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市总工会提倡的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保的是什么内容
主要内容:复
保障范围:(1)住院治疗;制(2)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3)门诊大病(特指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治疗;(4)家庭病床治疗。
保障责任:(1)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2)由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3)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按个人自负部分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4)在保障期内,无给付次数限制,累计最高给付4万元。
B. 关于上海大病医保
目前上海医保门诊大病范围:
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肾移植后的抗排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证、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瘸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红斑狼疮还未纳入大病范围。
C. 上海那些病属于大病医保范围
城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个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镇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D. 上海退休人员住院保险
上海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分69岁以下和70岁以上2种,每年4月1日,个人医保账户里会由医保局注入资金的,这几年,每年注入的资金为69岁以下为1120元,70岁以上为1280元,先使用账户内的资金,用完后就进入自负段,金额为700元,超过700元就进入了共付段了,就是由医保和个人共同负担了,具体的比例下面都有,每年的4月1日到下一年的3月31日为一个年度,一年结算一次。
上海退休人员医保待遇,69岁以下的,按以下标准:
门诊:退休人员一年内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标准为700元,超过部分由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即: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80%、75%、70%。
门诊大病:退休人员在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设住院起付线(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为1200元),住院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2%。
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8万元。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上述规定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70岁以上是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
门诊:退休人员一年内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标准为700元,超过部分由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即: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85%、80%、75%。
门诊大病:退休人员在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设住院起付线(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为1200元),住院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2%。
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8万元。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上述规定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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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请上海工会退休人员的大病住院医保保费是多少缴费标准是什么
居民医保基金除个人缴费资金外,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
筹资标准与个人缴费标准按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①70周岁以上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③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5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上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1、为什么要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2001年以来,本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参保纳保人群约1300万人,但仍有部分城镇居民尚未被基本医保制度覆盖,他们发生高额医疗费时往往使个人和家庭难以承受。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是本市贯彻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解除部分城镇居民看病就医后顾之忧,有利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2、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没有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小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①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上人员。②本市户籍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等;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③其他人员,具体包括:由本市动员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3、参保人员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①70周岁以上的,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③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5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此外,为鼓励病人门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60%。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F. 上海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的比例支付。
(二)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每人每病种当月最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
三、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50%比例支付;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40%比例支付。
(二)其他居民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药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