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人员劳动关系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贰』 退休后的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是否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上主体之一来是劳动者,在自劳动法实施细则上对劳动者的定义是年满18周岁到退休。根据您的描述情况来看,您和原单位在您退休后是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所以您与原单位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聘用关系也需签订聘用协议,有关酬金和其他待遇可事先谈好,固定在协议中,这样也受法律保护的。
『叁』 退休退休后返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退休后返聘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以下人员产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肆』 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但不签订劳务合同是不是违法行为
违法的。这种叫做特殊的劳动关系,虽然这种情况单位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金,但是当你在这个单位发生工伤的时候,这个就是你的证据,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他们的义务!
『伍』 聘用退休员工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签一个雇佣性质的合同。内容实际上也很简单,说明聘用岗位、聘用薪水、工作要求、责任事项、聘用期限等,依退休人员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而定。对于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来说,其再就业归属劳务关系,该退休人员只能与企业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陆』 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但签的是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吗
噢,以前那个好像人社部对专门对这个退休后的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有一个约定的,就是说如果是受企业管理,并且是即使不来工作或者是请假的时候也有工资的话,就算是做劳动关系,否则就算是劳务关系。
『柒』 企业可以和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吗
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捌』 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如题所述,退休人员返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
2、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
『玖』 返聘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属于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拾』 雇佣退休人员是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区分劳动关系于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如果聘请已达退休年龄员工,双方之间有可能形成劳动关系,也有可能形成劳务关系(又称“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适用上有很大的区别。
若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将被认定存在着较强的“人身隶属性”,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的规定;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那么双方地位比较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处理,适用民事法律关系。
2.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雇佣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时,要了解清楚该员工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用人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若用人单位聘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关系可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