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员工龄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以下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 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⑵ 事业单位三类 退休待遇
一、 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补助补贴项目再次简化归并
(一) 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退职人员补助项目简化归并办法
1. 将离退休人员的图书补助费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7项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51元(禁食猪肉民族54元);
2. 将退职人员(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下同)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6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36元(禁食猪肉民族39元)。
(二) 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退职人员补助补贴项目简化归并办法。
1. 将离退休人员的图书补助费1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6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46元(禁食猪肉民族49元);
2. 将退职人员的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5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31元(禁食猪肉民族34元)。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实行归类管理
(一) 将离退休人员接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改称基本离休费、基本退休费。
(二) 将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1996]鲁组通字3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91号等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退休费进行合并,称为增发离休费、增发退休费。
(三) 将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85]6号、[1986]鲁人老字第7号、劳字[1988]42号、鲁老[1988]9号、[1990]鲁人退字第14号等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进行合并,称为生活补贴。
(四) 将离退休人员分别于1992年1月按职务、1992年12月按职务和工作年限、1996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归为一类,称原职务(岗位)补贴。
(五) 对依照国发[1978]104号文
⑶ 河南省人事厅 豫人退字〔1995〕6号 正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以后
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助费计发问题的通知》
豫人退字[1995]6号
各市、地、县(市)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85号、人事部人薪发[199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4]5号文件及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4]5号文件中“两个实施意见”的说明》中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的精神,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定改革以后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助费的计发办法明确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与退休补助费之和按本人原工资全额发给。
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退休费与退休补助费按下列办法计发:
1、在机关退休的干部,其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2、在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职务工资与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三、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退休费与退休补助费按下列办法计发:
1、在机关退休的技术工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2、在机关退休的普通工人,岗位工资与奖金两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3、在事业单位退休的工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四、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和工人,凡工作年限不满20年,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人薪发[1994]3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办法执行。
五、对享受特殊贡献和重大贡献待遇的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补助费后不得超过原工资。
六、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以后退休干部和工人退休费、退休补助费均按本通知执行。
1995年12月15日
⑷ 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家属会得国家的哪些补贴
可得补贴如下: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拓展资料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⑸ 山西省93年工资改革保留津贴有哪些内容
科发人字(1994)0293号
院属各单位:
我院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94)科发人字0010号]各单位正在贯彻落实。现对执行中遇到的其它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1993年9月30日执行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的人员,与在职人员一样,将现行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纳入新试用期、见习期工资64元,剩余部分暂予保留,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一并纳入。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建立地区附加津贴之前,除执行新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外,也按在职人员未纳入工资标准的剩余补贴、津贴的数额发给,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再统一纳入。
二、关于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高套职务工资问题
1.院决定在(94)科发人字0010号文的基础上,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再高套一档职务工资;院士、回国定居的专家(指66年以后回国定居的专家),一般高套一档职务工资;对院士中原老四级以上的,此次工改增资较少的少数专家,再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2.各省、市、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学者,是否高套职务工资,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3.符合高套职务工资人员,因出国逾期不归或涉及其他问题,职务工资暂不高套,待回国后报院重新审定。
4.高套职务工资是在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的基础上核定的,对少数地区放宽政策已高套职务工资的,院将进行适当调整,以保持院内地区之间的平衡。
三、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可设置博士生导师津贴,博士生导师津贴原则上不高于所长领导岗位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学科的特点和招生情况自行确定。无在读生的导师,不享受导师津贴,导师津贴与其他津贴可以累加享受。
根据省、市、自治区等有关规定,已享受了导师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导师津贴所需经费自筹解决。
四、农转工人员,参加考工定级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者,其原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期限(按年满16周岁计算)加工龄,按(94)科发人字0010号文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或等级工资。原享受的生活补贴按50%冲销。
五、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往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人员,由调出单位进行套改,新增工资补发至在本单位停发工资之月。1993年10月1日以后由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岗位)工资,原工资额高于新确定职务工资(含津贴)部分不予保留,新工资从本单位起薪之月起执行。
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分别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任职年限按相应职务的任职(聘任)年限计算,不能将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套改后可选择执行较高的职务工资,同时,建立未选择职务的档案工资。如选择执行行政职务工资的,1993年10月1日以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可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晋升职务工资的办法,以专业技术职务的档案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并可继续选择执行其中较高的职务工资。反之,亦同。
七、从1994年1月起,院(84)科发干字0574号文中关于占职工总数5%的科研津贴(每人每月10元)的规定停止执行。
八、新工资制度建立了正常增资机制,对少数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院决定各分院、各单位不再办理1%--1.5%奖励升级工作。院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奖励升级工作另行作出具体安排。
九、按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并核定在年度工资总额内。
十、受处分人员按以下办法套改工资
1.至1993年9月30日前,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人员,在套改工资时,应低定一档。
2.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和在劳动教养期间以及被判刑在缓刑期间的人员,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处分或缓刑期满重新分配工作后,由用人单位重新确定其职务(岗位)工资。
3.在1993年9月30日至本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期间仍在受审查的人员,暂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待其问题结论后,仍可从1993年10月1日起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4.对于个别表现差的人员,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后,可低定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十一、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长期病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人员,发给本人职务(岗位)工资,地区附加津贴;现行职务(岗位)津贴按各单位津贴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可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生活补助。
十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除按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执行外,对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按以下比例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加上此次未纳入工资标准的剩余补贴、津贴,如低于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数额,可补足到当地职工基本生话费用数额。
差额预算单位由于经费田难,其津贴部分可暂按30%一40%之间选择统一比例,待经费状况好转时再作统一调整。
十三、鉴于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5元生活补贴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发放的10%基本离退休费,是在提高在职人员奖金标准的情况下出台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已将奖金纳入工资,成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和10%的基本离退休费。
十四、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退休时,仍继续执行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等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的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十五、在本次工资套改中,增资不足35元按35元补齐的差额可暂放在本人工资标准外,如本人10月1日以后晋升了职务,其晋升职务所增加的工资应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可予继续保留。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⑹ 93年退休的现在退休金能开多少啊、
肯定在今年上涨了。
从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
退休领取,有这样计算养老金公式:社平工资*20%+个人帐户*1/120之和,显然跟社平和个人交纳金额有直接关系。领取多少,根据交纳时间段和档次,工种,是否持续交纳等综合因素决定。
另外,毕竟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国家推出社保的目的是解决将来的养老,医疗问题,体现社会主义的均化原则,而不是拉大差距,进而制造矛盾,所以就算交得再多,都规定了上限。
如果说想提高养老品质,建议你在购买社保的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购买一定的商保作为补充比较好。
⑺ 退休人员4大节日补贴
法律分析:没有规定节日补贴的。除非是有文件下来,以某次任务活动或者获得相关荣誉会有补贴或奖金。现在目前我们国家的公务员正在实行规范公务人员津补贴,一些省份和地区已经开始,所以所谓的四大节日补贴将后都会不存在了。规范津补贴就是除了基本工资两项之和以外的每月收入,将统一标准进行规范,我们习惯称的“三五八一”工程就是规范津补贴二实施的。所谓“三五八一”,就是科级干部每月工资及津补贴为3000元左右,县处级干部为5000元左右,厅级干部为8000元左右,省部级干部为10000元左右。但是平时所有的节假日过节费将全部取消,保留部分特殊岗位的补贴,如纪检监察干部岗位补贴每月60元等。唯一保留的是年终政府目标考核奖,按照当地规定和考核等次发放
法律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项目》 第一条 包括以下:
(一)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主要指保留物价副补项目。
(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具体分为:
1、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包括警衔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税务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包括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 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林业系统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殡葬岗位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卫生防疫津贴、艰苦类别岗位津贴、奥运奖金津贴。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主要指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
⑻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260元。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