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云南省2018年退休职工养老金上调方案
云南省关于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云人社发[2018]11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及中央驻滇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0号)要求和人、财两部对我省的批复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一)调整范围
1.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12月基本养老金的1.73%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其他类地区和一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键誉瞎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五地类区企业退休人员每天每月增加25元,六类稿空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
(一)调整范围
1.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2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73%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三、所需资金及来源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机关事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央机关及事业单位驻滇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由原渠道解决,以后再予以清算。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州、市于2018年8月底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于2018年9月11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0871—虚陪67195815)。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6日
2. 云南参保提前退休人员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云人社发[2009]172号】
主题: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86号令),现就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退休时,其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即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二、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应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参保地的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满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入个人账户。
三、参保人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应当作为本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累加计算,享受本地区参保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由其他统筹地区转入参保的,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参保人缴费年限证明,其个人账户余额随同转移。
四、缴费年限认定。实际缴费年限由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正常退休的,
视同缴费年限由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提前退休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参保人缴费年限认定有争议的,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参保人退休证注明有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作为医疗保险的视同年限,其他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个人档案记载为准。
五、本通知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的统筹地区(即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
参考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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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云南省养老保险136号文件
云南省劳动厅
云劳[1995]136号
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管理办法,根据当前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有关问题处理作如下规定,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问题:
1.各地应按照云劳险(1992)30号文件的要求,抓紧清理落实历年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对今后新发生的伤残职工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给予办理。
2.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10级的职工,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职工因工伤残证》,作为领取伤残待遇的依据,凡尚未办理《职工因工伤残证》的应及时进行补办。
3.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4级的职工,其护理费标准全省统一以一九九四年全省的社会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全省每月为376元),并分别按基数的50%、45%、40%、30%计发。护理费的调整,每年七月一日由省劳动厅根据全省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增幅的40%公布一次,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二、关于行业统筹的关系问题。国家标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管理的铁路、邮电、电力、水利、民航、金融、有色、交通、煤炭、中建、石油勘探11个行业以及省批准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冶金、煤炭、省建、农垦四个系统,除养老保险业务外,其它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保险业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三、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审批权限问题。凡企业职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无论是正常或提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一律由县以上劳动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各级社会保险局在支付其待遇时应严格审查,凡属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批准退休退职的,不得拨付和发放退休退职金。企业职工提前1至3年退休的,要严格按照云劳(1995)2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未经省批准进行三项制度改革的企业,不得放宽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
四、关于近几年国家和省规定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发的各项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云政发(1992)174号文件、云劳(1993)102号和103号文件、云政发(1994)81号文件、云政办发(1994)175号文件、云劳(1994)138号等文件规定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长的待遇,一律进入离退休金计发基数,也进入抗日战争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五、关于实施工伤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问题。各地应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抓紧调查测算,制定可行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凡暂不具备以地、州、市为单位社会统筹的,应组织开展以县(市)为单位的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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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云南省解决退休职工的文件有哪些
我1958年6月生,76年下乡,78年入伍,82年复员,2005年国企改制后自谋职业至今,55周岁可以退休吗?国家和省里有政策吗?
5.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61号)规定,今年年内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其中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等四类人员可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一、适用人员范围
(一)超龄参保人员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三)其他未参保人员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中断缴费人员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
二、“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该类参保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其连续工龄及年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审核认定标准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要求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四、“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参保经办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补缴费起始时间或时段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10月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费基数、比例及记账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4月1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开始实施,今年内将解决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有缴费能力的人可按照自愿补缴的原则于今年12月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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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云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3元;按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基本养老金两元;按养老金水平挂钩,是按照本人上年度12月基本养老金的1.3%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对老年人倾斜,是对上年度年满70岁不满80岁的退休人员和年满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和65元。对艰苦边远地区也有额外的倾斜基本养老金增加。
法律依据:《云南省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每月增加53元。
(二)挂钩调整:
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按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调整增加。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对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按年满70周岁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对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退休人员以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分,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4元,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9元,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4元,三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9元,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4元,一类地区和其他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9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5元,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元,一类地区和其他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