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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请示

发布时间:2022-03-28 00:55:27

⑴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号:劳社厅函[2001]44号
发布日期:2001年03月08日
执行日期:2001年03月08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⑵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职工被判缓刑期间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复函

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回

黑龙江省劳答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渊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

⑶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待遇问题劳动法中是怎样规定的

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一般原则上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
(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
(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第四章)。
(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因而,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二是工伤的处理。至于退休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报酬、医疗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劳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在实务中一般不大,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争议较大,对于聘用单位的风险也较大。

⑷ 青海省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青海省已是第11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内加到今年容调整后的2910元,是2005年的3.11倍,在西北地区居第1位,在全国居第4位。
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67元,其中:定额调整37元,挂钩调整137元,倾斜调整23元,考虑艰边因素调整70元。调整幅度达到10.3%。
一是首次实行和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
二是加大了对高龄人员倾斜。
三是进一步提高了青海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调整标准。

⑸ 关于退休干部和退休教师如何调整退休费的请示的批复

经与省人事厅工资处联系答复,《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专事业单属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1999]23号)仅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于企业。1999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退休待遇只能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9]166号文和省劳动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保[1999]94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⑹ <关于获奖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正常到龄办退者可免)。
2、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
3、职工个人档案。
4、《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5、与审批退休有关的各类证书。
(二)、审批程序:
1、企业每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前,需将办退人员名单在本企业公示5日以上。
2、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按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和失业保险处审核。
3、审核同意后,到社保局办理核减及养老金待遇计发手续。
(三)、审批时限:
每月6-20日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材料齐备,条件符合,当场办结审批手续。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安徽省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3〕第301号)。
3、安徽省政府《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政〔1995〕35号)。
4、《关于获奖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6〕35号)。
5、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6、合肥市人民政府64号令。
7、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
(1)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皖人险[1996]7号、皖人函复[1996]163号,省人事厅皖人发[1996]35号。
(2)办事程序:
因计划生育提高退休费比例人员:单位填写《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提高计划生育待遇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审批。
因奖励提高退休待遇人员:单位初审奖励情况,填写有关报表----→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审批。
(3)申报材料:独生子女证,有关报表;奖励提高待遇者需提供奖励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主管部门报告函件。
(4)启用工资管理软件的,除书面报表外还要同时报软盘。
养老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2621309

⑺ 江苏省劳动厅对刑满释放人员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养老待遇可停发不能剥夺
李大姐刑满后被以“干部非工人不适用规定”拒发养老金
在看到本版12月3日《判刑老人能否享受养老金》一文后,刑满释放的李大姐打来电话,询问自己的养老金问题。
李大姐很不好意思地说,她原是广州市某单位的科级干部,退休后因非法集资被判四年,今年4月刑满释放。回来后,她到单位领取养老金,却被告知早在2002年8月单位就下发了关于取消她退休金及退休待遇的文件通知。于是她拿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以“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养老金的单位酌情处理”条款与单位理论,但单位却认为她原来是干部,而非普通工人,不适用该意见的规定。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胡律师认为,单位以“干部不是工人”为由认为李大姐的情况不适用该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该意见的“工人”包括“干部”这一范畴,李大姐依法理应纳入“单位酌情处理”的范围。
胡律师还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明确了退休人员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在服刑期间应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但并未剥夺刑满释放后退休人员应享有的退休金待遇。因此,李大姐刑满释放后,应享有退休金待遇。(尹辉胡军)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于2001年3月8日在答复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中明确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您所在的企业和您本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缴纳了,那么您就可以享受服刑前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另外,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还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如前所说,如果您所在企业和您本人都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那么假释期间您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以上,供你参考,据我所知,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只有多多的找一些政策,祝你成功。
补充:劳动保障部的规章、政策、文件,在全国范围有效。你省的劳动厅应遵循解决类式的问题,才与胡总提出的和谐社会之构建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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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事业单位已办理退休职工被判缓刑有关工资待遇的有关文件

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文件原文:

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渊整。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

(8)关于认真落实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请示扩展阅读:

地方性政策: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3〕60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省人事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复函的通知》(浙人公〔2001〕56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等文件下发后,一些市、县提出了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生活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缓刑期间的生活费

退休时为公务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退休费的60%发给生活费;退休时为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退休费中固定部分的85%发给生活费。若按此标准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退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增加退休费。

二、缓刑期满后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缓刑期满后,应重新确定其退休费。

(一)对在职期间违法,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基本退休费的计发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职务工资(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事业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下同)以退休时的职务工资为基础,降低3个档次,再降低3职职务(技术等级),然后就近就低靠到新定的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职岗津贴、省直规范补贴等按降低后的职务重新确定。对退休时职务不足以降低3职职务的,降至最低职务(技术等级)。

(二)对退休后违法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先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费,然后再减发其降低后基本退休费的15%,同时降低其3职职务(技术等级)后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

例如:省级机关某处长,1998年退休,工作年限38年,2001年11月,该退休人员因违法被判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其缓刑前基本退休费为1016元,生活补贴费(职岗津贴,下同)126元,省直规范补贴279元,合计退休费1421元。

如该退休人员2003年10月缓刑期满后,在重新确定其退休费时,应先降低每两年一次增加的退休费20元,再减发其基本退休费的15%,生活补贴费和省直规范补贴按降低3职职务后的副主任科员标准,分别为90元和189元,即:(1016-20)-(1016-20)×15%十90十189=1126元。以后国家和省增加退休费时,该退休人员按副主任科员相应调整。

三、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离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生活待遇,参照退休人员办法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⑼ 如何做好落实退休人员待遇工作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落实政策,维护离退休老同志合法权益 。

2.积极开展老年文体活动,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

3.完善离退休工作队伍建设 。

广大离退休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在残酷战争年代不怕流血牺牲,为党的事业忠心耿耿,为社会主义建设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由于老同志退休金普遍偏低,面对改革开放后,物价调整上涨因素,离退休老同志思想上会产生波动及心理不平衡。

对此,离退休工作者首先应当耐心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增强他们对国家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解,培养老同志“知足常乐”的思想。其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维护离退休老同志合法权益,在政策允许情况下提高离退休职工待遇。

1.对困难离退休职工要列入重点走访对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困补标准的要及时给予困难补助。

2.对身边无子女的孤寡老人要重点服务管理,离退休管理人员要经常家访,询问生活及身体健康状况等,与当地街道社区及时沟通,共同做好对孤寡老人的帮扶工作。

3.对有病住院离退休职工进行慰问,及时送去慰问品,同时也送去党的温暖、组织的关怀。

4.对去世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走访慰问及时送去慰问金,按政策规定安排好送葬车辆,做好家属心理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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