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待遇有什么区别
退休人员是指按国 家 规定达到退休条件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凡解放后参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称作退休人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 革 命 工作,并享受供给制的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办理离休手续的为离休人员。离休人员享受的工资标准原则上比退休人员高,且每年还建国后参加革 命 工作,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享受100%的原工资标准。还有书报费、体检费、交通费、医疗费全报销等待遇。
离休和退休差异很大,是两个时代的产物。
离休是针对特殊革 命 年代的老一辈干 部们推行的离职休养政策,退休是现代对所有企事业、行政单位等的员工达到一定年龄离开工作岗位推行的一种申请养老待遇政策。前者带有浓重的时代特色,和后者属于两个时代的产物,差异很大,以下从四个方面来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任职时间不同
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离休人员必须是1949年以前参加中革 命 战 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 命 工作的老干部。而相应的,只要是1949年后参加工作的都只能算是退休。
二、对岗位级别要求不同
离休人员必须是干部级别,一种是在国内革命时期就参加革 命 工作的干部,一种是在抗日战争中担任副县长或行政级别为十八级等以上的干部,一种是在1949年以前参加工作行政级别为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但退休人员则没有岗位级别的规定,只要是符合退休年龄的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群体等的员工都可以申请养老金。
三、对缴纳社保的规定不同
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都对退休年龄有规定,但对于是否缴纳社保则规定不同。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才正式推行社保制度,因此,对于离休人员并没有规定必须缴纳社保达到一定年数。
但现在退休人员必须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十五年以上才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四、领取养老金标准不同
总的来说,离休人员的退休金要比退休人员高得多。离职人员的退休金是按照退休前的工资来发的,并且每年还有额外1-2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但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按照当地的上年平均工资来计算,跟退休前的工资比相差很多。
B. 退休干部享受什么待遇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也是光荣的。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安排。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党委的组织部门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办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退休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注:有关干部离职休养的待遇应按照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C. 离退休职工是什么意思
离退休职工,是指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而在解放前参加工作现目前退休的,称作离休人员。
一般情况下,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退休。按规定正常退休,还是因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身体情况提前退休,都必须是工作时间满10年的才符合退休条件。
拓展资料:
离休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目前世界仅有中国有离休。具体地说,离休就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201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龄退休,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参考资料:离退休人员-网络
D. 离休人员是指什么包括退休人员吗
离休人员指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而现在离开工作岗位休息的老干部、老党员、老军人等。
应该纤核拿说他们也属于退休,但是氏携因为资历较老、待遇较高,所以区别于一般的退休人员。
所以说,他们的群体较小,退休人员群体较大。是退休人员中有一部分叫离休人员,而不是毁搭离休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E. 离退休定期待遇是什么意思,是职工退休后发 的工资吗
退休是指老年劳动者达到规定的年龄、工龄等条件后离职,享受养老社会保险和劳动补偿的福利和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行为。
F. 退休干部的待遇求详细
受党中央早在1982年中发13号文件中,就明确指出,“老干部离休以后,一定要很好的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该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一、 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 中组发【1981】17号文件“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列入重要议程。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做得好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切实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二、 关于老干部阅读文件规定。1981年中组部和中央办公厅下发厅(密)发【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关于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的通知”,要保证离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就地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由原工作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文件,并建立切实可行的阅读制度。1、 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退休干部人数,适当的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发多少份文件,各单位可以报市委办公厅增发。2、 要让离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材料。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3、 各级党委组织要建立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辆接到单位来阅读,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指定专人到家里和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精神。4、 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发给离退休干部的专用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失密泄密。三、 关于老干部报刊征订工作新党老字【1986】14号文件要求各级老干部门要在尊重老同志何种报刊意愿的前提下,为他们顶一种报刊,其费用从老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1、 公用经费包括活动经费和特需经费共计900元,特许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新人发【2002】40号、乌人字【2002】72号 )2、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离休干部发挥作用,开展文体活动、订阅学习资料、节日慰问活动、健康疗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等开支。公用经费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结余可以跨年度使用。四、《关于离退休干部上老年大学学费报销问题的通知》新党老财基字【1992】19号文件的规定。1、离退休干部在新疆老年大学及其分校学习,凡学习一个专业的,其学费由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全部报销;凡学习两个专业的,第二个专业的学费,由离退休干部原单位报销50%,个人负担50%;从学习第三个专业起,学费全部由个人自理。2、离退休干部上老年大学,因报销的学费,在其单位离退休干部活动费中列支。五、关于老干部探亲和享受一次性探亲待遇的问题根据劳人老【1982】10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陪同人员费用自理,另外只报直线,绕道费自理,时间不限。一、 离休干部健康疗养、参观和车辆配置的规定1、 根据劳人老【1983】17号文件规定,组织老干部健康疗养要从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2、 关于参观工农业建设,可按照劳人老【1983】18号文件执行,这项活动以就近就地为主,原则上限于自治区境内。3、 离退休干部用车配车标准,新党办【1995】30号规定,厅级离退休干部4人配备一辆;其他离退休干部、职工,50人配备一辆;超过200人以上,视单位情况适当增加。二、 关于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新党老字【1993】28号《关于自治区国家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具体意见》1、 国家干部逝世后,要移风易俗,从简办丧事。遗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可按各地陵园、殡葬馆的规定办理,个人和单位不得另建骨灰存放点,更不得将骨灰入棺土葬。采用其他方式保留骨灰的,费用自付,少数民族干部逝世后, http://www.666zf.com可按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办理丧事,遗体不实行火化。对于符合新政发【1982】305号文件规定,可以进市烈士陵园的少数民族干部,如本人生前有遗言,要求不如烈士陵园,而在公墓安葬的,可以尊重他们的生前遗愿。2、 国家干部逝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搞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殡仪馆、公墓所在地举行小型简朴的送别活动,由家属和单位的有关领导参加。3、 地厅级(含提高副厅级待遇的)和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干部逝世后,可以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老干局名义送花圈,费用由治丧单位报销。关于送花圈的程序,93年12月由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仆告处理程度备忘录》规定:凡收到在我市曾任地市级以上的离退休干部逝世的仆告,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合送一个花圈,由市委老干局办理。收到在我市曾任或现任各部门、各单位县职领导逝世后的仆告,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合送一个花圈,离退休的由市委老干局办理,现任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4、 逝世者的生平由所在单位负责撰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定,家属和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逝世者的有关情况,但不能干预。5、 根据中组部的指示精神,党员干部逝世后,凡家属提出遗体上覆盖党旗要求的,经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可以覆盖党旗,但党旗不能随遗体火化,骨灰盒上可覆盖5号党旗(规格:长96厘米、宽64厘米)。6、 火化推行区的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原则上就地存放,老红军骨灰盒可存放在乌鲁木齐市烈士陵园。7、 地厅级和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逝世后,可在《新疆日报》发布消息。8、 关于刊登去世消息的程序问题,离休的地厅级和老红军先报市委老干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老干局,并附本人简要生平和生前免冠照片两张。 可以找你们原单位去咨询一下他们会给你明确的答复
G. 退休干部两项待遇是什么
退休前职务不同,待遇不同,一般按退休前职务,享受相关规定待遇。
H. 请问:离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中政治待遇具体有那些
政治待遇: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对于离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1、阅读文件、通报情况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坚持和完善老同志阅文、学习制度。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通报情况,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各级党委要抓好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党员离休退休多的单位,应单独建立老干部党支部。要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先进事迹,要大力表彰。3、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他们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就地、就近适当组织一些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活动,但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勤俭节约。4、慰问老干部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中对老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在慰问活动中,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
I. 退休干部两项待遇是什么
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政治待遇主要包括按照享受级别阅读文件,听报告内,订阅刊物,参加一些容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授予荣誉证、荣誉章,安排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
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退休费、各类生活补贴、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福利待遇等。
J. 离休干部多发一个月工资标准是多少
您好!您的问题请参阅以下老干部政策问答: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问: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国发〔1980〕253号 2、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答: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作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国发〔1982〕62号 3、问: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构成? 答:离休费包括:基本离休费、离休后新增离休费、各种补助补贴等 新政办〔1999〕150号 4、问:基本离休费的具体项目? 答:基本离休费是指按照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5号、6号文件套改后的离休费(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浮动转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浮动转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企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新党老字〔1999〕7号、10号文件平衡后的离休费,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相同(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变动审批花名册 5、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增加了哪些离休费? 答:离休人员自1993年工改至2006年6月30日,历次调资都是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办法增加离休费,共分两大部分。 一 调整标准增加离休费:执行新人退字〔1997〕207号、新政办〔1999〕139号、新政办〔2001〕47号、159号、新政办发〔2003〕152号、新人发〔2004〕37号、新人函〔2005〕246号文件,调整工资标准,增加了离休费。离休费具体项目中,增加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 两年正常增加离休费:执行新政办字〔1996〕12号、新工改办字〔1999〕06号文件,于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2005年,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按新工资标准增加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离休费具体项目中,增加了“正常增加离休费”。2006年7月1日改革工资制度时,离休人员按照新政发〔2006〕79号文件规定的职务(职称)平均增资标准,增加了离休费。 6、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概念及范围? 答:统发工资是指,根据编制、人事和老干部门核准的编制、职工人数、工资标准,由财政部门通过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向个人统一发放工资。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新政办〔1999〕150号 7、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审批手续? 答:实行统发工资的单位,填制由财政厅制发的“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及根据统发工资软件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费情况统计表”,在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 新政办〔1999〕150号 8、问: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在“统发工资”工作中的职责? 答: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是自治区老干部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离休干部和副省级以上退休干部的管理。在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工作中,老干部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对各单位离休人员和副省级以上退休人员的人数、离休费、退休费标准进行审核。 新政办〔1999〕150号 9、问:自治区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适用的范围及执行时间? 答:1、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营农牧场中符合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2、企业改制前由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营农牧场管理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3、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1993年未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离休干部;4、企业离休干部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待遇平衡仅限于离休费(即离休后发的原工资)的平衡,不涉及其它待遇。5、凡自治区所属企业和中央驻疆企业离休干部未按文件规定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现要求平衡待遇的,可按新党老字〔1997〕7号、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离休费待遇平衡后,新的离休费标准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次月起执行。 新党老字〔1999〕10号文件、新劳社字〔2003〕12号 10、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享受浮动工资? 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即知识分子);在新疆实际工作满二十五年的其他国家干部,均可在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新党发〔1983〕71号;新党发〔1984〕37号文 11、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享受浮动转固定工资? 答:凡享受浮动工资的干部离休后,其浮动工资即转为固定工资(新党老字〔1984〕055号;新财事字〔1984〕132号;新劳人字〔1984〕425号)。 按照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享受了浮动工资的知识分子,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离休的,只要在疆工作满三十年,就可将浮动工资固定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后离休的,均可将浮动工资固定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新劳人薪字〔1990〕315号、381号、515号 12、问:哪些离退休干部不能享受浮动工资? 答:凡是在离退休前,没有享受过新党发〔1983〕71号和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规定的知识分子工资待遇的,离退休后一律不能享受。 新劳人字〔1989〕19号 13、问:知识分子工资待遇指哪些? 答:国家为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对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实行浮动工资待遇(含浮动转固定工资)、发放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在新疆地区累计工作满二十年的知识分子,退休后继续留在新疆的,退休金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工资标准。 新党发〔1983〕71号;新党发〔1984〕37号 14、问:实行知识分子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答:在新疆工作满十五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享受知识分子补贴。在一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十元;在二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十五元;在三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二十元;在四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二十五元。 新党发〔1984〕37号 15、问:如何发放知识分子书报费? 答:凡工资相当于国家行政十七级及其以下,技术职称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的或虽无技术职称,但在在新疆工作满十年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满十五年的中专毕业生,在一、二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年发给三十元;在三、四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年发给四十元书报补贴费。 新党发〔1983〕71号 16、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 答:根据各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各地程度不同划分为一、二、三、四类区。国家将自治区全部列入了边远地区范围。 新政办〔2001〕47号 17、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调整过几次?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家又对新疆40个县(市)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进行了调整。其中:将16个县(市)由二类区调整为三类区;乌什县由二类区调整为四类区;23个县(市)由三类区调整为四类区。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时,国家把新疆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同时,国家又对新疆49个县(市)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进行了调整。 新人发〔2004〕37号;新政发〔2006〕79号 18、问:离休人员如何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006〕79号文件答:离休人员按照本人现在执行的职务(职称)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职称),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职称)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百分之百增加离休费。 新政办〔2001〕47号;新人发〔2004〕37号;新政发〔2006〕79号 19、问:正常增加离休费的概念?新上P234 答: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工资就变成了离退休金。本人在职时的职务工资档次,自离退休时就固定不变了。因此,在职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时,离休人员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至2006年6月30日,离休人员已经6次正常增加了离休费 新政办字〔1996〕12号、新工改办字〔1999〕06号 20、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在离休费方面的体现? 答:①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即享受百分之百的离休费); ② 对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发放1-2个月的生活补贴; ③ 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干部可按照离休时的职务(或比照职务;或提高 待遇),比照同职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办法套改,增加离休费; ④ 在职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时,离休人员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 ⑤ 企业离休干部可比照自治区国家机关同等条件离休干部,按照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5号、6号文件套改,执行平衡后的离休费标准。 ⑥ 2006年7月1日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时,国家给离休人员按照职务(职称)的正副职,分别确定了平均增资标准。 国发〔1982〕62号;新政发〔1994〕48号;新党老字〔1997〕7号、10号;新劳社字〔2003〕12号;新政发〔2006〕79号 21、问: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答:①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②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③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国发〔1982〕62号 22、问: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 答:根据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规定每年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实行按年度计发,并在每年元月份发给,如遇当年调整离休费,不论当年从哪个月增加离休费,均在第二年元月发放生活补贴时补齐新增数额。 新党老字〔1996〕24号 23、问:离休干部应享受的每月补助、补贴主要有哪些? 答:离休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应享受的月补助、补贴有:交通补助费、中国月话补助费、护理费、警衔津贴、归侨生活补贴、计划生育奖励金、事业单位提高10%工资补助、教龄津贴、护龄津贴。 现行津贴发放标准 24、问:自治区离退休人员交通补助费的规定? 答: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从1996年1月份起发放交通补助费,厅局级离休人员每人每月40元,退休人员35元,县处级离休人员每人每月30元,退休人员25元;科级以下离休人员每人每月20元,退休人员15元。 新财文字〔1996〕1号 25、问:自治区离退休干部配备车辆的标准是什么? 答:省级及享受省级待遇的领导干部离休后,配备卧车一辆。厅局级离退休干部四人一辆;其他离退休干部、职工,五十人配备一辆;超过二百人以上,视单位情况适当增加。 新党办〔1993〕26号、新党办〔1995〕30号 26、问:自治区离退休干部中国补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自治区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0元,厅(局)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其他离退休干部费用自理。 新党办〔1997〕16号 27、问:发放护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答:因公(工)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 国发〔1980〕253号 28、问:自治区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 答: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组通字[2007]20号);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新党老字〔2002〕16号、新人发〔2004〕64号、 组通字〔2005〕29号、新财社〔2006〕15号 29、问:自治区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文件精神,将自治区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800元。享受该项补贴的人员为:正省级干部(含中央批准的享受正省级单项待遇的干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伊犁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级干部)。 新人发〔2004〕64号 30、问: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 答:①提高 护理费人员的范围是: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②护理费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组通字〔2007〕20号 31、问:自治区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答:一、调整护理费标准,仍按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亦按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执行。 四、原已发护理费或自雇费的离休干部,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标准较高的一项护理费。 新党组通字〔2005〕44号 32、问:如何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答: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后退、离休人员,退、离休前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自次月起按原工资的5%计发计划生育奖励金。 新计生委字〔2001〕33号 33、问:我区对归侨离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规定? 答:一九六九年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建国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我区行政、事 业、企业单位的归侨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80补贴。 新政外侨发〔1999〕89号 34、问: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答: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 劳人老〔1982〕10号 35、问: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劳人老〔1982〕10号 36、问: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哪些部分? 答: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的离休人员,其“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工改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离休时按100%发给。 《老干部工作问答》劳人老〔1982〕10号 37、问:1993年工改后,计发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哪几部分? 答:离休干部每年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 (1)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计发离休费。 (2)事业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 国发〔1993〕79号 38、问: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答: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并纳入基数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劳人老〔1982〕10号 39、问: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何时计发? 答: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劳人老〔1982〕10号 40、问:落实离休干部“两费”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建立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厅字〔2000〕61号 41、问: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1)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③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2)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原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③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要求,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⑤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合理使用。 (3)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②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组厅字〔2003〕18号 42、问:在落实离休干部“两费”问题上,有关部门如何分工负责? 答: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委系统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 厅字〔2000〕61号 43、问: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哪些原则? 答: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厅字〔2000〕61号 44、问:对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有哪些规定? 答: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组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厅字〔2000〕61号 45、问:什么是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答: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 厅字〔2000〕61号 46、问: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后,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厅字〔2000〕61号 47、问: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统筹资金怎么筹集? 答:实行单独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费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厅字〔2000〕61号 48、问: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如何落实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答: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发〔1998〕44号 49、问:建立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给予补助。 厅字〔2000〕61号 50、问: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应当如何解决? 答: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项目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劳人老〔198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