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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退休人员身故费用规定

发布时间:2022-04-06 10:39:02

Ⅰ 2022江苏退休职工死亡领几种

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有丧葬费可领取。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关于退休职工死亡后可以领取哪些费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退休职工死亡后应当享受的待遇有:
1.发给本企业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由单位或家属拿有关死亡证明,到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结算领取)
2.有符合条件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月发抚恤金。
3.发本人生前10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单位或家属拿有关死亡证明,到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结算领取) 。

Ⅱ 江苏省关于退休职工遗属补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停止支付条件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2)江苏省退休人员身故费用规定扩展阅读:

虽然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也是给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形式,但毕竟与由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含义不同。该复函一对此予以了说明。

其次,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应是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该复函二未就“标准工资”的含义予以明确:“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附件《职工工资有关解释》中已阐明,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还包括已经浮动升级的工资。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由此可见,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只是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基本部分,并非全部,其他计入工资总额内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放的各种假期工资、派遣赴国外短期工作加发的工资,单位发给的住房公积金等)都不在标准工资之内。

从这点来说,与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给本人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Ⅲ 江苏省退休死亡人员 抚恤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版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权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二、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1

Ⅳ 江苏老人退休后,死亡补贴是多少个月

江苏抄职工退休后死亡补贴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一、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以及退休、退职(含按月领取生活费)、退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标准为6000元。

二、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以及退休、退职(含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调整为16000元,企业退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调整为8000元。

三、全市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月计发基数为1800元。

(4)江苏省退休人员身故费用规定扩展阅读: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支付渠道暂不作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继承按省人社厅《关于明确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52号)规定执行。

其他人员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Ⅳ 江苏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其它费用的标准是多少

抚恤金20斤退休工资,安葬费接当地标准发给。
给个采纳。

Ⅵ 江苏省事业单位丧葬费标准

丧葬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每人3000元左右。各地区的标准不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是习惯性说法,其实是叫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调整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执行;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Ⅶ 江苏省退休工人丧葬费标准

法律分析:1.丧葬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月1日起一次性丧葬费...

2.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Ⅷ 江苏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如何领取按照什么标准发放的

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为6000元。

根据《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驻扬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36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亡故丧葬费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1、丧葬费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到6000元,发给死者家属,包干使用。

2、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举行追悼会租赁礼堂费用和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报销外,其余各项费用,包括死者服装、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安放等费用,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属掌握开支,统筹安排。

结余归己,超支不补。死者家属、亲友来扬办理丧事的住宿、伙食、往返路费等均由自己负责,单位不予报销。

3、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可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标准。

二、丧葬费领取流程

1、企业退休职工

2、在家死亡

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提供的单据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

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

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该工作人员会根据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

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工作人员会告之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8)江苏省退休人员身故费用规定扩展阅读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办理丧葬费注意事项

一、退休死亡人员死亡前是否存在未报销的药费(包括住院费用,购买治疗慢性病的药物的费用);如有未报销药费,请先报销药费。

二、家属为死亡人员办理药费报销手续后,报销的药费是否已经划入个人账户;如未划入个人帐户,请等上账后再办理丧葬费。

三、死亡人在医疗缴费期间是否有“未核定”的情况;如“未核定”,请先去市医保中心办理上账,或终止医保业务,办理完成后再来我中心办理后续的手续。

Ⅸ 江苏省淮安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其家属如何申请领取丧葬费程序及标准

Ⅹ 江苏省徐州市企业退休工人病逝丧葬费

当然有,不知道你是哪里的朋友,具体待遇和标准要按照当地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没有,就是违反了我国劳动法,且看贵州省的相关待遇及标准:

贵州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局、六盘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在黔企业:
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问题,自1984年《省劳动局关于改进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试行规定》([84]黔劳资字第58号)下发以来,省劳动局又几次对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对保障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对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进行调整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如下:
一、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并按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职工死亡待遇的标准不分居住地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一)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直系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二十五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但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或基本养老金)。
(四)职工死亡时,当时未达到代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后达到供养条件的,不能发放生活补助费。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生活补助费。
三、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已退休的人员。退职人员死亡后,只享受丧葬补助费。
四、经费来源: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上述费用暂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职工死亡待遇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一律不再变动和补发。但对本通知生效后仍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条件的,改按上述标准发给。
六、企业离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丧葬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仍按省劳动厅黔劳厅发[1997]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这次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后,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本文件规定标准的80%。
八、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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