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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伤复发怎么赔偿

发布时间:2020-12-02 06:31:53

㈠ 退休后工伤严重复发住院治疗期间是否有护理费

退休后返聘,就只能签劳务合同,不存在工伤一说;
要是退休前工伤,导致留下后遗症,你必须证明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才能向原单位索要进一步赔偿

㈡ 退休后工伤职工旧病复发医疗费怎么办

旧伤复发,享受复工伤医疗制待遇;但是,工伤职工之前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㈢ 解除劳动合同后,工伤复发还能向公司赔偿吗

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工伤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一般而言,工伤职工只版有构成伤权残的才会旧伤复发。构成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已经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对之前工伤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旧伤复发的补偿。

㈣ 工伤复发还能索要赔偿吗

工伤复发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单位正常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㈤ 退休职工工伤复发,社保报销的流程

你好,笔者根据您的问题,在大律师网 看到的解释条例:
退休后被聘用工作专中遭受事属故伤害的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退休职工不具备法定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的 ,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找部、人事部。科技部、 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规定,退休人员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㈥ 工伤赔偿以后复发还能在继续申请做第二次劳动能力鉴定吗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者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㈦ 离职后工伤复发,当时未凭上伤残等级,未获得补偿。现在我该怎么办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回,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答,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超出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㈧ 退休后的老工伤人员如果旧伤复发外出治疗应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版》(湘劳社政权字〔2007〕14号)和《关于落实市属改制企业置换身份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待遇的通知》。
第七条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一)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程序:老工伤复发和职业病复发的住院医疗费由本人全额垫付,扣除自费药品费用、自费诊疗项目费用、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后,余额部分凭患者或亲属签字的逐日住院费用清单,原始病历等相关资料,经区工伤保险处审核后,据实按年度限额报销。年度限额:伤残等级鉴定为1-6级的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费一年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住院治疗的老工伤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二)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在区工伤保险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抢救的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或特殊检查、治疗,但须于急诊住院的3日内(节假日顺延)凭医院急诊证明和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区工伤保险处补办住院及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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