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医疗保险 退休待遇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对退休前医保缴费年限有如下规定:
1、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2001年以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不足上述年限的,由本人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2001年3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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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北京市 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些细节条款是怎样的,下面从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报销范围、报销办法等方面进行说明。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基金负担之外的基本医疗范围内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签约并选择本补充医疗保险(具体适用方案和报销标准见签约附件)的外商驻京代表机构、三资企业及国有、民营等其他企业、组织或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中国籍在职参保员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年龄从18周岁起至退休年龄止(男60、女55周岁)。不包括在中智公司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退休人员及在上述机构任职的外国籍人员。
退休人员统一享受北京市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的《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外国籍人员可以参加中智公司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综合意外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需给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进行全员投保。同一用人单位的所有员工享受同一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第三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基础上方可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前已患有如下重大疾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将不适用于本补充医疗保险的责任。参保人应如实告知以往重大疾病史,并承担未如实告之的责任。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心脏病(功能不全II级以上)、心肌梗塞、癌症、白血病、高血压(II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重大器官移、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等。
对本补充医疗保险生效9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中智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上述重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同时此费用报销应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第四条与中智公司签约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递交参保材料并按时足额缴纳管理费(含补充医疗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北京市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因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而无法在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生育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支付。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内容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完全相同。参保人的医疗支出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以及服务项目目录。基本医疗规定的自费项目或自负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报销。
第七条参保人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或)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由补充医疗保险按与用人单位合同约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所述报销比例、免赔、限额等标准报销。
第八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女员工符合国家、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包括:普通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药费等,其中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除外),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和其它相关规定报销,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合计报销限额为8000元(合同另有约定报销限额的按约定办理)。
第九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参保人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且具有中国国籍的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包括双胞胎或多胞胎),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报销项目和上限额度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子女需在区县(二级)以上医院或公立儿童医院就医,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子女,住院医疗费用需经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结算完毕后再由补充医疗报销。
子女报销依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和《中智公司子女药品目录》等政策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子女就医应符合一年一地的原则(以一个自然年内子女第一笔报销就诊地为准)。
第十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参保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满一年以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中智公司指定体检中心指定体检项目的健康体检,中智公司将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体检服务。参保人体检后,发现问题需要复查的,费用自理。中智公司为参保人建立健康档案,体检结果将作为审核参保人报销单据时的参考依据。
中智公司可提供高档体检中心的特需体检服务,用人单位可在中智公司指定的几家体检中心内进行选择,并可自行选择体检项目,费用根据体检中心项目报价收取。
第十一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选择健康返还福利的,参保人及子女在一个补充医疗年度内没有医疗费用(含生育、计划生育费用)支出的,可在该补充医疗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中智公司员工健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可以领取健康鼓励费。
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况的医疗费,本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自费药、基本医疗保险要求之外的外购药;
(二)与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用;
(三)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各种责任事故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六)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七)自杀、自残、酗酒等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八)境外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台、港、澳地区);
(九)在特需门诊就医和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十)诊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医疗费用、孕前检查的全部医疗费用、预防用药的全部医疗费用;
(十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办法
第十三条本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先行赔付的原则。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因患病发生的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凭医保中心开具的分割单及原始单据复印件或医院出具的分割后的医疗费用票据、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由补充医疗保险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由员工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再行报销。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按自然年)。
第十四条参保人门(急)诊医疗费年底累计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凭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医保专用处方底方、门诊病历本、费用明细清单等原始资料,于当年底至次年第一季度前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当年度又产生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不再报销。
第十五条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到中智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到中智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员工子女医疗费用可在当年内随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参保人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提供相关报销材料。报销材料不符合基本医疗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药费报销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药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药量,外用药开三支或三盒。药量超过用药规定时,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付。所开药物应与就诊疾病相符,发现有不相符的,所有医疗费均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在外地工作并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报销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时应先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办理完毕后将材料交由中智公司办理补充医疗报销手续;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门急诊费用的,可随时交由中智公司办理补充医疗报销手续。
五、医疗管理
第十九条本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患病时,应按照基本医疗规定,持医疗保险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四个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市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院、A类医院就医,就诊时由医院进行条码扫描和单据上传。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参保人完成入职手续,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后,可以报销。当参保人派遣/服务合同终止时,本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同时终止。在合同终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于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由本补充医疗报销;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月内,由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应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公费医疗政策和中智补充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并有义务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报销材料,如有冒名就医、弄虚作假等骗保行为,中智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其医疗费用和继续为其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已经支付的参保人应及时退回。同时中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上述问题的权利。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智公司负责解释,参保人所使用的报销方案以中智公司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详见《中智公司员工服务手册》、《医疗保险手册》、《报销申请单》、《报销所需材料》等,更详尽的医疗报销提示和规定、生育保险规定及药费报销截止时间等。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2)
根据东莞社会保障局颁布实施的《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东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村/社区及个人均可参加东莞补充医疗保险。但不少市民对于东莞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不是很清楚,不知如何参保、如何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东莞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同时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
1、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20%;
2、10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万元:30%;
3、15万元以上,不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费用:40%。
二、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费用报销比例:
1、不足或等于10万元:85%;
2、10万元以上:70%;
三、补充医保特定门诊报销比例:
1、在职人员:75%;
2、退休人员:80%。
四、享受基本医保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一次性生育津贴:1500元;
2、独生子女津贴:800元;
3、男职工生育津贴:280元。
【补充说明】:东莞补充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社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以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相关费用;余额超过1000元时,超出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自费医疗费用。
延伸阅读:
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不能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有很多人不了解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不能报销?对于可以报销的,报销流程是什么?它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不报类型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基本知识
起付标准最低为250元
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有不同的支付比例:
1.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
2.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两种门诊大病费用可报销
据介绍,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报销流程
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参保居民预交一定费用(含起付标准和需个人自付费用的押金)后住院治疗,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核算确定统筹金支付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
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时需提供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长期、临时医嘱的复印件、住院费用分解单、住院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所住医院级别证明等材料。
参保对象
居民医保适用于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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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医疗保险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如果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是有缴费年限要求的,一般为男25年,女20年,如果退休时达不到规定的缴费时间,是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但可通过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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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单位和医务工作人员,要坚持文明行医,端正医德医风,协助医疗保险单位积极做好退休职工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做到对症下药,合理用药。城镇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本市户籍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参保人员患病先门诊治疗,在本地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凭医保证、IC卡在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不足部分个人现金支付。在非定点医院或在异地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参保人员无论在当地或外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用均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无效,或病情严重需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1、门(急)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及相关检查报告单;2、参保人员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3、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对需紧急抢救的危、急、重病参保患者,无论定点与否,应本着先抢救治疗的原则,3天之内持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补办入院登记手续。参保职工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将个人医保证、IC卡交医院医保科,以便进行身份核对并记帐。持卡住院职工其医疗费在38000元以内的由医院垫付(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付),38000元以上的则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出院后由大病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出差、休假的在职职工因病需住院的,应选择当地的定点医院,并及时同单位联系,到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登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农民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疗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最近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条规定的核心精神是:“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条规定的富有弹性的前置条件是:“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而恰恰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会弱势群体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⑸ 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条件就一个,医保缴费年限达到男性25年、女性20年,退休后就可以享受终身医疗保险。
⑹ 北京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干部类别吗
尊敬的网络用户你好!这个是类别的:
一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省级在职领导干部和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副省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
工作的“两院”院士。二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厅级在职领导干部;
离、退休的正、副厅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部分处级干部;
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正高职称人员。
⑺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详解
员工从入职前就开始担心工资、保险待遇问题。到底企业退休员工可以享有什么医疗保险待遇?某保险专家对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及缴费规定作出了解答。
重庆2014年起单位将不再为退休人员缴医保费用
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重庆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每月缴纳的退休人员基本医保费,两年内将逐步取消。市人社局发布消息,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缴费。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退休人员依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退休人员依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退休人员随单位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继续由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缴费。目前,重庆市城镇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缴费标准是:个人(包括在职和退休)每月缴费2元,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1%缴纳。
缴费年限不足可一次性补缴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4年1月1日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在办理退休之月办理一次性补缴。标准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参保人员退休时,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以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为基数计算。补缴后,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补缴基数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一次性划入补足年限对应的个人账户资金。
申请补缴别超过3个月
如果没有及时申请补缴的,将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补足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超过3个月补缴的,其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医疗费用从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补缴标准为其申请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为基数计算。
⑻ 北京医疗保险退休规定
各地规定的医疗保险退休年限不同,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国家层面当前并未规定缴费年限,由各地规定,各地规定不同,如北京市规定男年满25年,女年满20年;上海市规定缴费年限为15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⑼ 北京市退休人员怎样享受医疗保险
如果单位为你办理了退休手续,而且你医疗缴费够年头才可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具体报销可以咨询原单位,或者拨打北京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