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对原国有企业破产或改制后下岗职工退休有何政策
九十年代,国企改革中,国家曾经对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回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答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以及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实行提前5年退休。现在该项政策早已停止执行,国家对原国企破产或改制后下岗职工退休没有特殊政策,与其他劳动者无异。。
② 河北省企业改制,职工怎么安排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3]65号 2003年12月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以及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步伐,促进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实现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同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坚持的原则
第一条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经济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具体体现。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是加大我省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改变国有企业比重过大、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和民营经济比重小的有效途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选择。也是民营企业加快自身发展的需要。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实行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政策,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中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营造宽松环境,使民营经济尽快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成为实现“翻两番”奋斗目标的重要支撑力量。
第二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市场竞争的原则;创新经营机制,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规范运作;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不悬空;要确保企业职工与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准入领域和参与形式
第三条 除涉及国防军工、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其余领域都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放开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国家有条件限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生产经营。
第四条 加快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通道,促进产权流动重组。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工业、贸易、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服务业等领域投资经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桥梁、供水、供气、集中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医疗、教育、港口、沿海滩涂、农林牧渔资源开发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创造适度竞争局面。
第五条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购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大型企业的改组、改制;引导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先租后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
三、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适用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对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等不涉及产权变更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该民营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妥善处理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涉及银行债务的,由银行出具落实金融债权证明后,协议方能生效。
第七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国有企业的债务清偿确有困难的,对原国有企业借用的财政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别采取转为财政拨款、转为有关国有公司持有的股份或继续还款等方式处理。企业依法破产,无资金归还的,借款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八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应邀请债权方参与改制过程。各级政府要帮助改制企业与债权方达成协议,妥善解决原国有企业债务问题,防止恶意逃废债务。如改制企业以现金方式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后,经债权金融机构总行批准,可免收相应比例的表外利息。改制企业所欠非金融机构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可转为债权人对改制企业的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应一次性付清成交款。对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承包、租赁费由国有企业出资人与承包、承租方确定。
第十条 被兼并国有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债务中涉及银行贷款本息的,可由兼并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确定所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问题。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前承担的债务,征得债权人同意,由参与改制的民营企业承担;原企业承担担保等连带责任的债务,改制后的企业应继续承担,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和各资产金融公司要认真落实各项金融政策,协助参与改制的民营企业按规定核销呆坏帐和妥善处置不良资产,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国有企业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长期投资损失和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以及应摊销未摊销的挂帐费用和应提未提的利息损失,可以按照《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冀财企〔2003〕86号)执行。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享受《河北省企业产权多元化中降低国有股比例的实施办法》(冀财企〔2003〕88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对被收购、兼并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收购、兼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直接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营企业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国有企业,对被租赁、承包的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租期根据企业租赁、承包期限确定,土地租金按国家规定的出让金最低标准缴纳。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有企业净负债额和安置国有企业职工所需费用,划出相当价值的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被民营企业收购、兼并的,国有企业职工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企业应按现行政策,对企业职工身份进行置换,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 对一次性买断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承担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注入发展资金并全员安置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民营企业,可按零价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后的企业全部接受原企业离休、退休职工、内部退养职工、伤残职工和职工遗属并按规定负担全部安置费用的,可按照《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企字〔1998〕63号)第九条规定,计算以上人员的安置费用,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安置费用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抵扣,净资产不足抵扣的,从国有土地收益或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补足。
第二十条 民营企业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无力支付改制费用或破产企业破产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首先从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收益中支付,仍不足的,从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兼并、租赁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支持政策的认定程序,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实施办法》(冀劳社〔1999〕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营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每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1%,减征应纳所得税额的2%。民营企业中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行业的国有企业改革,在注册登记新的企业时,对改制前企业的原资质等级,只要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等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保留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对民营企业启动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兼并方可以按规定领购所需发票,所征税金属于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财政部门视财力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民营企业承接改制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并在有效期内,申请登记时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进行兼并、转股、改制后,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对已被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因改制或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原企业所承担的限期治理任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按要求完成。
第二十七条 民营企业应依法规范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按时给职工发放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有企业改革的民营企业应具备参与相对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民营企业应提出改善参与相对企业治理结构和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组方案。重组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债务承接、职工安置、资产使用及相关投资计划等。民营企业提出的重组方案由相对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标方式竞价取得。拍卖或招标前,可视资产质量,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的比例作为确定起拍价或招标底价的参考依据。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国有净资产,方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协议收购价一般不低于经核准评估值的90%。
第三十条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经竞价或协议确定价格后,双方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变更形式、负债及资产明细表、原债权债务处理、应付价款及付款方式、职工安置条件及安置方式、履约期限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其他有关事宜。经有关债权银行同意后,报请原国有企业归属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变更手续,进行产权交接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要经股东会、董事会讨论,征得监事会同意,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意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保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
五、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审批环节,规范行政审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有资产转让市场体系。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发展产权、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市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第三十三条 健全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加快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规范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行为,确保诚信、客观、公正执业。对弄虚作假的要坚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办。
第三十四条 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意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业务窗口,利用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有关金融政策及市场动态,以提高其决策水平;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以多种方式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尽快使金融机构每年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新增贷款所占新增贷款总量的比例与民营经济占全省GDP的比重相匹配。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对优质民营企业及时授信。对有一定规模、效益好、守信用的民营企业,要增加授信额度,发放循环贷款;对流动资金和临时性资金需要,可以通过签发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等适时增加投入;对发展前景好、潜力大、信用等级高的民营企业,允许发放信用贷款;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为大企业提供生产配套的民营企业,在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又无法提供足额抵押担保的,开户银行可根据购货合同、订单及购货方银行出具的签证承诺或其他有效付款承诺,发放无需抵押担保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签发信用证和承兑汇票;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抵押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的流动资金贷款,允许办理“借新还旧”,可以发放仓单质押贷款、中小企业联保贷款。
六、齐心协力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以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政府研究室、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涉及全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重点协调监督和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指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任,做到周密安排,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使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稳妥、有序地进行。要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当红娘、搭平台、抓协调、搞服务。要制定完整的改制推进方案及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改制“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各项手续。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组织保证。
第三十八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某个企业的单纯的市场行为,而且是政府的一项系统工程。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是民营企业成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多理解、多支持、多服务,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强化全局意识,增强整体合力,充分发挥职能,规范政务行为,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同发展。 (地方法规)
③ 河北省退休养老金怎么调整最新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省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④ 企业改制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改制职工提前退休年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⑤ 好消息:看看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是如何调整退休金的
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
《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8)2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8〕1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8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含退职)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工资100%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年增加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17年12月按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5%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3、截止2017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年满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75周岁至年满79周岁的,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40元。www.wifi03.com
4、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满15至满25年期间的增加6元;26年及以上的增加12元。
5、符合翼劳社(2009)3号和翼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和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职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6、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7、1998年9月30日翼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38元的,补足到138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退休人员有原渠道列支,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人员到位后,进行基金清算。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退休退职人员,暂按照本人2017年12月按月发放的养老金、本人退休时的工作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进行调整,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到位后,按照本人缴费年限的套算后的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重新按照本通知进行计算,多退少补。
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待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后,进行重新套算,基金清算。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人员(含流聘退休人员),暂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由试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待试点规范到位后,再按照相应的调待办法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已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企业办法退休退职人员,按照现行渠道发放。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基本养老金发放具体方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各统筹地区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各级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相关单位积极筹措资金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和单位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调待软件进行调整和汇总上报。
⑥ 国企改制后,自谋职业的职工的退休政策是怎样的
本人原创《退休年龄延迟了吗》,请在百忙中仔细阅读。
一、退休领取社保养老金的2个条件:
1.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或15年以上(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的,继续缴费直至缴足方可退休)。
二、现行法定退休年龄:
1.女:单位参保的工人50岁;管理人员55岁。个人参保的一律55岁。
2.男:一律60岁。不分工人,管理人员,单位参保,个人参保。
3.特殊工种: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女工人45岁,男工人55岁)。
4.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简称病退,女45岁,男50岁)。
三、关于延迟退休年龄:
社会保险是用新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支付老人的养老金,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足。
目前,只是在理论层面研讨延迟退休年龄的课题,进入决策层面还有待时日。
注意:各地规定会不同,应以参保地的政策为准。建议亲临社保中心或者拨打电话12333咨询。
更多社会保险常识(本人原创):http://i.cn.yahoo.com/elephant0308/blog/p_55/
无论你采纳谁的回答,希望道一声:谢谢各位。
⑦ 改制企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9
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退休年龄)至少有45、50、55、60四个档位,比较复杂。
依据参版保类型、性别、工种等权不同而不同。
女工人50岁退休,女干部(公务员、或档案里为干部身份的国企人员等)55岁。
副处级或以上女干部、高级职称的女性,60岁退休(可以申请55退)。
男,60岁退休。
2001年(这个年限,各地不统一)之后首次参保,按灵活就业身份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女士55岁退休。
如果原先按国企女工人或档案有女干部身份交的养老保险,失业后个人缴费,可以50岁退休。
如果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女都是60岁退休。
提前退休条款:
1,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工作满三十年的;(2)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可申请提前退休。
2,有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伤病(需要去做鉴定),男50女45可以提前退休。
3,从事特殊工种(比如高空、特殊繁重体力劳动10年;井下、高低温等9年;电焊、油漆、辐射等有毒有害8年)
满年限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
⑧ 2021年国企内退最新政策
30年工龄内退新政策:
1、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
2、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
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男到达55周岁、女到达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第三条 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