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职工退休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如何缴税
员工退休后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的话,那在领取的时候就需要交税。企业年金从2014年的时候就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了。
而这也就意味着,员工在把企业年金一次性领取出来的时候,其领取的企业年金总额就会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这样一来,若一次性把企业年金都领取出来,要缴纳的税是比较高的。
Ⅱ 退休后未发放完的工资如何计税
退休前工资和绩效奖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计税
仍然按照工资薪金的计税方法,回不过没答有了【退休前工资】。
退休后的养老金是免税的,不用计算。
只把绩效奖按工资薪金申报计税即可。
按3500发放,可以不交个税。
按5000发放,扣除3500,1500缴3%的个税。。。
供参考。。
Ⅲ 离休人员取得这些收入,分别需要如何纳税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所得
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免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离退休人员从原单位领取的除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其他补贴,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所得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按取得所得的不同性质进行区分,按照适用税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①、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离退休人员兼职所得,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离退休人员投资经营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离退休人员取得的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所得
①、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例如:刘阿姨今年52岁,距离退休剩余36个月,因为表现良好,公司给予刘阿姨提前退休,一次性支付刘阿姨36万元。刘阿姨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刘阿姨月收入=360000元/36个月=10000元;
10000元-3500元=65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元;
刘阿姨应纳税额={〔(360000÷36)-3500〕×20%-555}×36=26820元。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①、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除上述①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Ⅳ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怎样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如果个人不是一次性取得提前退休补贴收入,则不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应以每次实际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Ⅳ 退休人员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如何缴税
中华。会计网校快乐蓝精灵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公开渠道上未查询到安徽对此问题的规定。以下文件供参考:《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604号)规定,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的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八条规定,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Ⅵ 退休返聘人员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4条第7款的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干部、劳动者的安家费、退休费、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退休后再任获得的收入和退休后再就业获得的收入,必须对个人退休后库存使用获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适用的税目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书(2005) 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连任获得的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工资、收入”课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者再就业是指用与其他职员相同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男性干部、劳动者满60岁,女性干部满55岁,女性劳动者满50岁,连续工作年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及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性满55岁,女性满45岁,连续工龄或工龄满10年。男性满50岁,女性满45岁,连续工作年限或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因施工致残,通过医院证明(由劳动者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劳动者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维持劳动关系,辞职,每月领取残疾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差额
Ⅶ 退休人员多处劳动报酬所得如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而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按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单位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多处取得的合并计税。
Ⅷ 一次性收入怎么叫个人所得税
几种一次性收入及其交税计算方法
一、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
1、政策依据:今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适用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
3、计税公式:公告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4、举例一:2011年2月份,某企业职工张某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2年,按照规定正式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一次性收入84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张某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首先确定适用税率:即84000元÷24个月=3500元,由于(3500-2000)=1500元,其适用税率应为10%。
因此张某2011年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4000÷24-2000)×10%-25] ×24=3000元。
可见公告将提前退休工作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没有要求与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提前退休工作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贴应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上述例子中张某2月份还取得原任职单位发放扣除个人负担的法定五险一金后的工资4200元。则该2月份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2000)×15%-125=205元
2011年2月份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205=3205元
注意提醒注意的是文件执行时间,6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个人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适用范围:根据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为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
3、计税公式: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举例二:
某单位职工王某2009年4月份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并领取一次性收入84000元,当月取得原任职单位工资42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2年)。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王某取得上述所得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缴税时先确定适用税率:即84000元÷24个月=3500元,(3500+4200-2000)=5700元,故其适用税率应为20%。因此,王某2009年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4000+4200-2000)×20%-375=16865元。
对比例一、例二,取得同等金额的一次性收入,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低于个人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税负。
三、个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适用范围: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计算方法:根据财税[2001]157号和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4、举例三:
某单位职工李某2010年4月份经协商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领取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当月取得单位工资4200元,假设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为2.4万元/年),李某在该单位任职5年。
根据财税[2001]157号和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0-3×24000)÷5=5600元,以5600元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因此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5600-2000)×15%-125] ×5=2075元
工资薪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2000)×15%-125=205元
2010年4月份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75+205=2280元
对比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来看,两种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既有区别又有类似,类似之处都可以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都是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当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区别之一个人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是按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来分摊,并且月份没有最高限制;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按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分摊计算,且工作年限最高限额为12。区别之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允许扣除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并且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注意这里的例外情形就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3、计算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举例四
(1)某单位员工2010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2000元,当月工资4200元。
则先用全年一次性奖金42000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3500确定适用税率15%和速算扣除数125。
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0×15%-125=6175元
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2000)×15%-125=205元
合计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175+205=6380元
(2)如果当月工资仅为1800元。
则先用全年一次性奖金[42000-(2000-1800)] 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3600.33确定适用税率15%和速算扣除数125。
则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0-(2000-1800)] ×15%-125=6145
对比个人个人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看,两种计税方法有区别也有类似之处。类似之处在于两种计税方法都不可以将一次性收入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都是先以商数找适用税率。区别很明显,除了找适用税率时所除的分母标准不同,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应将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区别两种情形计算个人所得税。
Ⅸ 退休人员打工收入要缴税吗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9)退休人员一次性收入如何纳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Ⅹ 退休人员怎么缴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以养老金为主的一系列社会保障收入的,不征税。
所谓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指养老金,除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款、取暖、生活津贴、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养老津贴、综合津贴、丧葬、养老金等。所有这些都是合法免税项目。
但是,如果退休后,您有其他社会劳动报酬收入,如服务收入、报酬收入、特许经营收入,超过纳税门槛,您需要依法纳税。因为这部分所得税原则没有考虑纳税人是否退休了。
1、如果退休,个人只有一系列的社会保障福利,比如养老金。当然,你不必交税。个人所得税与一角硬币无关。
2、如果退休,除社保系列外,还有其他社会报酬收入。社会保障收入系列仍不需纳税,其他社会劳动报酬收入应另行考虑。要符合税收标准,就要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