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苏州市女性申请了4050优惠政策后可以50周岁办退休吗
如果说是自由职业,自由缴费人员,从2020年9月1日开始,要到55岁才可以领取退休待遇
『贰』 企业女会计退休年龄是多少
企业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工人是50周岁
会计属于管理人员,应属于干部身份,所以是55周岁退休
『叁』 苏州工业园区的女职工的退休年龄50或者55女干部与女工人的区别
劳动法规定:男性60岁、女性干部55岁、女性职工50岁为退休年龄。
干部是指国家公务员和国营企业领导,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的一般来说都是以职工为职称。
『肆』 我从事会计工作满24年,今年50岁(女).能办理退休吗
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认定采取多种手段认定。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苏州财务人员女退休50扩展阅读:
退休时干部身份的认定:
2016年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明确“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将上述材料收集归档。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这就意味着,干部身份这个概念将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
『伍』 女的做会计可以50退休吗有人说干部要55退休.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可以退休。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你看你属于哪一项。
『陆』 我是企业一名普通的财务人员,请问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非常感谢!
干了几年?大学毕业?有职称吗?办理过以工代干手续吗?这都可能影响退休年龄。一般都是55岁。若是从工人岗位借调的50岁。
『柒』 我是企业一名普通的财务人员,请问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非常感谢!
『捌』 女会计退休年龄是50还是55
目前普通女性是50岁,特殊工种除外,某些地区社保部门会在女性满周岁时来函告知,如果企业不去函说明是管理人员的,就按普通工种,50周岁自动停止缴纳社保,可办理退休手续。各地细则差异,具体去当地社保咨询
『玖』 苏州会计退休年龄
男性退休都是60岁。女性非管理岗退休年龄是50岁。管理岗退休年龄是55岁。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拾』 江苏省苏州企业女会计人员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内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容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