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急)怎样写一份遗嘱补助申请
没有遗嘱补助一说,应该是遗属补助。遗属补助全称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补助申请,一般填写遗属补助申请表(申请表各地有所不同,但大同小异,下表是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㈡ 怎样办理遗嘱补助(都需要什么手续),谢谢
你说的是遗属补助吧,就是机关单位的人员不在世了,家属又还在,对吧?这类补助是那个单位按国家政策给的,手续上主要就是去世者原来的工作情况证明,比如,原单位何时给予转正定级、任职,工资等等证明。可以找原单位的文件,要求复印。但一般这些事原单位会给办理的。而且补助也是在其原单位领的。
㈢ 遗属补助政策最新2021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㈣ 退休工人遗属补助政策
我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我爸爸去世了,他单位倒闭了,在社保局领退休工资的,可是社保局表示我爸爸的单位没有改制过,不能申请遗属补助,我们现在正在咨询律师!没办法,现在的社会有些东西不争取的话,就是没有的,他们就是欺负好说话的人,这样的例子碰到好多了。 你的爷爷单位还在,这个还好办,问问单位的负责人就好了,或者是社保局,不同地方有些不一样的
㈤ 遗属补助金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㈥ 遗属补助申请怎么写
根据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政策,凡我院在职或离退休职工去世后,其直系亲属(父母、妻子、子女)缺乏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可得到学校的定期补助。
1.由申领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无经济收入证明,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劳资科;
2.由学校人事处研究补助金额后,申领人按季到劳资科审批领取;
3.为证明补助领取人在世,每年年末应出具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交劳资科,否则,停发下一年遗属补助。
㈦ 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申请书怎么写
不要写什抄么申请书吧!可袭凭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到社保局去办理抚恤金,安葬费领取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到财政办理,是否还有缴了的住房公积金退回,一般退了休的家属没有生活费补助,在职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就有遗属(夫妻)生活补贴。
给个采纳。
㈧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政策
各地政策大同小异,以江西省为例:
一、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人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其生前主要负责供养的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生活补助。
(一)父、母(包括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抚养人,下同),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又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或虽然不满上述年龄,但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下同)、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下同),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的。
或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
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四)上述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补助的,不得重复领取遗属生活补助。
(二)在计算遗属生活补助时,如有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应本着子女均有供养父母义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三)遗属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四)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发给遗属生活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生活补助。
四、办理程序
(一)省直单位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委托其他亲属代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
(二)各设区市办理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8)离退休人员遗嘱补助书面申请扩展阅读:
媒体报道: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提高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2016年01月04日09:18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记者从哈尔滨市人社局获悉,哈市《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日前下发并施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哈尔滨市直和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510元/月提高到550元/月。自2015年1月1日起,其他县市(含双城区)由440元/月提高到500元/月。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市人社局核准;各区、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区、县(市)人社局核准。
参考资料:新建区人社局 · 信息公开-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范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