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后打工发生工伤如何索赔,以及所适用法律
退休工人再就业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不能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只能按照人身损害做出处理。 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了退休年龄后再接受聘用,此时受聘者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受聘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聘用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Ⅱ 退休人员上班途中受伤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
退休返聘人员不存在工伤认定的情况,因为退休返聘员工同单位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退休返聘人员继续工作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相关权益,由于并不受相关法律的保护,所以在出现劳务纠纷时,只能按民事诉讼中的合同纠纷来处理,具体情况下对于工伤认定的情况,工伤认定部门是不会受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Ⅲ 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伤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退休人员再就业,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申请工伤认定不再受理,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受到事故伤害时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Ⅳ 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办
视具体情况而定。
1、《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些情况未能就细节明确说明,各省结合《条例》制定了实施细则,以辽宁省为例,制定了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其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用人单位、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二)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三)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
据此解释为:退休人员不予认定工伤,但可委托鉴定,单位根据鉴定结论予以赔偿。
2、目前有些单位聘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后,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对这部分人员发生工伤后的事例中,依据法院判决的实例,应予认定为工伤,而且当地工伤管理部门应依法保证工伤患者的工伤待遇。
3、无论是否认定为工伤,患者都享有补偿权,在司法解释中,赔偿标准都参照工伤标准。
Ⅳ 退休人员如果出工伤怎么办
《劳动合抄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已经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了,所以退休人员无工伤一说。
如果退休人员和单位构成劳务关系,应当按照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提起诉讼,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退休人员工伤民事诉讼扩展阅读:
对符合享受离休待遇条件的老干部陆续有相关规定,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Ⅵ 退休员工工伤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1、退休返聘员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工伤待遇申请。但是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赔偿标准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的标准来定。
2、单位应承担退休返聘员工受伤后的赔偿。单位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
3、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Ⅶ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单位对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
(7)退休人员工伤民事诉讼扩展阅读:
目前,与劳动关系相近的一类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 “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被视为劳动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Ⅷ 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处理
1、退休返聘员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工伤待遇申请。但是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赔偿标准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的标准来定。
2、单位应承担退休返聘员工受伤后的赔偿。单位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
3、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Ⅸ 退休返聘老人与单位发生劳务纠纷或工伤索赔,进行民事诉讼有关问题。
根据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1、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2、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3、如果退休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后,又在后一个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雇主与受雇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雇主无须为受雇人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
受雇人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雇主仍然要对受雇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有较大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
(1)赔偿主体不同,工伤发生的大部分费用及人身赔偿大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仍然要支付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等少部分费用;而雇主赔偿责任中,由雇主分担的比例部分全部由雇主自行承担。
(2)、计算方法不同。工伤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方式计算,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规规定的方式计算。
(3)、雇主赔偿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受雇人有过错,要相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事故中员工能够得到的赔偿不受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过失的影响。
(4)、雇主赔偿责任,如造成身体伤残,可另外要求精神赔偿;而工伤赔偿中,不存在另外支付精神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