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4月份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14年5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㈡ 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工资几月份能够发放到个人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回知》,总体调整水平答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近段时间,河南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耐心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敬候佳音。
㈢ 2017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何时发放
人社部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5.5%左右”的调整水平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全部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人均水平,而不是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人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照5.5%的比例调整,更不是每个退休人员都按5.5%增加养老金。
调整的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预计可在9月底之前发放到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2016〕11号
各省瞎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1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现就我省2016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老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挂钩调整。
㈣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案什么时间出炉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内老金的通知》,从容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每次调整养老金,多是在3-6月份补足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部分差额,但是因为今年各省市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具体方案还没有出台,所以目前各省市还没有公布方案,估计今年会在7月底前后公布方案,在7-8月底前完成调整。
目前只有上海市公布了调整方案,明确在6月15日将上调的养老金和差额划入个人账户。
其它省市自治区还没有公布调整方案,所以预计在在公布养老金调整方案后的一个月内,能够按照新的标准将养老金及其今年以来的差额划入个人账户。
㈤ 河南人社厅财政厅2016,11号文件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现将11号文件传给你。
㈥ 河南省官方网站企业退休工资调整多少
2017年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是会上调退休工资的!
人社部与财政部近日发出《回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答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按照总体水平5.5%左右的标准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并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河南省政府将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于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预计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并从2017年1月开始补发。
㈦ 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2017年退休金什么时候上调
河南省人社厅发布消息,经省政府同意,7月5日,河南省发布了《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17年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增加的养老金7月底前发放到位
《通知》要求,河南省这次调整增加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在7月底前发放到位。此次调整,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全省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根据规定,定额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挂钩调整中,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4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2.8%计算增加。
消息来源于大河网。
㈧ 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干部退休待遇几个问题的通知
3月31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201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这次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调整办法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二是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1、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2014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2014年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是适当倾斜。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通知要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15年5月10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㈨ 河南省关于做好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收尾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稳定、审计监察等有关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简便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市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12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三、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统筹范围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有关政策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三)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五)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这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企业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向本企业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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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2021河南企业退休工资几号发放
要涨上去了!在正来在召开的全国人民源代表大会上,总理领导的政府的工作报告明确表示,2017年将继续提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确保他们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过,具体方案和预计增幅是等人力和社会事务部、财政部发布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