固定和收入不稳定,时有时无,时多时少.这些与下岗职工,本来有业,现在无业,来历不同,现状无异.
从进城农民工,可以延伸到相当多数的农民.本来,农民工来自农村进城打工,相对地说,其收入比务农多,就业机会也好一些.但是看实际情况,他们干最累、最苦、最脏和最危险的活,拿最少的工资,并且多数、长期被拖欠.所以,列入弱势群体,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是这样一来,令人自然地想到广大农民,同样处境困难,至少不比农民工好,否则又为什么要进城呢?特别是纯农户,种少量的田,种粮粮价贱,日子不好过;还有失地农民,补偿有限,又无田好种,困难容易想象.可见,多数农民,应当在弱势群体之列.
“体制外”的人,可能是指无业者,不是失去了职业,而是向来不在任何单位.这些人,基本上无收入,有也不经常,除靠家里赡养外,生活无来源也无保障.一旦失去赡养或赡养者下岗,其困难更大.这在城镇有,农村也有.
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是指拿养老金(退休工资)不多的老人,其困难不想可知.何况,过去在困难地区或困难企业,包括从机关抽调去的,养老金较少还不能做到按期、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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